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真实继承房屋分割案是什么样的?结果可能有点小意外

看一看这故事情况是不是和自己家里情况特别像?自家老人去世大概率也会有这样一个遗产分割问题。
有四位人物,
1、被继承人黑太郎(已故方)
2、银太郎,黑太郎之妻,双方于2011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
3、黄太郎、粉红太郎系黑太郎之父母。
被继承人黑太郎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系争房屋于2015年10月以黑太郎名义购买,后登记在黑太郎一人名下。生效判决已认可,系争陆翔路房屋为黑太郎与银太郎的夫妻共同财产,银太郎对系争陆翔路房屋占40%份额,黑太郎占60%份额。
各方的争议,大致分为三点。
其一,实际与黑太郎生活的一方是否多分遗产?
其二,丧葬费是否应在遗产中予以扣除?
法院裁判,
二、关于陆翔路房屋。法院认为,考虑到黄太郎在黑太郎生前及死后尽了较多义务,在分割遗产时,黄太郎可适当多分。本院酌情确定,对于被继承人黑太郎在陆翔路房屋中60%份额的遗产,由银太郎继承取得18%(占整个房屋的份额),粉红太郎继承取得18%(占整个房屋的份额),黄太郎继承取得24%(占整个房屋的份额)。对于系争房屋的处理,因银太郎本身占房屋40%份额,在发生继承后,银太郎共占58%份额,故法院酌情确定,该陆翔路房屋归银太郎所有,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确定的房屋市场价值475万元,由银太郎给付黄太郎房屋折价款1,140,000元,给付粉红太郎房屋折价款855,000元。
四、关于黄太郎为黑太郎支付的后事及殡葬费用。在黑太郎死亡后,其后事发生的费用均由黄太郎支付。现黄太郎主张上述费用要求在遗产中优先扣除,法院认为具有合理性,对此予以准许。
案例来源:(2021)沪02民终6932号
杨律简评,
真正的庭审没有那么多的唇枪舌战,往往更多的是看上去平平无奇但无聊的算账。
其一,司法实践上,临去世前与被继承人居住的一方,往往会被认定照顾被继承人较多,而在分遗产时予以适当多分;
其二,丧葬费用的实际支出可在被继承人遗产中予以扣除;
其三,对于租金收入,一般实务中会按照实际收入处理,对于是否有权处理还是无权处理问题,法院会以法院酌定进行处理。合理范围之内的处理法院一般都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