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案例,空挂户口的居住困难户,房屋动迁有份额吗?

人可以被毁灭,但不可以被打败。
一审判决红太狼败诉,红太狼不服并上诉认为,
房屋来源其父母,其随父母一起居住过该房屋。有人还陈述红太狼离婚后,还回来居住过一段时间。
另外,红太狼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自有住房都没有。
另有双刀狼,也被动迁认定困难户,甚至在南通服刑。
一审法院仅认定红太狼能分居住困难保障补贴3万。
二审改判一审的核心,并不在于红太狼是否实际居住满一年,
而在于---动迁中,被认定居住困难人口,是否直接就属于安置对象,参与动迁分配?
案例来源:(2021)沪02民终904号、(2020)沪0101民初21458号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房屋同住人的认定及征收补偿款的分割。
红太狼、双刀狼虽然被认定为居住困难安置对象,但二人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并未居住,系空挂户口,红太狼、双刀狼仅可分得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红太狼另可分得特殊困难对象补贴3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
系争房屋被征收过程中经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双刀狼、红太狼等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上述八人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
点评,
首先,动迁中,被认定居住困难人口,而无需认定实际居住满一年,是否直接就属于安置对象,参与动迁分配?
事实认定上,二审并没有认定红太狼实际居住满一年。为了更好的说明此问题,所以本结论还参考了双刀狼。法院也是在没有认定其实际居住满一年的情况下,仅因为其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直接认定其为安置对象,参与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同时,本案是中院二审改判案例,中院裁判意见对其下辖法院具有指导意义。
所以,于此得出初步结论,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可以直接认定为安置对象,参与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其次,本案是否属于个例呢?
对此,在裁判文书网又找到以下案例(2021)沪02民终7298号。
本案系二审维持案例,也是中院案例,其作出的裁判有指导下辖法院裁判的功能。
该文书法院认定部分,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被征收过程中经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黄甲等共六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上述六人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系争房屋因被征收而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可由上述人员分得。
法院也是以符合居住困难户,就判决有权参与房屋征收利益分割。
结果上,法院并不关心空挂户口,没有实际居住满一年,甚至没有户口。
只要被认定居住困难户,就直接可以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所以,可得以下结论,
在上海二中院及下辖法院,杨浦、虹口、黄浦、静安、普陀、宝山、嘉定、青浦、崇明。
即使您没有实际居住满一年,甚至没有户口,您只要被认定居住困难户,就直接可以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