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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民事责任-权威《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精缩精华(1/3)

(2022-10-13 22:25:54)

 

以下内容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核心观点摘抄、归纳,属于最高院对房屋买卖纠纷司法实务问题看法精缩精华(省流精简),观点皆属于原作者,作者也结合最新法律、解释修改修订导致的观点变更进行了相应的修正,并做注释。此外,本精缩总结还结合其他最高院最新编撰材料,笔者也在其中予以注明。

 

观点一,开发商所建房屋只要存在瑕疵,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

 

观点二,拒收房屋的权利应该严格适用,只有所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足以影响合同目的时,才可以拒收。

 

采取观点二。

对此希望详细了解的,可参考前文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和风险责任承担的,其中有详述。

 

二)、房屋价款纠纷与质量异议如何处理?

 

买受人主张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拒绝支付房屋价款或要求减价的,一般作抗辩处理。

另,买受人主张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应当告知买受人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提起反诉的,与房屋价款纠纷一并处理,不提起反诉的,对房屋质量问题,在房屋价款纠纷中不予以处理

 

三)、对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如何认定?

 

观点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建筑的房屋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没有达到居住条件。

 

观点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单指屋地上工程,也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质量不合格。

 

最新《解释》第9条对此依然没有明确。采纳观点二。

 

四)、商品房质量瑕疵如何认定?

 

1、符合合同约定,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一般情况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只能请求减价、修复、更换

3、对于商品房要求更换的具体内容可以参看前文关于“如果买受人不愿意接受金钱给付的赔偿方式,而要求得到另一套传人开发的同一小区内楼层,户型、面积、朝向与原合同标的相同或相似的房屋,即买受人提出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其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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