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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案例,民法典没规定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分割,实务法院如何判?

(2024-12-03 19:44:10)

 

灰太狼与红太狼89年结婚,育有一女儿小红灰。2021年,灰太狼红太狼协议离婚,此时,女儿小红灰也成年。房屋登记在三人名下,离婚时未处理。

灰太狼起诉要求分割房屋。

 

红太狼、女儿小红灰主张,

红太狼、女儿小红灰与灰太狼各占称系争房屋的三分之一,产生相关费用按比例负担,不分割系争房屋,只确认系争房屋的份额。

灰太狼主张,

首先,红太狼对房子的实际贡献与灰太狼不对等,女儿小红灰的部分是红太狼和灰太狼赠送的,但最后红太狼的份额为40%。

其次,灰太狼自身也患病,需要钱款治病。灰太狼与红太狼结婚时居住在彭浦新村,并非无处居住。灰太狼与红太狼已经离婚了,应当分割系争房屋。

 

裁判精选,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红太狼与灰太狼已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丧失共同生活的前提,现女儿小红灰也已成年,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丧失了共同享有及占有使用的客观基础,故灰太狼有权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红太狼与女儿小红灰以三人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且缺乏重大理由需要分割为由,要求只确认系争房屋各自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分割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红太狼、女儿小红灰、灰太狼均表示无力向对方支付折价款以取得系争房屋,灰太狼要求将系争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取得相应价款予以分割,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关于三人在系争房屋所占的份额,系争房屋系灰太狼与红太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购买时,女儿小红灰系未成年人,并无出资能力,故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房款支付情况,结合灰太狼、红太狼、女儿小红灰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杨建平、红太狼对系争房屋各享有40%的产权份额,女儿小红灰对系争房屋享有20%的产权份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来源:(2022)沪02民终1427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分割,《民法典》上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按照已失效的《民通意见》处理。《民通意见》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法院也是如此处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对于房屋分割处理不仅仅需要参考民法典的直接规定,也需要结合以往案例及以往案例的依据,对于《民法典》有明确变更的适用新规,没有新规定的,参考适用以前案例的做法,也就是以前案例规范,也是法律生命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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