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留的房产动迁,子女即使享受过动迁,也能参与该动迁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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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系公租房承租人,2013年去世,房屋继续出租给李四,租金平均分配给张三的4名子女。
公租房的承租人在没经过张三所有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为其中一位子女张三三。
后房屋拆迁,各子女因对拆迁分配有争议起诉至法院。
张三三认为,其他兄弟姐妹都享受过动迁安置福利,所以该公租房动迁安置利益应该尤其独得;
其他子女认为,父母留下的房屋拆迁,各子女都有份。房租均分,视作张三三也认可房产需要分割。
(2018)沪02民终5524号
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对张三其他子女分别享受过一定的福利分房面积予以查明并无不当,但一审法院仅依据该情况,并未考虑以上这些情况,判令除张三三之外的所有在册户籍人口均不享有安置利益,所有安置款均由张三三所有并不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纠正。鉴于张三其他子女成均享受过一定面积的福利分房,张二少并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结合系争房屋的来源、原居住情况,实际居住情况、各方多年对房屋出租利益的分割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其他子女别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1,000,000元,因所有征收款项已由张二少实际领取,故上述款项应由张二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