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后,又以遗产继承有误,提共有物分割之诉到底行不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李家五子作为房屋按份共有人有权按法律规定提出分割。原审法院根据生效判决已确定的份额及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判决系争房屋归李家三子所有,由李家三子支付其他共有人房屋折价款,于法有据。李家三子上诉认为父亲生前已赠与其系争房屋中面积较大的房间,生效判决关于遗产的继承处理有误,该主张并不属于本案共有物分割纠纷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案例来源:(2021)沪01民终35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