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结婚要男方公证将婚前房屋99%给自己才结婚。婚后1月,女方起诉男方过户房产
真实案例,案号:(2022)沪0104民初14451号
男方灰太狼在未离婚时便开始追求女方红太狼,红太狼得知自己被小三后,要求灰太狼离婚后再谈追求。灰太狼离婚重新追求后,红太狼提出,结婚需要将灰太狼婚前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灰太狼占1%,红太狼占99%,方同意结婚。2022年7月21日,双方还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2022年7月22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红太狼与灰太狼并未共同生活。红太狼认为,先过户再共同生活,同时也不愿意见灰太狼父母。红太狼于2022年8月10日提起诉讼要求过户房产。灰太狼知道后极为失望,于2022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你认为,红太狼有权要求灰太狼履行双方之间的公证赠与协议,过户房产的99%吗?
裁判精选:
1、根据红太狼与灰太狼签订协议书第一条可看出,双方约定:灰太狼在婚后将其所有系争不动产变更过户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其中红太狼占99%产权份额、灰太狼占1%产权份额)。基于系争房屋来源等因素,本院认定灰太狼与红太狼在上述协议书中就系争不动产产权的约定是建立在双方结婚基础上的一种赠与。
2、红太狼与灰太狼签订的协议书虽经公证,但公证书关于公证事项明确为协议书,故本院认定经公证的协议书虽具有赠与内容,但并不完全等同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3、因系争不动产并未过户登记,协议书亦非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故灰太狼可以撤销上述协议书中的房屋赠与。
结论:
协议有效,但灰太狼有权在过户前选择是否撤销赠与。
判决书原文:
红太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灰太狼继续履行(2022)沪东证字第3934号公证的协议书内容,即灰太狼协助红太狼办理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及XX号XX层车位C10的过户登记、变更登记,使前述两项不动产变更为红太狼与灰太狼按份共有,其中红太狼占99%产权份额,灰太狼占1%产权份额;2.请求法院判令灰太狼承担红太狼律师费15万元。事实及理由:双方于2006年相识,2007年左右确定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左右恋爱后分手,2011年左右双方重新在一起,并在2014年左右订婚、拍结婚照、办订婚酒席,在此期间,因灰太狼有第三者,双方分手,分手后,灰太狼一直尝试联系红太狼,红太狼一直没有回应。一直到2022年,因红太狼父亲生病,红太狼想让灰太狼联系医生,红太狼托人主动联系灰太狼。灰太狼告知红太狼,灰太狼已与案外人结婚的情况,但目前因其与案外人正处于办理离婚登记阶段,故想与红太狼再续前缘。但此时,红太狼虽然感念灰太狼至今记得双方曾经的恋情,但灰太狼曾经给红太狼带来的伤害尚不足以弥补双方之间的信任感。因此红太狼向灰太狼明确告知,在其正式与案外人离婚之后,才能考虑是否与之交往。嗣后,2022年7月21日,灰太狼与案外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于同日,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灰太狼与案外人婚姻期间产生的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及XX号XX层车位C10(以下简称系争不动产)的两处不动产权属,作出(2022)沪东证字第3932号公证文书,认定全部归灰太狼所有。后,灰太狼于2022年7月21日当即向红太狼求婚,灰太狼出于真情实意,故自愿提出将两处系争不动产的各99%产权份额变更登记至红太狼名下,灰太狼仅保留1%的产权份额。双方据此内容形成书面协议。于同日,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针对该协议,作出(2022)沪东证字第393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934号公证书)。2022年7月22日,双方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证后,灰太狼突然性情大变,一改向红太狼求婚时的态度,并反悔继续履行协议书,拒绝办理两处系争不动产的过户、变更登记事宜。
灰太狼辩称,不同意红太狼全部诉请。首先,双方第一次恋爱分手,并不是因为灰太狼劈腿所致,而是因为双方性格不合,尤其是红太狼相对比较强势,严重影响灰太狼正常工作,导致双方最终分手。分手以后,红太狼一直有男友,包括红太狼联系灰太狼时,红太狼还是有男友的;第二,本案双方重新联系,是因为红太狼父亲罹患重病,红太狼联系灰太狼,双方才又有联系。2022年2月份,红太狼还有男友的情况之下,且明知灰太狼已婚、有家庭情况下,双方发生了多次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2022年5月份上海封控期间,应红太狼再三要求,双方共同包车去了广州,共同隔离和生活了近三周时间,然后在红太狼反复催促要求之下,灰太狼在上海封控解封第三天6月3日回到上海与前妻协商协议解除婚姻;第三,关于系争不动产所对应协议书的签订情况,在上海封控期间以及封控结束、灰太狼回到上海与女方协商离婚的整个过程当中,双方已经达成了关于灰太狼以及灰太狼与前妻所有的车位赠与给红太狼作为红太狼同意结婚条件的合意,且红太狼在此期间向灰太狼索要高达350余万元的现金用于个人挥霍。2022年7月21日,灰太狼与前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后,当天在红太狼提供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王某公证员面前办理公证申请,在申请过程当中,公证员发现灰太狼赠与的车位属于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个过程当中,灰太狼又再次诓骗前妻前往公证处,当场做了放弃相应财产公证文书,然后又恢复了关于本案所涉及公证书的公证申请,在此过程当中,红太狼及红太狼代理人都在现场,相关协议文书是由红太狼提供;第四,双方在结婚以后并没有共同生活,并非是因为灰太狼性情大变,而是红太狼坚决提出要求先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否则不愿意履行夫妻相应配偶义务,灰太狼要求红太狼与其父母共同见面,希望能缓和第一段分手时带来家庭不良影响,红太狼也予以拒绝,反而在双方协商过程当中,红太狼在结婚两周多以后,即委托代理人向法院起诉。以上系协议书订立的背景及过程。灰太狼认为,双方所签订协议书已经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理,应当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第一,双方形成赠与合意时间在灰太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之下,红太狼明知并且以此为条件,所作出索取财物为目的缔结婚姻的行为违背社会道德;第二,在办理公证过程当中,发现车位属夫妻共同财产,红太狼为了达到赠与目的,反复要求灰太狼把前妻诓骗至东方公证处,以其他莫须有的理由来确认夫妻财产是归灰太狼所有,有违诚信,违背一般社会价值观;第三,从灰太狼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出来,本案红太狼借缔结婚姻而实施索取财物,实质上系买卖婚姻的行为,赠与只不过是交易的一种形式。红太狼在微信当中有更多明确表示,比如说你花400万,我可以陪你一段时间,以这样一种交易的方式来进行表达。故本质上根本就不是正常婚姻以及正常赠与,而是完全违背常人伦理观点,将财产凌驾于纯洁婚姻关系之上,也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灰太狼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虽然向公证处申请了公证,但公证事项并非赠与合同,而是婚前财产协议,因此灰太狼在不动产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灰太狼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于2022年7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事实与理由:双方原系恋人关系,于2014年分手,2022年红太狼通过中间人再次联系灰太狼,红太狼在明知灰太狼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灰太狼多次发生男女关系。2022年5月,双方在上海疫情封控期间共同前往广州、三亚度假,在此期间双方协商以灰太狼转让系争不动产99%份额为前提下,红太狼同意灰太狼离婚后与灰太狼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为达成该目的,灰太狼与前妻全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在2022年7月21日离婚当日与红太狼共同前往红太狼指定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处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手续。期间,因系争不动产地下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离婚协议中未对该财产分割进行约定,双方经协商后,由灰太狼诓骗前妻至公证处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促使全某放弃该财产利益,然后双方重新申请办理公证。如此,双方商议的婚前财产公证事宜已完成,双方于2022年7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皆因红太狼以履行公证协议书为共同生活条件,拒不履行配偶义务,亦不愿意与灰太狼父母见面。红太狼以缔结婚姻换取财产利益的目的十分明显。灰太狼在反复劝慰、努力之际,红太狼于2022年8月10日委托律师提起赠与合同民事诉讼,并隐瞒该诉讼事实企图争取不动产份额转让,灰太狼极为失望,不得已于2022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灰太狼认为,双方之间关于灰太狼将个人所有系争不动产约定为按份共有本质上是赠与行为,该赠与法律关系形成时间早于灰太狼离婚,赠与标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过程存在隐瞒、欺骗前妻的行为。而红太狼为获取利益而选择与灰太狼结婚更是将婚姻视同买卖,故协议书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如法院经审理认定协议书有效,鉴于协议书约定系赠与且尚未履行,不动产未发生权利转移,双方申请的公证并非赠与合同公证,而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文书签字的公证,灰太狼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协议书。
红太狼对灰太狼的反诉辩称,如果双方之间均认为协议有效,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因为根据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32条以及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灰太狼应当继续履行协助义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6日,经核准,灰太狼登记成为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权利人以及XX路XX弄XX号XX号XX层车位C10权利人,其中2302室房屋建筑面积216.13平方米。
2022年4月18日,灰太狼与红太狼通过微信沟通,灰太狼表示:我明白,的确你的牺牲我用尽余生都不一定能弥补,但我一定会尽十二分努力,我希望宝宝可以认真的想一想,我不着急要答案。红太狼回复:我还是觉得我莫名其妙二婚,一切都不一样,还有一辈子的人牵连外面,还有也要面临二次被出轨……我搞不好净身出户,要么你给我房子,但是我年纪大了,还两个孩子,我值得吗,拿那些补偿,甚至没有补偿。灰太狼表示:前面的我没法改变,我也很想给你一个完美的婚姻,可是我现在已经做不到,对不起让你承受这些,二次出轨是绝对不可能的,不需要你相信,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武器,小孩子分财产是不可能的,因为再婚之后我们会有孩子,我会绝对以你们为中心和全部。……第二,如果说前期你只有房子和我给你全部的一点点,你可以写要么全部我的财产,要么就写个数我欠你的,比如一个亿在离婚后多少年给清。红太狼回复:那你先离完。
2022年6月13日,灰太狼与红太狼通过微信沟通,红太狼表示:希望你尽快抓紧,等你消息。灰太狼回复:宝宝有这句话我很高兴,因为我是你的首选,我一定快马加鞭。
2022年7月7日,灰太狼与红太狼通过微信沟通,红太狼表示:几号完成,最后的日子,22号如何,周五?所有。没希望我也不想耗了。灰太狼回复:宝贝21号拿证,然后马上弄房子,还有合约。……我意思我21号不是拿证吗,然后不是给你的东西马上办嘛,这不是我说了算的多久,我铁了心和你在一起,需要多久反正我会回去马上找律师起草,一刻不停那种,你看行吗。
2022年7月21日,灰太狼(甲方)与红太狼(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经过恋爱,准备结婚。为了保护甲方乙方的婚后权益和更好的婚姻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财产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婚前有如下财产:登记在甲方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及XX号XX层车位C10的不动产[不动产证书编号:沪(2019)徐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上述不动产在甲、乙双方登记结婚后,为甲乙双方按份共有,其中甲方占1%的产权份额,乙方占99%的产权份额。甲方承诺:甲、乙双方领取结婚证后7天内将和乙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过户手续。第二条,甲方和乙方的义务,1、甲方承诺上述不动产上无任何抵押或第三方权利。2、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将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过户手续。第三条,违约责任,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不能实际获得上述不动产的99%的产权份额,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上述不动产现有价值的99%作为违约赔偿,且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其全部损失,包括并不限于乙方在维权过程中一切的支出(如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第四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第五条,如双方对上述条款有变更和补充,可另行协议。第六条,本协议书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留存一份。
同日,灰太狼、红太狼共同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协议书》公证,申请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同日,红太狼签署《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我与灰太狼于2022年7月21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我已明确知晓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如我与灰太狼发生纠纷并向法院起诉,法院未按上述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支持我方诉讼请求,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日,灰太狼、红太狼在公证处《询问笔录》中表示:我们在12、13年左右已订婚,当中出现其他状况,未登记结婚,所以想对房产进行明确约定,对女方有所保障,系双方自愿。询问笔录尾部附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2022年7月22日,红太狼与灰太狼登记结婚。
2022年8月3日,公证处作出(2022)沪东证字第3934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公证事项协议书,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分别具有签订该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兹证明甲方灰太狼和乙方红太狼于2022年7月21日在上海市,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该协议自2022年7月21日成立。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为本案诉讼,红太狼支付律师费15万元。
另查明,2017年3月8日,灰太狼与案外人全某登记结婚。2022年7月21日,灰太狼与全某登记离婚。
2022年7月29日,公证处作出(2022)沪东证字第393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932号公证书),就灰太狼与全某离婚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根据3932号公证书记载:2022年7月21日,灰太狼(甲方)与全某(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已于2022年7月21日在上海市XX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未约定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及XX号XX层车位C10之不动产产权归属,现双方友好协商,就该财产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及XX号XX层车位C10之不动产的产权均归甲方灰太狼一人所有,乙方全某不能要求进行分割。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一致外,另有协议书、公证书、承诺书、结婚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红太狼与灰太狼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其次,根据红太狼与灰太狼签订协议书第一条可看出,双方约定:灰太狼在婚后将其所有系争不动产变更过户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其中红太狼占99%产权份额、灰太狼占1%产权份额)。基于系争房屋来源等因素,本院认定灰太狼与红太狼在上述协议书中就系争不动产产权的约定是建立在双方结婚基础上的一种赠与。
再次,红太狼与灰太狼签订的协议书虽经公证,但3934号公证书关于公证事项明确为协议书,故本院认定经公证的协议书虽具有赠与内容,但并不完全等同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最后,因系争不动产并未过户登记,协议书亦非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故灰太狼可以撤销上述协议书中的房屋赠与。
综上,现灰太狼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协议书中关于赠与的约定,故本院对红太狼要求灰太狼继续履行3934号公证的协议书、办理系争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红太狼主张律师费的诉请,由于本案系因灰太狼不履行协议书内容所致,故本院酌定支持红太狼律师费损失5万元。
关于灰太狼要求撤销协议书的反诉请求,如上所述,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灰太狼要求撤销协议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诉案件受理费负担问题,考虑到红太狼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向本院起诉,并非无任何依据,故对于本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定双方各半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灰太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红太狼律师费损失5万元;
二、驳回红太狼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灰太狼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7,550元,由红太狼负担133,775元、灰太狼负担133,7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3,775元,由灰太狼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红太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尹学新
审判员 杨 锋
审判员 李 理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贻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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