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243万被行长挪用,别被带节奏了

作者:杨钦仁
二百四十三万存款被行长挪用。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储户存款,银行以储户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这事发生在邮政银行,不少人就被带节奏,其实银行没问题,是这位储户李先生的锅,理由是银行存单都是委托银行行长时某办理的,自己人没去,除了第一次存单是真的,第二次开始就是假的。有位大v说,不要被带节奏,要全面了解,钱是行长坑的,该找行长去要,居然还有3万点赞。
这里就提一点,大伙评评理,对于银行行长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是挪用资金罪,不是盗窃罪、也不是诈骗罪。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企业而不是个人。
根据我国法律,已决判决认定的事实,可直接作为其他案件判案的事实,所以,法院认定的是行长是挪用了银行的钱,而不是储户的钱被行长骗走了。 如果银行不还储户243万,而挪用资金罪判决又要求行长给银行243万,银行发生了管理疏漏,居然还能赚243万,真是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