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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玉:发生货损货差,能主张或拒绝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2022-04-06 17:48:05)

 

货损货差属于最常见的问题,货方一旦发现货物出现了问题就可以向相对方赔偿。当然,相对方包括卖方,运输方(包括货运代理)、保险方也有相应的抗辩,并非货物有问题,相对方就得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接下里,本文介绍一下货方对卖方、运输方、保险方主张货损货差的情况,及常见买方、运输方、保险方对此的抗辩情况,并附有真实案例。从事贸易的小伙伴可以收藏,日后发生问题可以对照文章进行主张或抗辩。

 

一、 对于卖方关于货损货差的索赔事由情况

对于卖方货损货差的索赔,主要还是基于卖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包括货物质量问题,不足额交付,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等。具体而言,

 

其一,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货物质量问题不仅要求符合法定要求,同时也需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只要有问题就需要赔偿。常见问题就是货物质量品质达不到合同要求,

常见例子,合同约定品质市价100元每件,发货品质市价80元每件,存在货损,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赔偿,但是一般不支持解约。中国法院一般认为能转卖就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据此解除合同。还是上面的例子,合同定价100元每件,发货品质市价只值30元每件,买方可以要求赔偿,但是不能解约完全拒收这批货物。

参考公报案例: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案件中,化学制品苯酚到案后优于国家标准,但没有达到合同标准,法院判决不能解除合同。

 

其二,货物数量短少;

这个问题其实个证据问题,货物短少是由何方造成的;

一般情况下,清洁提单能够证明货物装运时是符合要求的;

 

其三,没有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接下来说一下货物风险问题。货物风险转移前发生问题有卖方承担,转移之后的问题由买方承担。货物本身质量问题,仍然由卖方承担。所以,

例子, 当合同约定贸易术语与合同约定检验,风险检验不一致时,按照贸易术语处理;

案例,合同同时约定cfr贸易术语及买方到港复检权,到港后货物发生问题(鱼粉生虫)何方承担?最高院认为,鱼粉生虫属于风险责任,即经过一段时期后货物自然发生的品质变化,应由贸易双方通过价格术语分配风买方保留卸货港复验权的约定并没有改变原有价格术语的构成。

案例来源:联中企业(资源)有限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2016)最高法民再373号

 

 

二、 对于运输方关于货损货差的索赔事由情况

 

主要是承运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既包括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也包括默示的法律义务。

明文规定主要在在《海商法》第四十六条到五十条,包括适航,管货和不作不合理的绕航。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包括三项,适航,管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其中适航也要求适货,同时,管货包括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而运输方免责规定在第五十一条。较为常见的,不适当管货往往是货方主张货损货差的索赔事由,但运输方往往会货损是由航行过失(法定免责事由)而拒赔。所以,货损货差产生事由才是关键,只有认定货损货差是由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才能实际主张得到赔偿。

 

默示义务,最常见的承运人的清点义务。这里就得说一下“不知条款”,不知条款是指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数量、质量、品质等全不知。那么,不知条款是否一定发生法律效力呢?

一般来说,“不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现实情况确实不允许承运人清单货物,那么承运人有权在提单上做标记。 首先,“不知条款”的批注设定的前提条件是“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且该条给承运人施加了一个潜在的核对或清点货物的义务。只有在确实无法清点,且说明正当理由才能援引“不知条款”免责。另外,“合理批注”不能免除承运人在责任期间谨慎保管、照料货物的义务。即使“不知条款”有效,对于因承运人因未尽谨慎管货而造成的货物短少也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2期

裁判精选

德宝公司签发的提单虽然有“船方和船长对货物的尺寸、重量、规格、数量、性质、价值和状况不知情”的记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某些特性“不知”的批注需以说明怀疑的根据、明确“不知”的事实或理由为生效要件,否则,该项批注对提单持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不知条款”不具有免除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的效力。

反例:支持“不知条款”免责,因为现实条件确实无法核实货物状况

案例来源:上海添拓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北欧亚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赫伯罗特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7)沪民终300号

 

再次,提单流转后,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不知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及代位取得其求偿权利的保险人不发生效力,承运人应以提单记载的重量对代位求偿权人负责。

参:《海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此外,一般合同默示义务不履行也需要担责。

实务案例:遇上天灾大雨,船公司在收到托运人要求进行减损处理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处理,导致运输蔬菜霉变加大,最后被判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2014)鄂民四终字第00034号

 

再次,主观错误。

案例:明知有九级台风,船方没有采取额外保护货物措施,即便货损由台风及包装不当造成,船方依然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来源: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励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集海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对于运输方是货运代理的一些索赔。

其一,没有准确申报,导致货物延期而产生货损货差;

其二,没有妥善包装,并对特殊商品进行检验;

案例:委托货运代理(物流公司)运输,后来货物串味,主张索赔,货代没有要求检验报告及专门包装,而是轻信保函,最后依法担责。

案例来源:(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218号

 

三、 对于保险公司关于货损货差的索赔事由情况

1、 货物短少在保险范围发生保险事故;

(一)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二)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三)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四)保险责任事项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案例:

投保方是CIF的卖家,货物在越过船舷后丢失导致买方拒不付款。保险公司拒不赔偿,理由是货物风险转移,投保方不具有可保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卖家因为货物丢失而失去利益,属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保险需要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来源:(2016)鲁民终517号

 

 

四、 卖方对于货损货差的索赔抗辩事由

 

1、 没有及时检验,超期索赔;

2、 不可抗力及类似不可抗力;

3、 单位责任限制;

4、 买方过错,货物自身性质,买方认可;

买方过错包括不限于,包装不当,没有及时通关等

5、 货物在风险转移前是符合法定、约定要求;

6、 证据不足;

这里说一下单方委托的公估报告。事故由何方担责往往是根据公估报告结论处理的,所以公估报告结论对索赔至关重要。

单方委托的公估报告符合以下条件时,仍然作为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其一、公估公司具有合法资质。其二、公估师具有合法资资。其三、公估报告逻辑清晰,没有相反可以推翻公估报告的材料。

案例来源:(2017)沪民终35号

7、 情势变更;

8、 没有履行减损义务;

9、 对方对货损货差也有过错;

 

五、 运输方对于货损货差的索赔抗辩事由

对于运输方,需要区别对待处理船公司与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是过错赔偿原则,同时,海商法特别赋予船公司特别的免责。对于货运代理,实行的是过错推定,除非货运代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都需要担责。

一)、当运输方是船公司时,可以主张

1、承运人已经履行法定、约定义务;

船方履行义务并不能当然免责,我国法律对承运人(船方)实行结果责任。发生货损货差,船方举证证明自己全部履行义务依然被判担责。

案例来源:(2013)浙海终字第153号

当然,不履行义务肯定会被判担责,履行义务且满足特殊条件比如下列案例情况,依然可以免责。

双方可以对权利义务做特殊安排,特殊情况甚至可以突破《海商法》第四章对于承运人强制责任的规定,在特殊安排下,船方履行全部义务被法院认定货方承担全部货损货差。

案例,约定目的港货方自己卸货,后船方提醒货方下雨,建议采取避雨或延期卸货,货方不从,后货物淋湿发生货损,货方以船方没有妥善卸货为由主张赔偿,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货方请求。

案例来源:(2018)粤民终641号

 

2、存在免责事项;

《海商法》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国际运输往往多段,国际航段可以主张《海商法》的免责,而国内部分只能适用《民法典》(或《合同法》)的免责,让我们看一起案件,发生火灾导致货损,最终法院二审改判,船方担责,其改判理由就是适用《合同法》而非《海商法》。

案例来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分公司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3、其他方担责;

4、包装不当;

5、证据不足;

6、情势变更;

7、对方对货损货差也有过错;

8、不可抗力及类似不可抗力;

说明一下,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不可抗力与运输方原因多因一果造成的,那么运输方对不可抗力造成损失部分免责,但是运输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然需要赔偿。

另外,并非发生台风之类的就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台风后货物发生货损货差,法院最终认定货损货差并非台风引起,且船方没有举证尽到义务,最后依然判决船方担责。

案例来源:川崎汽船株式会社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报案例)

 

9、 合同对货损货差作出特别约定,例如合同约定货损货差赔偿不超过运费的3倍;

案例:

甲物流公司委托乙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约定甲方需自投保险,乙方最多赔偿运费三倍,后发生事故,事故主要是由乙员工操作不慎导致。

最终,法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3倍运费,不支持货损赔偿。

案例来源:(2018)苏民申4478号

 

10、超过诉讼时效(特定行为不构成海商法上的时效中断,对于通海水域运输也适用1年诉讼时效);

单纯法院提起过诉讼,不构成海商法的时效中断。

案例来源:(2017)沪民终199号

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民法典等及其他规范也有3年时效,为了读者更加清晰,这里放一个二审维持,认为单纯起诉不构成时效中断的案例。

 

11、没有及时索赔;

12、紧急避险

电车难题现实版,为了一船货牺牲一票货物。案例是这样的,如果运输的一批货物发生意外,无法卸货,船方不卸货继续航行,货方可以对船方继续航行行为主张索赔?

最终,法院判决船方不担责。

案例来源: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与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恒鑫航运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6)最高法民申1602号

 

 

二)、当运输方是货运代理时,可以主张

对于货运代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货代没法证明并非自己过错,都需要担责。所以,这时货运代理的抗辩可以是

1、 由于委托方过错造成;

2、 证据不足;

3、 情势变更;

4、 没有履行减损义务;

5、 对方对货损货差也有过错;

6、 不可抗力及类似不可抗力;

7、 合同对货损货差作出特别约定,例如合同约定货损货差赔偿不超过运费的3倍;

8、 超过诉讼时效(特定行为不构成海商法上的时效中断);

9、 没有及时检验、异议、索赔;

一个悲伤的案例,国际贸易中买一批货,经过几次运输,实际收到数量远低于约定数量,然后去索赔。最后最高院判决自担后果。

一句话总结,没有在各段核实货物情况,没及时异议就丧失异议权利。

案例来源:凌海德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葫芦岛腾翔船货代理有限公司、福州星辉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5)民申字第1281号

 

10、 托运方认可,不属于免责事由,但属于减轻责任事由;

案例,货运代理接受一批货物,货代对于包装获得货方认可,最后货物因为包装不善发生货损,最终法院判决货代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来源:上海胜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悦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6)最高法民再58号

 

六、 保险公司对于货损货差的索赔抗辩事由

1、 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或属于免赔范围

范围主要参考订立合同的约定,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等都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incoterms2020的修改。

根据Incoterms 2010,CIP卖方必须购买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条款的货物保险,该条款仅承保有限的几种风险,类似平安险。

根据Incoterms 2020,CIP卖方必须购买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条款,这是一种列明除外责任的“一切险”保单。

 

2、 超出保险险别;

3、 被保险人放弃货损货差部分;

4、 证据不足;

5、 情势变更;

6、 没有履行减损义务;

7、 对方对货损货差也有过错;

8、 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证义务或施救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公司发现问题,没有及时(30天)发出正式的解除,仍然需要担责,超期无权解除。

 

9、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得到赔偿。

10、 不可抗力及类似不可抗力;

11、 不认可电子提单(保险合同没有明确认可电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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