有户口的同住人,在房屋购买产权后能分动迁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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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想用前朝的尚方宝剑斩当朝的官。
父母留下的动迁房,父母留下公证遗嘱,房屋个子女平分。但是,原本动迁房买下产权后,就登记吴大郎一人名字。老吴家分为两派。
吴大郎认为,房屋产权应该已登记为准,所以就是自己一个人的。
吴二郎等认为,房屋动迁时兄弟姐妹都是安置对象,房屋不该仅归属吴大郎一人。
吴大郎认为,自己按照九五方案买下房屋,所以房屋属于自己。
吴二郎等认为,按照九四方案,兄弟姐妹都是安置对象,所以房屋兄弟姐妹都有份额。
吴二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各兄弟姐妹都有份。
最终,法院驳回吴二郎诉请。
(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216号;(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76号;(2016)沪民申289号
理由如下,
本案系争房屋是根据“九五”方案购买,按当时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其结果是不能买下公房产权,而非共有。现吴二郎主张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共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