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犯罪的辩护

标签:
刑事案件诈骗罪立案标准 |
分类: 法律 |

我国刑法中诈骗类的犯罪有很多,如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等,这些犯罪类型虽然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等要件上有差别,但是在主观和客观上的表现是相同的,因此,本文就诈骗类犯罪的基本辩护方向结合律师的办案经验,对立案标准以及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的律师辩护工作做一个简述。
诈骗类犯罪立案标准,简单来说就两部分:第一部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第二部分,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如果不存在第一部分的情况,不构成该类犯罪,只有同时具有这两部分的情况才构成犯罪。
按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在3000-10000元区间,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行在该区间决定具体数额。以上海为例,诈骗罪目前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5000元,其他诈骗类犯罪的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均比诈骗罪的认定标准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方向,主要是通过了解涉案的钱款是否系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获得的,然后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例如律师在办理一起陈某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中,经了解陈某被指控的诈骗金额,系其在刷信用卡时受到他人的欺骗,误认为自己的钱款“被冻结”,于是按他人告知的方法从银行获得 “被冻结”的款项来恢复自己信用卡的额度。那么类似这种案件,我们认为嫌疑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成为了犯罪分子的一件作案工具,不构成犯罪,后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后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其实陈某涉嫌的诈骗案件就是通过研判认定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撤销的。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大部分的案件都已经可以确定,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其中部分情节轻微的案件,律师主要的辩护工作方向以不起诉为目标。根据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我们办案经验来看,诈骗类案件可能会不起诉的情况均系在认罪、悔罪的前提下,具有自首,积极退赃、退赔,不是主犯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从轻情节。我们曾办理过一起何某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何某系一诈骗团伙雇佣的员工,通过该诈骗团伙下发的话术单,以介绍工作等名义来进行诈骗活动,薪资按业务提成发放,其工作2个月左右后辞职,不久该团伙诈骗案被公安机关侦破,经查实何某诈骗获利数额在6000多元达到上海的立案标准,之后何某在家人陪同下至公安机关自首,又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脏,其系初犯、偶犯,也无其他加重情节,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就符合不起诉的情形。
检察院在案件审查完毕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后,案件就进入审判阶段,律师在这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法庭辩护,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等辩护意见,以实现预定的诉讼方案。未在前两个阶段不批捕、不起诉或者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这个阶段基本都存在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又或者对于案件认定的事实、涉案金额、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也不认同检察院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庭审来阐述辩护意见,获得法院的采纳。由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的工作方向不一样,所以案件的卷宗材料必须结合之前的阅卷情况重新阅卷,制定方案来实现诉讼目的。例如在我们办理的集资诈骗案等复杂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时发现部分事实认定和司法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经过和检察院充分沟通但分歧仍然较大,那么在审判阶段我们就需要对卷宗中司法鉴定报告、合同资料、公司业务推广资料、证人证言,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再次进行仔细梳理,对于事实不清、相互矛盾、涉案金额存疑的情况,制定具体的辩护方案,通过庭审时对被告人、证人的发问,对证据的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来理清被告人对于部分事实系明知还是未知,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涉案金额到底是多少,在案件中的主从地位关系等情况,并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法律法规,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希望大家不要因为急于找到工作或者为了获得高薪而陷入到犯罪的漩涡中,最终失去自由的同时也失去了钱财,得不偿失。
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朝禹律师
联系电话:18916277747
Email: wangchaoyu@vip.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