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为何不建议帮人借名购房?真有人因此搭进去300多万

案情比较复杂,这里对相关细节进行简化,人物均为化名。
周芷若与张无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450万,周芷若支付100万定金确定房屋买卖。后,第三人赵敏,房屋买卖合同中实际购买人,向张无忌支付了195万。周芷若明确表明,不要房屋了,房屋是赵敏购买的。张无忌起诉法院,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判决,周芷若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金290万元、律师费20万元。
案例来源:(2018)最高法民申5992号
法院裁判认为,
第二,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如前所述,根据张无忌与周芷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周芷若支付定金100万元,与张无忌确定买卖关系。赵敏向张无忌支付195万元可视为周芷若的履约行为,《房屋买卖合同》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张无忌收到赵敏支付的195万元后,将房屋的产权证进行分割,合同已经履行主要部分,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的规定,判决周芷若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原审中周芷若、赵敏未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判决周芷若承担违约金290万元、律师费20万元,并不显失公平。
杨钦仁律师点评,为何没付定金,购房合同成立,周芷若要赔偿300万+
1、对于成约定金,不支付定金,但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影响合同成立;
2、如何判断合同主要义务?付款方就是支付主要价款,回归本案,房价1450万,成约定金100万,付款195万。个人理解,195万占总标的20%,比例上不属于主要,但是绝对数额上195万高于100万成约定金,所以,法院认定履行主要义务。
案件是最高院申诉案件,本案历经三审,包括最高院,都持相同观点。法院在实务中不看绝对比例,而是以定金数额为参考,高于定金即可认定履行主要义务。
3、结论,在房屋买卖中,一方虽然没有支付成约定金,但只要支付超过成约定金数额的房款,就可以认定履行合同主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