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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案例,空挂户口的居住困难户,房屋动迁有份额吗?

(2024-12-03 19:54:59)

 

人可以被毁灭,但不可以被打败。

一审判决红太狼败诉,红太狼不服并上诉认为,

房屋来源其父母,其随父母一起居住过该房屋。有人还陈述红太狼离婚后,还回来居住过一段时间。

 

另外,红太狼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自有住房都没有。

 

另有双刀狼,也被动迁认定困难户,甚至在南通服刑。

一审法院仅认定红太狼能分居住困难保障补贴3万。

 

二审改判一审的核心,并不在于红太狼是否实际居住满一年,

而在于---动迁中,被认定居住困难人口,是否直接就属于安置对象,参与动迁分配?

 

案例来源:(2021)沪02民终904号、(2020)沪0101民初21458号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房屋同住人的认定及征收补偿款的分割。

红太狼、双刀狼虽然被认定为居住困难安置对象,但二人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并未居住,系空挂户口,红太狼、双刀狼仅可分得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红太狼另可分得特殊困难对象补贴3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

系争房屋被征收过程中经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双刀狼、红太狼等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上述八人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

 

 

点评,

 

首先,动迁中,被认定居住困难人口,而无需认定实际居住满一年,是否直接就属于安置对象,参与动迁分配?

 

事实认定上,二审并没有认定红太狼实际居住满一年。为了更好的说明此问题,所以本结论还参考了双刀狼。法院也是在没有认定其实际居住满一年的情况下,仅因为其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直接认定其为安置对象,参与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同时,本案是中院二审改判案例,中院裁判意见对其下辖法院具有指导意义。

所以,于此得出初步结论,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可以直接认定为安置对象,参与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其次,本案是否属于个例呢?

对此,在裁判文书网又找到以下案例(2021)沪02民终7298号。

本案系二审维持案例,也是中院案例,其作出的裁判有指导下辖法院裁判的功能。

 

该文书法院认定部分,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被征收过程中经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黄甲等共六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上述六人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系争房屋因被征收而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可由上述人员分得。

 

法院也是以符合居住困难户,就判决有权参与房屋征收利益分割。

 

结果上,法院并不关心空挂户口,没有实际居住满一年,甚至没有户口。

只要被认定居住困难户,就直接可以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所以,可得以下结论,

在上海二中院及下辖法院,杨浦、虹口、黄浦、静安、普陀、宝山、嘉定、青浦、崇明。

即使您没有实际居住满一年,甚至没有户口,您只要被认定居住困难户,就直接可以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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