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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兵器单刻“地名”性质新论

(2023-12-04 19: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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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般认为,自商鞅变法后,秦兵器铭文的内容大体由两部分构成:一为此兵器监造官员与制造工匠之名,当是在兵器铸造完成后被验收时所刻;二为机构名(如武库、诏事、寺工、属邦等)与地名,基本为后来的加刻内容,反映了兵器的分配、存储与使用等信息[1]。这两部分铭文在形式上有明显的区别:前者多呈完整的句式,有相对详细的内容;后者基本只有一个或多个互不关联的名词。如“二十五年上郡守厝戈二”所载。

廿五年上郡守厝造,高奴工师竈丞申,工鬼薪诎。(内背面)

上郡武库,洛都。(内正面)[2]

此秦戈内背面记载了督造官、工官和造工的身份及名字信息,内正面刻写了机构名“上郡武库”和地名“洛都”。学界普遍认为,以上铭文表明,该兵器由上郡高奴县所造,验收后先收储于上郡武库,后置用于洛都县。

秦汉时期官方器物铭文是其管理制度的产物,因此必须要深入到相关制度中才能准确把握铭文的具体内涵与管理功能。秦兵器铭文的前部分内容是“物勒工名”制度的反映。《吕氏春秋·孟冬纪》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3]。该类铭文明确了兵器制造的责任归属,一旦兵器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据此层层追责。

加刻类铭文中,武库、诏事、属邦等为机构名应无疑义。而单刻之“地名”,一般被认为是兵器的置用地,且为秦县(以下简称“置用地说”)。此说尚未见到专门而系统的论证,其结论的得出可能源于这样一种推论:秦兵器的铸造地已经记录在“物勒工名”内容中了,单刻“地名”为置用地的可能性较大,而多数“地名”都能找到史料证明秦设有此县。基于“置用地说”,学者们运用单刻“地名”这一资料来探讨秦县的设置与秦国疆域的变迁问题[4]。这些研究很好地推进了学界对“地名”铭文的认识,也加深了研究者对“置用地说”的信从。

然而兵器单刻“地名”的内涵其实具有不确定性,因为这些字词类铭文既无定性词,又缺乏可资理解的语境,如果没有其它史料的辅助,其本身不足以自证其性质。换言之,单看“地名”铭文,无法判断它们是不是政区名,也不能理解它们究竟指示的是兵器的存储地、使用地、维修地还是其它信息。

因此,厘清兵器单刻“地名”的性质是对这类兵器铭文进行准确释读和史料化利用的基础。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突破从“地名”本身谈“地名”性质的局限,要深入到秦兵器管理制度中,考察这一制度与铭文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理解“地名”类铭文的刻写环节、管理功能和内容性质。

一、秦兵器单刻“地名”的性质为机构名

兵器为何会有加刻类铭文,这类铭文的性质是什么,其实这些问题都可以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工律》简102-107[5]中找到答案。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书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齎律责之。 工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久之。其或叚(假)公器,归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粪者,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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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久。官辄告叚(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谒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赏(偿)。叚(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辄收其叚(假),弗亟收者有辠(罪)。·其叚(假)者死亡、有辠(罪)毋(无)责也,吏代赏(偿)。毋擅叚(假)公器,者(诸)擅叚(假)公器者有辠(罪),毁伤公器及者令赏(偿)。

律文称,公甲兵如果要借给百姓,则一定要刻写甲兵所属或所在之官的名称,如果不刻写或者刻写的不是该官名,要按《齎律》惩处。秦汉律令中的“官”至少有“官吏”和“官方机构”等两种内涵。而这两种内涵在秦兵器铭文中皆有出现:前者出现在“物勒工名”中,如前文提到的“上郡守”“高奴工师”等;后者出现在加刻内容中,如前文提到的“上郡武库”。那么该律中的“官名”是官吏名还是机构名。秦涛认为“睡虎地秦律中的‘官’没有官吏的意思,其主要义项是具有特定职能的机构、部门,从而引申出‘公家’的意思”[6]。考证颇为详细,可以信从。而上引律文中的“官”同样指官方机构,其中法规所针对的也是兵器的加刻铭文而非“物勒工名”内容。试补论如下。

首先,从文意来看,第一条律令的适用主体为公甲兵所属或所在之“官”。秦汉时期,官兵器的所属或者所藏对象当然只能是官方机构,而不可能是某具体官吏。且“物勒工名”中的官吏是督造之官,也非该兵器的所属之官。说明文中的“官”与“物勒工名”中的官吏名无涉。其次,两条律文基本都是在对公器假百姓的行为进行规范,说明这些公器此时很可能已经造好、验收并分配到各机构了,如此才能借给百姓。而“物勒工名”的铭文刻写一般认为是在器物验收的环节中完成的。这也表明该律文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兵器的加刻铭文。

除了以上推论外,通过律文与兵器铭文的结合性研读,也能找到相应的证据。第二条律文提到,官府要告知借用公器的百姓,如果器物上的“官名”刻记不清晰了,需要申请更新其刻记。这意味着,兵器铭文中可能会有修复或者重刻的内容,这一点可以成为判断哪部分铭文为“官名”的线索。全面考察秦兵器铭文的刻写状况会发现,“物勒工名”的内容基本是一次性完成的,但加刻类铭文确有不少重刻现象。“六年相邦疾戈”铭文内容如下。

六年相邦疾之造,西工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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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宽工贲。(正面)

西,西。(背面)

“七年上郡守间戈”铭文内容如下。

七年上郡守间造,漆垣工师婴,工鬼薪带。(内正面)

高奴。(内背面下层)

平周。(内背面上层)

平周。(胡部)

“十二年上郡守寿戈”铭文内容如下。

十二年上郡守寿造,漆垣工师乘,工更长。(内正面)

洛都(横刻),洛都(竖刻),平陆(横刻)。(内背面)

洛都,广衍。(倒刻,胡正面)

欧。(胡背面)

其中的“西”“平周”“洛都”都被重复刻写。对于“十二年上郡守寿戈”内背面两次刻写洛都的现象,王伟曾有精彩的分析:“写在戈内中间、笔画较浅、字形较大的‘洛都’二字应为第一次刻铭;后因‘都’字字迹磨损严重,故重新錾刻了字形较小但线条清晰的‘洛都’二字”[7]。“七年上郡守间戈”内背面的“平周”二字与“高奴”重叠,颇不清晰,或许也是为了更好地辨识,又在胡部补刻了该“地名”。“六年相邦疾戈”图目前还未公布,暂不了解更多情形。以上铭文内容与《睡虎地秦简·工律》的记载相呼应,恰好证实了两点:一是此处的“官名”指兵器的加刻类铭文,而非其“物勒工名”的内容;二是铭文中的“地名”本质上是“官名”(机构名)。

表面上看,兵器加刻铭文可以分为“机构名”和“地名”两大类,但这两类铭文其实是相互混杂的,相关人员在刻写时从未将二者的指称对象进行区别。这也说明其指称对象可能拥有相同的性质——机构。而这些所谓的“地名”恐怕都是机构名的省称。

“地名”指称的应该不是中央机构(如武库、诏事、寺工、属邦等),只能是地方郡县之机构。但在兵器铭文中,郡级机构是比较容易判断的,一方面秦郡名目较少,郡、县重名的案例更少,辨识难度不大;另一方面铭文中多会标明“郡武库”的性质,或者至少省写为“某武”。如前引“二十五年上郡守厝戈二”,在铸文“上”之后补写了“郡武库”等字以注明其信息。再如“广衍矛”刻有“上武”二字,一般认为就是“上郡武库”的省写。基于这两点全面考察相关铭文可知,这些单刻“地名”应该基本都是县级机构名。过去学界判定这些“地名”为秦县,如今来看,这一判断在某种程度上是成立的,只不过这类“县名”实质上是县级机构之省写,而不是该县。

以县名作为当地机构名之省称的现象,在秦汉铭文中并不罕见。如西汉“云阳鼎”铭文内容如下。

云阳,一斗,九斤三两。餐者尚。五十六。

今安陵,一斗,六斤二两。元年四月,受云阳厨。第五十六甲[8]。

这两行铭文字迹风格差异较为明显,应是两次刻写而成的。而从内容关系来看,首行铭文为初刻,表明鼎属云阳。次行为后刻,表明此鼎后属安陵,且是在元年四月接收自云阳厨。两行铭文的内容相对丰富,所反映的信息也较为明确。而通过“受云阳厨”可知,首行中的“云阳”这一地名其实是“云阳厨”之省。相似的情形又见于“新见秦宜阳鼎”铭文。

宜阳,咸。一斗四升。一上。

黾仓,临晋。

临晋厨鼎一合,容一斗四升,盖重一斤十四两,下重十斤八两,并重十二斤六两。名卌(四十)九[9]。

王辉等对此器铭文有详细考证,其结论大体相近[10]。总结而言,第一行铭文为秦文字,应是最早刻写的,第二行可能是秦至汉初时期所刻,第三行是典型汉铭文,应为汉初以后的补刻内容。此器应该是初用于宜阳,后用于咸阳、渑池二县(即文中的“咸”“黾”),最后流转至临晋县。后来西汉政府又重新校验了铜鼎,标刻了容、重等信息,并编其号为“四十九”。依据内容关系来看,第三行机构名“临晋厨”应该就是第二行县名“临晋”的全称。

为何会出现这种省写现象,字词简省本就是兵器铭文的重要书写特征。这首先表现为词的省写——某些名词往往被省去一到两个字。前文提到的“广衍矛”所刻之“上武”实为“上郡武库”的省写,“年丞相触戈”“二十一年相邦冉戈二”和“三十二年相邦冉戈”背刻“武”字,皆被认为是“武库”的省称[11]。其次表现为字的简化——某些单字也被简化掉部分构件。如“四年相邦樛斿戈”背刻之“吾”,即为秦“衙”县之简写;“元年相邦疾戈”背刻“明”字,即秦葭萌县之“萌”。兵器的可书写空间有限,刻写难度也较大,因此简省的现象在兵器铭文中颇为常见[12]。而省略其机构的定性词,以县名来指称当地机构名也是秦汉铭文简省特征的重要表现。

不过,这一省称现象在秦兵题铭中是普遍存在的,说明这并不只是习惯性的字词简省问题,可能还是一种铭文书写的规范。这一类的书写规范也有相似的例证。如秦汉时期,县道之长官名为“令/长”。但在秦行政文书中,极少出现以“令/长”标识秦县长官的文例,而往往以“某县+人名”或“某县+守+人名”记录之。部分学者曾因此得出秦县长官并不称“令/长”而是称“守”的结论[13]。但更多的学者指出,“令/长”的省略是秦文书的书写规范所致,并非当时不存在“令/长”这一职官名[14]。秦兵器铭文中,机构定性词的省略恐怕也是如此。只是到了汉代,这种书写规范已然出现松动或者转变,因此在部分铜器上开始刻写其机构名的全称。“临晋鼎”铭文的加刻过程是秦至西汉铭文书写规范之演变的生动案例。

基于以上辨析,可以得出这一认识。秦兵器加刻类铭文是兵器分配到各机构之后刻写的,其性质为机构名(“地名”是县级机构名之省),其直接功能是标识兵器之所属或所在机构。这一铭文刻写制度,如果参照“物勒工名”的说法,可以被称为“物勒官名”。

二、秦兵器单刻“地名”为县库名之省

明晰了秦兵器单刻“地名”为县级机构名之省还不足以判定其具体“身份”。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地名”究竟是该县哪一机构的省称。过去学界多认定这些“地名”为兵器所置用之秦县,那么它们是不是秦县县廷这一机构的省称,从现有史料来看可能性不大。

前引《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工律》载,公甲兵需刻写其“官”之名。在秦县行政机构的基本框架中,“官”的制度内涵恰好与“廷”相对——官是指县廷外所设的司空、 仓、 少内等等负责具体事务的职能部门[15]。可见兵器所刻的“官名”只能代指廷外某具体职能机构,而非该县县廷。《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效》简178与《睡虎地秦简·效律》简40皆载:“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16]。诸官之长称“官啬夫”,县廷之长官(即县令、长)则不用此称谓[17]。律文显示,公器铭文的刻写责任在诸官啬夫,与县令、长无涉。这也从侧面印证了,秦公甲兵所刻写的官名不包含县廷之名,进而说明,兵器铭文中的“地名”并不会指代该地的县廷机构。

本文推测,这些“地名”很可能是当地县库所刻,且为县库之省称。因为秦汉时期直接负责县中兵器输送、接收、保管、修缮和发放等等事务的机构,正是县库[18]。县库是县廷外所设诸官之一,库啬夫也在官啬夫的名单中,完全符合睡虎地秦律的相关记载[19]。且颇值得注意的是,秦兵器铭文所记的郡级机构名,只有“郡武库”这一类,应该也是因为能直接处理兵器保管和发放等事务的郡级机构只有该郡之武库。因此,从秦县行政机构的职能判断,兵器单刻“地名”为县库名的可能性最大。而在长沙出土的汉初漆器(以下简称“长沙漆器”)铭文中,也能找到辅证此说的线索。

2019年长沙“12.29”案查获了151件从长沙市谷山汉墓中盗掘的漆器,其中144件漆器带有铭文[20]。据研究,这批漆器当制造于汉景帝时期,为西汉长沙王室成员的随葬器物[21]。长沙漆器铭文中同样有“地名”的内容,不过相比于兵器铭文,这些漆器上的文本有更多可资判断的信息,可以为解读工作提供较为重要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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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一可知,长沙漆器铭文的铭刻方式分为刻划、漆书和烙印三种。刻划类铭文记录的是负责漆器生产的官吏及造工名,也反映了漆器的产地信息。这批漆器出土于今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与望城县交界处,为西汉长沙国王室墓的随葬器物,说明漆器的使用地为西汉长沙国王都——临湘。而漆器中有42件烙印“仓”,4件烙印“长沙仓”,2件烙印“长沙”,另有44件只有印痕,这里的仓当在长沙国都。这表明不少器物先入储长沙国都之仓中,然后分配给该王室成员使用。

整体来看,这批漆器的产地和使用地是比较明确的。那么漆书内容对应漆器管理的哪个环节呢?在漆书中,有库名和地名两种,涉及到门浅、零阳(“零”当为“零阳”之省)、沅陵三地。此三地皆见于刻划类铭文,分别有“门浅长”“零阳丞”“沅陵长”等记载,说明它们为县级政区无疑。黎石生认为这些内容所反映的是漆器的转储情况,即不少漆器生产完成后,需要先到门浅等县作暂时性存储,然后运送至长沙国都[25]。这一说法颇有道理。门浅、零阳、沅陵三地恰好位于漆器生产地与使用地之间,也完全符合这一交通地理形势。

沅陵、零阳的地望比较清楚,分别在今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张家界市慈利县[26]。门浅县不为传世文献所记载,其地望暂不明确,但在西汉临沅县(今湖南常德市)邻近地区应无疑义。里耶秦简9-713[27]简文如下:

六月壬午朔戊戌,洞庭叚(假)守齮下:听书从事。临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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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门浅、零阳、上衍,各以道次传,别书。临沅下洞庭都水,蓬下铁官。皆以邮行。书到相报,不报,追。临沅、门浅、零阳、上衍皆言书到,署兵曹发。如手。道一书。·以洞庭候印?。

此简为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洞庭郡对文书下发方式的诸种规定[28]。文中提到洞庭郡发布到下属各县的文书,要分别从临沅、门浅、零阳、上衍四县出发,按照交通路线由近及远地传递下去。据郑威研究,当时洞庭郡治在临沅县,而这四条文书传递路线中有三条已经比较清晰了,分别是:(1)东北线:临沅→索;(2)西北线:零阳→充→酉阳→迁陵;(3)西南线:上衍→安阳→沅陵…[29]。从门浅县出发的文书传递路线还不清楚,或许是洞庭郡的东南线。而门浅应该邻近洞庭郡郡治临沅,如此才能成为文书传递的起点。综合来看,门浅县可能位于临沅县的东南部,在临沅通往临湘的交通路线上(图一)。从图中可以看出西汉长沙漆器的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的空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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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汉初长沙漆器运输路线示意图

(据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第2册第22、23页“西汉·荆州刺史部”改绘,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其中郡国界参考松柏汉简等材料做了较大改绘,相关问题笔者会另文讨论。迁陵县治改绘至今里耶古城遗址所在。门浅、醴阳、潕阳、沅阳的准确位置尚不能确认,只标注大概位置作为示意。)

与“门浅库”相同,“零阳”“沅陵”这两个县名应该也是指这批漆器的转储机构。漆器铭文是其管理制度的反映,不同类型的铭文很可能对应着不同的管理环节。既然县名与县库名同属漆书,说明它们的性质相同的可能性较大,最合理的解释就是这些县名为该县存储机构名之省。而且漆器铭文中也有实例:编号024耳杯,其一面漆书“门浅”,另一面又书“门浅库”。

表中上下两栏铭文书写风格迥异,应该不是出自同一人之手。而上栏铭文“门浅”二字已经模糊不清,当为前期所书。可能也正是因为前者不清晰,库中官吏后来又重新书写了“门浅库”三字,作为标识。从这点来看,“门浅”即是“门浅库”,本质上都是该器物的存储机构名,其详略差异可能是不同书手的不同书写习惯所致。

值得注意的是,单看铭文形式,长沙漆器铭文亦由“物勒工名”“地名”和“机构名”三种内容构成,与秦兵器铭文的共性十分明显。特别是漆器所载的官吏与造工名称序列——“县长—丞—库啬夫—工”,在秦兵器中完全能找到对应的文例[31]。如“十七年丞相启状戈”铭文。

十七年丞相启状造,郃阳嘉,丞兼,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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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邪。(内正面)

郃阳。(内背面)

“二十二年临汾守戈”铭文。

二十二年临汾守,库系,工歍造。

这两件兵器都是秦县所造,除了第一件由丞相监造之外,后面的内容与漆器铭文几无差别。如所周知,西汉时期的许多制度都是从秦制沿袭和发展而来的。而长沙漆器铭文的内容与格式显示,西汉前期基本继承和延续了秦器物铭文的刻久制度,没有明显的改易与变化。这是汉承秦制的又一具体体现。

以上文例也说明,秦至汉初漆器铭文与兵器铭文的内容构成和书写格式存在着一定的相近之处。类似的证据还有秦“八年相邦薛君、丞相殳漆豆”铭文。

八年相邦薛君造,雍工师效,工大人申。(右边刻铭)

八年丞相殳造,雍工师效,工大人申。(左边刻铭)

大(太)官。(烙印)

“十七年太后漆盒”铭文。

十七年大(太)后詹事丞,工师歊,工季。

“廿九年大后漆奁”铭文。

廿九年大(太)后詹事丞向,右工帀(师)象,工大人台。

这三件漆器是秦中央所监(制)造,除了“太后詹事丞”外,其他官吏、工名皆可在秦兵器铭文中找到对应的记载。这也从侧面说明,长沙漆器铭文能为秦兵器铭文的研究提供可靠的参考。

综合来看,秦兵器单刻“地名”可能为秦县库名之省写,所标识的是兵器的存储机构。

三、结 语

兵器铭文是秦兵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深嵌于此制度的运作流程中。大体而言,秦兵器铭文可以分为“物勒工名”与“物勒官名”两类。前者是在兵器铸造完成后,由监造官验收时所刻,主要内容为参与管理的各级官吏及造工之身份与名字信息,主要功能为明确责任归属,保证兵器铸造质量。后者是兵器分配到各机构后,由该机构刻写,主要内容也为各机构之名称,其功能是标识器物之所属或所在。

在后一类铭文中,有大量的“地名”内容,过去一般认为这是兵器的置用地记录。但通过相关秦律与铭文的结合性研读会发现,这些“地名”的实质上是各县“官名”(机构名)之省写。而从秦县诸官的职能判断,它们很可能是县库名的省称,标识了兵器的存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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