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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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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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工作中经常会碰到一些当事人被他人指控诈骗或者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的案件,在目前这个电子信息网络十分发达的社会不注意的话很容易就牵涉到犯罪中,有部分人因为图点小利,或者为了收获点人情,在不知不觉中却成为了别人的犯罪工具。其实无论是被他人指控诈骗,还是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都不用惊慌或者害怕,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使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就不构成诈骗罪,下面就律师承办的一起案件来分析下这种情况。
案情
陈某在网上被拉入一个聊天群,在聊天时认识了铁某,铁某告诉陈某通过POS机刷信用卡可以获得积分,这些积分可以兑换各种礼品,刷掉的信用卡钱款第二天会还回到陈某的账户上,铁某还承诺可以协助办理低利率的POS机。之后陈某通过铁某办理了POS机,开始刷信用卡换积分,但操作不到一周,陈某刷掉的信用卡钱款不再返还到其账户,此时铁某告知陈某这些钱款已“被冻结”但是可以向银行申请返还。于是陈某按铁某告知的方法通过向银行申请返还,果然拿到了“被冻结”的钱款恢复了信用卡的额度,此事过后,陈某觉得风险太大,就停止了刷卡换积分的行为。后公安机关接相关单位报案,对该案以诈骗罪进行立案调查,并以涉嫌诈骗犯罪对陈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办案
陈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找到律师,希望律师为陈某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至看守所会见了陈某,在了解全部案情后,律师认为虽然本案涉嫌诈骗数额达到几十万元之巨,但对于陈某来说在本案中不一定构犯罪,反而其在办理POS机刷卡以及通过刷信用卡换积分的“薅羊毛”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以及诈骗罪,经过律师团队对陈某的案情进行研讨后,我们认为按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来看,陈某的情节不构成该罪,而陈某刷信用卡换积分的“薅羊毛”的行为从表象上看符合诈骗罪的所有特征,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达到立案标准,所以也不构成犯罪。排除陈某办POS机刷卡以及“薅羊毛”两项行为不构成犯罪外,就单剩本案中被指控的诈骗罪,经过研判我们认为陈某在本案中系被他人利用,只是作为实施诈骗的“工具”,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陈某不构成犯罪。律师就此向办案机关提出该辩护意见。

结果
该案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批捕后,律师继续向检察院提出陈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院采纳对陈某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公安机关立即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该案律师的辩护工作刚开始并不顺利,从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陈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被认可,以及为陈某申请取保候审被否决,一直到最后办案机关主动联系律师要求做好取保候审的准备,办案机关对于案件的观点也在律师的几次沟通中发生了变化,最后证实律师的研判是正确的,陈某也得到了法律给与其的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朝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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