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严经正脉疏经文卷二(上)
(2022-05-29 09: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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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显见不灭。此示常义。分三。卯一会众领悟更请。又二。辰一叙述众悟。又曲分三。巳一得悟安乐
尔时阿难。及诸大众。闻佛示诲。身心泰然。
泰然者。从佛呵为非心。即起惊疑。及闻离尘断灭。转更不安。所以然者。正以离识心外更不见心。今蒙根中指出。宛然别有。寂然不动。惊疑顿息。所以安乐。
巳二悔前迷执
念无始来失却本心。妄认缘尘分别影事。
见不动心。方显识为尘影。故悔迷真逐妄。
巳三以喻状喜
今日开悟。如失乳儿。忽遇慈母。
背真执妄。如儿背母。慧命悬危。如失乳将死。今见本心。如忽遇慈母。慧命复续。如食乳而生。
辰二通别两请。又二。巳一会众通请
合掌礼佛。愿闻如来显出身心真妄虚实。现前生灭。与不生灭。二发明性。
首句谢前请后。心。即指前见性。小乘虽知身是无常。但一向迷见为眼。同身坏灭。今虽乍领即是不动之心。然迷混之久。实无智辩以自发明此见如何不与色身同灭。故求佛发明之。
巳二匿王别请。此以别除断见。乃是旁兼。故科别请。然以王发起者有二意。一以就王之老相。易示变迁。二以显身之无常。至贵不免。问。佛指根性。正意元为改权宗生灭之因。以立成佛真因地心。何暇且破凡夫最浅断灭之见。答。权小钝滞。固可矜怜。凡外迷沦。犹宜哀救。况丧本受轮。祸孽莫甚于断见。佛慈平等。故因此处可以警悟。乃兼与除之。非正为也。此方名教。多言人死灵随气散无复存者。是为大惑。请沈玩于斯焉。分为四科。午一教前邪惑
时波斯匿王起立白佛。我昔未承诸佛诲。见迦旃延。毗罗胝子。咸言此身死后断灭。名为涅槃。
迦旃延。此云翦发。毗罗胝。此云不作。外道六师之二。说道不同。皆以断见为主。涅槃多义。而犹以不生灭为要义。得涅槃者。一性恒常。远离生灭。今反以身死性即断灭为涅槃。真邪说也。盖匿王未闻佛教。先受此惑矣。
午二教后仍疑
我虽值佛。今犹狐疑。
狐乃疑兽。过冰听水。必多反覆。人有疑者似之。此亦示同。故云尔也。
午三愿闻不灭
云何发挥。证知此心不生灭地。
此心。即指见性。求佛显示此性果不生灭。则宿疑无不决了。
午四明众心同
今此大众诸有漏者。咸皆愿闻。
据除断见粗惑。则此有漏。似惟指于界内凡夫。二乘有学。若辨见性真常。则虽小乘四果。别教三贤。亦须普指。以彼自来未明见性是真常心故。
卯二如来征显不灭。分三。辰一显身有变。又二。巳一略彰变灭。又曲分三。午一征定必灭
佛告大王。汝身现在。今复问汝。汝此肉身。为同金刚常住不朽。为复变坏。世尊。我今此身。终从变灭。
其意可知。
午二征定灭由。分为三。未一怪问预知
佛言。大王。汝未曾灭。云何知灭。
未二略举变相
世尊。我此无常变坏之身。虽未曾灭。我观现前念念迁谢。新新不住。如火成灰。渐渐销殒。
未三明知必灭
殒亡不息。决知此身当从灭尽。
因今迁谢而不住。知终必灭而后已。何待死而后知灭哉。只此数语。已即可以警念无常。剧贪世务者宁不惕然。
午三印许其言
佛言。如是。
印其所说不谬。略彰变灭已竟。
巳二详叙变灭。分三。午一令较量老少。又二。未一故问令叙
大王。汝今生龄已从衰老。颜貌何如童子之时。
前言总略。未尽精详。今故举老少之悬殊者令其相较。激引之。而欲其详叙也。
未二甚言不同
世尊。我昔孩孺。肤腠润泽。年至长成。血气充满。而今颓龄。迫于衰耄。形色枯悴。精神昏昧。发白面皱。逮将不久。如何见比充盛之时。
佛问老少。王加长成。三时发明以显不同。耄者。只表老而昏忘。不必局定岁数。下枯悴释衰。昏昧释耄。发白面皱。又显然可验其不久者也。老年者安可恬不知惧。
午二令详叙变状。又二。未一如来引问
佛言。大王。汝之形容。应不顿朽。
未二匿王具答。分二。申一不觉渐至
王言。世尊。变化密移。我诚不觉。寒暑迁流。渐至于此。
密移不觉。庄生亦喻夜壑负舟。彼谓造化密移。岂知行阴所迁。
申二征释推知。又二。酉一粗推且限十年。
何以故。我年二十。虽号年少。颜貌已老初十岁时。三十之年。又衰二十。于今六十。又过于二。观五十时宛然强壮。
任运不觉。作意推度。始得知之。此科时宽。人虽可觉。然亦岂知二十三十。比前童年已为衰老。是则少者当亦可以警无常矣。
酉二细推乃至刹那
世尊。我见密移。虽此殂落。其间流易。且限十年。若复令我微细思惟。其变宁惟一纪二纪。实惟年变。岂惟年变。亦兼月化。何直月化。兼又日迁。沉思谛观。刹那刹那。念念之间。不得停住。
此科推至极促之时。方是凡夫粗心所不觉者。尚书。殂。谓魂升于天。落。谓魄归于地。乃死之别名。今经但以壮色日去为殂。老相日迁为落。纪者。十二年也。牒前宽数。变其文耳。自年以至刹那。方是密移之不觉者也。刹那至短。摄在念间。教中谓一念具九十刹那。以利刃透九十纸为一念。准分刹那。
午三乃总结必灭
故知我身终从变灭。
此虽如来令其详叙肉身念念迁谢之相。将欲显后见性全无迁谢。然亦可以为观身无常之厌。然权小厌之。取灰断果。求变易身。乃其旧见。今令依圆人见解。不离根中顿领常性而已。显身有变已竟。
辰二指见无变。分四科。巳一征定不知
佛告大王。汝见变化迁改不停。悟知汝灭。亦于灭时。汝知身中有不灭耶。波斯匿王合掌白佛。我实不知。
灭中不灭。正王所昧。使其早知。何由惑于断见。
巳二许以指示。
佛言。我今示汝不生灭性。
巳三引叙观河
大王。汝年几时。见恒河水。王言。我生三岁。慈母携我谒耆婆天。经过此流。尔时即知是恒河水。
耆婆。此云长命。谒此天神求长命也。
巳四详彰不变。又二。午一先彰所见不变。所见。即恒河中水。欲因所见之水不异。引显能见之性不变耳。又分为三。未一蹑前变灭
佛言。大王。如汝所说。二十之时。衰于十岁。乃至六十。日月岁时。念念迁变。
未二令较所见
则汝三岁见此河时。至年十三。其水云何。
未三直答不变
王言。如三岁时。宛然无异。乃至于今年六十二。亦无有异。
先彰所见不变已竟
午二次彰能见不变。能见。即根中见性。因所显能。易于开悟耳。分三未一蹑前身变
佛言。汝今自伤发白面皱。其面必定皱于童年。
未二令较能见
则汝今时观此恒河。与昔童时观河之见。有童耄不。
未三直答不变
王言。不也。世尊。
问。约老而聪明不衰者。可说不变。然多有老眼昏暗者。则何通之。答。自是眼暗。非关见性。若但论眼。则固有少而昏盲者。何待老来。且前指见科中。已有盲人瞩暗之喻。彼许全见黑暗。亦无损于见体。岂止昏花乎。当知此中但是就匿王不病之眼。以验见性不变而已。非说肉眼能不变也。岂可故取病眼为难乎。指见不变一科已竟。
辰三正申二性。以前通请中。愿闻生灭与不生灭二发明性。如来已引观河验定。至此乃申二性。以结归前之所请也。又分二。巳一详与区分。又二。午一因皱以分变与不变
佛言。大王。汝面虽皱。而此见精性未曾皱。皱者为变。不皱非变。
午二因变以分灭与不灭
变者受灭。彼不变者。元无生灭。云何于中受汝生死。
匿王既因身之衰变。而预知身之必灭。何不因见之不变。而预知此见死后必不灭乎。可以深发省悟矣。于中者。即于身中也。受生死者。与身同受生灭也。言既不与身同变。必不与身同灭矣。往往宗家谓不离身中即有不灭性体。正谓根中见闻等性。非谓方寸之中。脏腑之内。别有性命。即同阿难初执身内识心。
巳二责留断见
而犹引彼末伽黎等。都言此身死后全灭。
末伽黎。此云不见道。等者。等前请中二人。皆一类断见外道。故佛责匿王请互举之。如来征显不灭一科已竟。
卯三王等极为喜庆
王闻是言。信知身后舍生趣生。与诸大众踊跃欢喜。得未曾有。
王本为除凡夫断见之惑。示同就问。故此即惟就王结彼一类怀断见者。方喜其有趣生之性而已。非普结会众同有是喜也。以舍生趣生。正四相中人相。权小喜此。是损非益也。问。权小岂无喜乎。曰。必喜离识心外别有此本常之性。自此而修大定。成菩提。端有望矣。曰。经家何故只就王结。曰。王是旁兼之问。意中惟就此机会。决了断见而已。断见既除。其意已尽。何不结了。问。为何不结会众之喜。曰。此有二意。一者小悟之喜。不必重结。谓逐节开悟之喜。此科之首。已叙身心泰然等。若使再结。还同前语。何用重繁。二者大悟之喜。须待后结。以心未大开。余疑未尽。阿难等方欲种种兴问。何暇结喜。直待三卷末方结云。各各自知心十方。乃至获本妙心。常住不灭。礼佛合掌。得未曾有。始是普会之喜也。显见不灭已竟。
寅四显见不失。此若据其科名。亦足前常字之义。盖上科约未来说。如云。尽未来际。究竟不灭。此科约过去说。如云。从无始来。本有不遗。既惟约于竖穷。其属常字无疑。若据文中发明。体周万法。量极虚空。亦可以当如来后示周圆之义。又前文求示寂常心性。上二科已答寂常二字。此科广大周圆。诚为心性全体。是答心性二字。三释俱通。宜细详之。分二。卯一阿难因悟反疑前语
阿难即从座起。礼佛合掌。长跪白佛。世尊。若此见闻必不生灭。云何世尊名我等辈遗失真性。颠倒行事。愿兴慈悲。洗我尘垢。
上惟举见。此复兼闻。足显佛言随便。其实四性六精。俱摄见性之中矣。必不生灭。是起疑之端。在上科中文云。彼不变者。元无生灭。是也。遗失真性。颠倒行事。正是所疑。却在不动科中。是彼全文。因后疑前。非是疑佛自语相违。但问佛既云不灭。以何因缘。前说遗失。故佛下示。但因颠倒而说遗失。非因断灭而说遗失也。可见非真遗失。故通章全示颠倒不失之相。诸注但明颠倒。全忘不失。不知何以销阿难之疑。请详今解。当自辨其得失。
卯二如来发明因倒说失。此中旧注差错。若不预以辩明。非惟经之本旨终不显彰。即今正解反似差错矣。注云。顺垂为正。逆竖为倒。此言非是。且与后结合处语相乖反。盖为错会首尾相换四字。故致差误至此。不知首尾相换。正明不失。非说颠倒。良以臂之正倒元无一定。阿难与佛俱惟顺于世间。但取臂之虽倒不失。人所易明。心之虽倒不失。人所难晓。以易例难而已。请观今解。分二。辰一即臂倒无失为喻。又三。巳一定臂之倒相
即时如来垂金色臂。轮手下指。示阿难言。汝今见我母陀罗手为正为倒。阿难言。世间众生以此为倒。而我不知谁正谁倒。
母陀罗手。此云印手。相好也。不知谁正谁倒者。正以臂无一定倒正。故但顺于世间。说此下垂为倒。
巳二定臂之正相
佛告阿难。若世间人以此为倒。即世间人将何为正。阿难言。如来竖臂。兜罗手上指于空。则名为正。
佛意亦以臂无一定正倒。既世人以此为倒。即依之为倒。遂问世人以何为正。亦将依之以为正也。但欲取喻不失而已。非辨正倒之是非也。
巳三明颠倒非失
佛即竖臂。告阿难言。若此颠倒。首尾相换。诸世间人一倍瞻视。
即竖臂者。即依上指为正也。若此颠倒首尾相换者。此二句。正明颠倒无失。盖佛上竖时。已顺世间成正。却言若将此臂颠倒下垂。但是将上竖之首。换为下垂之尾而已。岂将此臂真遗失哉。末二句。一者。同也。倍者。多也。如言心之颠倒不失。世人固所难知。臂之颠倒不失。乃世人同见而无差异。多见而非一人。盖言明白易见。宜当就喻发悟也。且与下合喻全无乖反矣。
辰二以心倒无失合喻。分四。巳一据名略以合定
则知汝身。与诸如来清净法身。比类发明。如来之身。名正知。汝等之身。号性颠倒。
清净法身者。即相即性。即有即空。现前三十二相即是法身。非比相宗。最后佛身。有为无漏。非比空宗。破相为妄。报化非真。此之性宗。山河全露。万相皆如。说报化与法身异体者。当堕地狱。比类发明者。即令依臂悟身心也。达心包万法为正知。达万法皆心为知。如来达此。名正知身。如臂上指。非新得也。执色身包心为倒知。执心外有法为倒见。凡小执此。号性颠倒身。如臂下垂。非真失也。此但略合。详合更在下文。
巳二征显身无正倒
随汝谛观。汝身佛身称颠倒者。名字何处号为颠倒。于时阿难。与诸大众。瞪瞢瞻佛。目睛不瞬。不知身心颠倒所在。
此虽示身无倒相。亦见阿难等不明颠倒实义。意谓凡物名相。多不相离。故令循名而觅相。如以黑为名者。若对白物。必历然有黑相可见。与白者迥别。今汝身既以颠倒为名。对我正之身。亦当历然有颠倒之相。与我正者迥别。而后可也。今随汝观。颠倒果何在乎。由是众等竟不得其倒正之相。然所以不得者。斯名有三义甚深。不同诸名。一者。不在当体义。盖名虽在身。而义乃从心故也。二者。非可相见义。但可义求。非如有形之物。可以相取也。三者。更不在心义。以颠倒。但众生执迷之见。而心实不依之以真成颠倒。故知此颠倒也。在心尚不可得。在身岂可得见乎。下文方具示。令以义求矣。
巳三详示正倒从心。分三。午一标如来慈悲告众
佛兴慈悲。哀愍阿难。及诸大众。发海潮音。告同会。
愍其颠倒尚不知其所在。何由而有发悟之期。应不失时。名海潮音。以其瞪瞢瞻望。适当可教之时也。
午二引昔教以明正相。此科正合喻臂之上竖。分三。未一示为寻常之教
诸善男子。我常说言。
佛所说法。皆到一切智地。而众生随类各解。如一切唯心造。凡小解为业造。权教解为识造。圆顿直了真心变现。今约深义。重明昔教也。
未二万法惟心所现
色心诸缘。及心所使。诸所缘法。惟心所现。
色。即十一色法。心。即八识心法。诸缘。即生心之四缘。生色之二缘。心所使。即五十一心所法。诸所缘法。广至善恶邪正。世出世间。一切事业因果法门等。惟心者。惟众生本具一真法界之心。亦即如来藏心。乃变现万法之实体。故曰惟心所现。此科重一现字。见万法即心也。问。前谓见性是黎耶体。即如来藏心。又即万法实体。似为能现。今色心之心既该八识。则黎耶已为所现。而惟心之心。当另有纯真之心。何得仍取如来藏心以释之。答。前七等但为所现。真心但为能现。而此黎耶能所俱通。以对真心。降为所现。以对万法。升为能现。盖与真心本无二体。但惟带妄而已。故今斯文任说真心。亦惟属于示见不失。以众生现量离此无别可指。经中是此义。待至下科。当极明之。
未三万法常在心中
汝身汝心。皆是妙明真精妙心。中所现物。
身。即五根。心。即八识。及诸心所。其余俱摄皆字之中。不属空有曰妙。远离晦昧曰明。万法实体曰真精。具此诸义曰妙心。中所现物者。言妙心如海。而万法如海中之影。心包无外。而万法皆在心中。此科重一中字。见心包万法也。合上科万法即心。此科心包万法。即是心之正相。恒不昧此。即正知身。仍当补云。如我竖手。等无有异。岂别有所得耶。此意必有。但文略耳。引昔教以明正相竟。
午三责遗认以明倒相。遗。谓遗真。认。谓认妄。责其但因遗真认妄。遂成颠倒耳。足知是迷颠倒。非心颠倒也。又分三。未一怪责遗真认妄。
云何汝等。遗失本妙。圆妙明心。宝明妙性。认悟中迷。
前问意。何因缘故。说为遗失。此科即其因缘也。盖是遗真认妄。全不觉知。虽未遗失。义同遗失矣。本妙二字另说。言其不假修成。本来空有不羁。自在解脱之意。下圆妙明心宝明妙性。二句相对。圆。乃通融流动。用之相也。宝。乃清净坚实。体之相也。故依环师解。心之与性。体用互称。心则从妙起明。圆融照了。如镜之光。性则即明而妙。凝然湛寂。如镜之体。此解甚好。心性单言。各兼体用。心性对举。体用暂分。因文立意而已。非一定也。此正责其遗真。末句责其认妄。悟。即上二科万法即心。心包法外。迷则敌体相翻。谓法皆心外。心堕法中。认悟中迷者。谓见虽迷执颠倒。而真心与万法。实不曾依之果成颠倒。如人迷东为西。方实不转。乃是于不颠倒中而妄计颠倒。故曰认悟中迷。
未二详彰认遗之相。上科但是标下。此科全以释成。分二。申一法说。又二。酉一彰认妄之相。又曲分为四。戌一误认器界
晦昧为空。空晦暗中。结暗为色。
此科即误认山河诸法心外实有。正翻万法即心。然此科及下科。圆师之注甚好。今全取之。晦昧为空者。迷性明故。而成无明。由此无明。变成顽空。即下经云。迷妄有虚空也。空晦暗中结暗为色者。所变顽空。与能变无明。二法和合。变起四大。为山河依报外色。即想澄成国土也。
戌二误认根身
色杂妄想。想相为身。
此科即妄认五蕴四大为自身相也。圆师云。以四大色。杂妄想心。变起众生正报内色。想。谓妄心。相。谓妄色。色心和合。五阴备矣。即知觉乃众生也。
戌三误认心性
聚缘内摇。趣外奔逸。昏扰扰相以为心性。
此科即妄认缘尘分别为自心相。聚缘者。环师以圆觉妄有缘气于中积聚释之。最是。但愚意与圭峰所解不同。夫缘气者。即精神魂魄等潜住五脏者。乃我执习气之所妄成。于中者。于身中也。积聚者。结为命根。系于生死耳。盖我执虽彻底虚无。而积劫坚执。妄理相应。保之则生。断之则死。所谓从毕竟无。成毕竟有矣。内摇者。如云。有动乎中。必摇其精。现见劳虑太过者。五脏随病。此众生所以多不信身中本无性命也。趣外奔逸者。逐境缘虑也。此二句虽总言妄识。而聚缘二字。连持命根。似为第八功能。内摇外奔。腾跃妄想。似为前六业用。昏扰扰相者。聚缘迷执故昏。内摇外奔故扰。误认此昏扰者以为灵用。而妄称心性。问。前谓见性是八识实体。今复以聚缘为八识功能。得失何分哉。答。此识真妄和合。故见性。取其一分真理。聚缘。取其一分妄情。凡言八识去后来先等者。皆以妄情言耳。后仿此。
戌四遂成颠倒
一迷为心。决定惑为色身之内。
上二科。尚是颠倒之由。此科方成大颠倒矣。盖心反转入身中。万法俱包心外。正翻心包万法。所以为颠倒也。呜呼。自非佛了义之教。谁不计其性命在于身中。万法但为心外者乎。然命在身中。道教计之特甚。法居心外。小乘在教犹然。正知觉。亦甚深哉。
酉二彰遗真之相
不知色身。外洎山河虚空大地。咸是妙明真心中物。
心在身中。但惟颠倒之见。妄执而已。岂无边大心。果依其妄见而转入于身哉。正同迷东为西。而东实不西也。故身及虚空。依旧在于心中。而大心依旧包于法外。但迷时不觉知耳。斯则不知二字。便是颠倒。岂有实体可得哉。法说已竟。
申二喻说。分二。酉一喻遗真认妄
譬如澄清百千大海弃之。惟认一浮沤体。
遗失包虚空大地之心而不认。如弃百千大海。但认蕞尔身中有我之心。如认一沤。
酉二喻以妄为真
目为全潮。穷尽瀛渤。
展转倒执。乃谓身中方寸之心。能包虚空大地。如说一沤。全包大海。问。此何异于一毛孔中包尽刹海。答。彼达诸法性全法界。故一毛称性。即包无余。如说真摩尼珠价直一国。诚不虚矣。此不达诸法实相。但将昏扰妄想。谬计身中。而又倒执能包虚空大地。是尚无体可得。凭何广包。如说水泡价直一国。真大迷妄。安可同乎。详彰认遗之相竟。
未三深责迷倒之甚
汝等即是迷中倍人。
遗大心而认浮想。如弃海认沤。已为迷矣。又复执浮想为大心。如说沤为海。更是加一倍迷矣。故曰迷中倍人。详示正倒从心已竟。
巳四结合前喻无失
如我垂手。等无差别。如来说为可怜愍者。
此方摄上认妄遗真之倒执。而结归前喻。但同下垂之臂而已。岂真有所遗失哉。法喻方不乖反。向使上竖为倒。当云。如我竖手。何得云垂手乎。详之。如来说为可愍者。如云。使其真已遗失。似犹不足深悯。今本无遗失。而常如遗失。似怀珠困穷。故亲友矜叹而切责也。此中双明虽颠倒而不失。虽不失而颠倒。知前义。则不孤本有。知后义。则不废修行。亦性修不碍之旨也。前阿难闻呵非心。惊谓舍此更无。将同土木。如来安慰。许以真心有体而已。非正开示真心也。譬如许人以物。后日方以与之。长水彼处即谓开示真心。以许为与。何有实惠哉。故此不失科中正倒二相。方是开示真心之正文。而阿难到此。方知于缘尘外更有如此广大心体。而如来所许果尔非虚。请与前之许辞对观。甚有味矣。可见通释佛经。能详语脉为妙。不可潦草错会。然此科似显心一周。而下六翻搜其余疑而已。显见不失已竟。
寅五显见无还。自上科观之。佛之开示。可谓尽心吐露矣。特阿难未能极领。种种疑之。故有下文诸科。向使于见性略有破意。是助其疑矣。更肯领之乎。破妄见之言。足知其非是也。此科。还者去也。科名独标去意。而文中具有来意。显无去来耳。按阿难前求。兼足寂常二义。分四。卯一阿难求决取舍。又四。辰一述闻法虽悟本心
阿难承佛悲救深诲。垂泣叉手。而白佛言。我虽承佛如是妙音。悟妙明心。元所圆满常住心地。
悲救者。救其颠倒受沦也。深诲者。诲其极领正知也。感佛深慈。故至垂泣矣。观虽之一字。便是尚有所碍。而未能极领之意也。末二句。述前三科。包括虚空曰圆。周万法曰满。此即述上不失科意。常即不灭。住即不动。更述上之二科耳。
辰二明不舍悟法缘心
而我悟佛现说法音。现以缘心。允所瞻仰。
此述承教悟道。而全归功于听法缘虑之心也。阿难多闻重法之人。于此一种缘法领悟之心。更所难舍。意云。别种缘心。或可舍掷。今我悟佛所说法时。现用缘心承听领纳。方倚用之。岂可遽舍乎。
辰三明未敢认取本心
徒获此心。未敢认为本元心地。
此心。即指上所说妙明心体也。正因不舍悟法缘心。故言徒获圆满常住真心。反不敢认为本元心地。以认此须当舍彼。今既不忍舍彼缘心。故亦不敢认取于此。又若舍此缘法之心。却后将何承领佛法。纵不惜此缘心。而独不重于佛法乎。此与下文云何得知是我真性。一类反疑真心之意。旧将此心指于缘心。殊无意味。良以彼尚坚执不舍。何又不敢认乎。
辰四愿如来与决取舍
愿佛哀愍。宣示圆音。拔我疑根。归无上道。
圆音有三不可思议。一者。殊方异类。皆同本音。二者。大小浅深。随解皆益。三者。有缘隔远。皆同目前。疑根者。缘心真心。两持不决。根心难拔。故求佛拔之。无上道。即阿耨菩提。如人惑于歧路。导师指之。方可决一而归。
卯二如来破显二心。破。谓破缘心。显。谓显见性也。分二。辰一破缘心有还。又分三。巳一先破所缘之法。即现说法音也。不舍缘心深故。既全为于重法。故须破法非真。而缘心自舍矣。分三。午一法说
佛告阿难。汝等尚以缘心听法。此法亦缘。非得法性。
缘心之缘。攀缘也。法缘之缘。尘缘也。以法音即声尘摄。故亦非真。若落纸墨。更是色尘。末句正出非真之故。法性者。真理也。圆师云。教诠真理。理是众生之心。故知妙明心地方是真理。岂可即执声教为真理哉。
午二喻说。又分二。未一因法观心喻
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当应看月。
上人字。喻说法者。下二人字。喻听法者。指。喻于法。月。喻听法者之自心。标指示月。喻说法显心。因指当应看月。喻闻教自合观心耳。
未二执法忘心喻。又为二。申一正举执忘
若复观指以为月体。
喻但惟执佛声教。不解反观自心者也。
申二双出二过。就分二。酉一并法俱失过
此人岂惟亡失月轮。亦亡其指。何以故。以所标指为明月故。
合法当云。此人岂惟不达自心。亦复不知教意。何以故。以他声教为己自心。自他不分。安知教意耶。
酉二兼迷法相过
岂惟亡指。亦复不识明之与暗。何以故。即以指体为月明性。明暗二性无所了故。
合法当云。此人岂惟不知教意。兼亦不了教心体相。何以故。教以声尘为体。以自无觉照为相。心以灵知为体。以本有觉照为相。斯人即以无照之尘。为有照之心。有照无照二不别故。对详法喻。历历可见。
午三结定
汝亦如是。
言汝之迷心。迷教。及迷教心体相。亦如亡月。亡指及亡明暗者。无以异也。先破所缘之法已竟。
巳二正破能缘之心。拣前先破方拔不舍缘心之根柢。非正破缘心故也。分三。午一正破缘声之心。拣后缘色等。俱为兼带。以但因不舍缘佛声教之心而起破也。又二。未一纵言离声当有
若以分别我说法音为汝心者。此心自应离分别音。有分别性。
分别法音。乃取能分别者为己真心。即不舍缘心也。此心下。纵之令离声尘更觅分别之自性耳。
未二喻明离声无性。又分二。申一举喻。又二。酉一正以客喻
譬如有客。寄宿旅亭。暂止便去。终不常住。
前佛但以客喻身境。予谓兼喻缘身境之心。此佛以客正喻缘心。
酉二反以主显
而掌亭人都无所去。名为亭主。
此虽但以反显缘心非主。而实即以见性为主人也。
申二法合。又二。酉一先合主喻
此亦如是。若真汝心。则无所去。
言当如亭主也
酉二后合客喻
云何离声无分别性。
离声无性者。言何但如客之暂止便去耶。正破缘声之心已竟。
午二兼破缘色之心
斯则岂惟声分别心。分别我容。离诸色相。无分别性。
声分别心者。声上分别心也。离色无性。与离声无性。一例可知。
午三广至缘法之心
如是乃至分别都无。非色非空。拘舍离等昧为冥谛。离诸法缘无分别性。
如是乃至者。例上声色二尘。中间超过香味触。并法处所摄半分生尘。留彼半分灭尘。结为冥谛耳。分别都无者。前之五尘。及法处生尘。皆不行分别。所谓内守幽闲也。非色非空者。如八定后三所缘。既离前四所缘一切色等。故非色。复离空无边处所缘无边虚空。故非空。盖自识无边处。乃至非非想处所缘。皆是此境。即法处灭尘耳。拘舍离。华言未详。即末伽黎。连此三字方成一名。乃其母名。亦连母为名之例也。昧者。不达而妄立也。冥者。冥然莫辨。谛者。妄称真实耳。盖外道立二十五谛。首号冥谛。彼谓冥初生觉。是万法之元始。尊为极则之理。今非色非空。正齐此见矣。末二句。诸字助语。与前离诸色相一样。意谓纵使心之分别都无。亦但离于粗分别耳。微细流注。固所未觉。纵使境之色空都尽。亦但离于粗境耳。灭尘影事固不能离。若离诸法尘之缘。即无分别之性。与上之离声色而无性者一类无别也。正破能缘之心已竟。
巳三结指此心有还
则汝心性各有所还。云何为主。
总承上六处缘心。各随本尘而生。亦随本尘而灭。如影随人。元随何人而来者。亦即还随何人而去。故云有还。云何为主者。言但是暂止便去之客。何以为无去无来常住之主人乎。破缘心有还一科已竟。
辰二显本心无还。此中专显真心无去无来常住为主。大异缘虑客心暂止便去。所以令阿难决定舍客而取主人翁矣。分二。巳一阿难求示无还
阿难言。若我心性各有所还。则如来说妙明元心云何无还。惟垂哀愍。为我宣说。
巳二如来详与显示。又分为四。午一指喻见精切真
佛告阿难。且汝见我见精明元。此见虽非妙精明心。如第二月。非是月影。
且汝见我见精明元者。言汝见我之时。即此能见之体。灵明之用。出自本元也。此乃称举其名。下方喻其切真矣。虽非妙精明者。微露带妄之意也。以此心既为六精之一。而又在处明了不昧。固已现具精明之体。特以二种颠倒见妄未除。故言虽非妙精明也。盖表其已具精明而但欠于妙耳。然观虽之一字。亦暂以抑之。而喻中随即扬其切真。如第二月非是月影者。盖月有三相。第一。是天上净月。第二。是人以手捏目望月。遂成二轮。取其捏出者为第二月。第三。是水中月影。意以第一月喻纯真之心。第二月喻见精明元。第三月喻缘尘分别。今言见精如第二月者。明其虽非即真。而实与真心非有异体。但带无明。除之即真。亦如二月。非与真月有虚实之差。悬远之隔。但多一捏。放之即净矣。非是月影者。明其非同缘尘之心。但是前尘之影。乃如水中月。其与真月上下悬隔虚实不伦矣。意欲令人决定舍于第三月。而决定认取第二月。则第一月不远即在矣。问。何不即指纯真之心。而乃用此曲示。费此申明乎。答。前言待下科而极明者。正此处也。盖究竟离妄纯真之心。惟佛乃具。等觉尚带生相无明。何况地前诸位。乃至五住凡夫。现前何有纯真之心。然而真虽不纯。体终不变。如金在?。离?无金。特?有真伪。非金师莫能辨识耳。故佛直指根性为心。如指?说金。金即在?。非离?外而别有金也。此处只因其无明未剖。尚有歉于妙之一字。故佛略抑扬之。意在表其切真耳。非如缘尘。呵其非心无体也。诸注于此发妄太过。如轻加缘尘之名。将滥同于三月。强索有还之处。似公抗于佛言。纵有理据。殊防领悟。徒引人之犹豫。不敢直认见性为心。其失非小。不知众生现量。离此根中之性别无可指。故诸祖指示。率多取于六根门头者。奉佛密旨也。行人时中但请认取此性。万无一失。譬如收买金?者。时下虽非精金。真金终不外?而得。使其弃?求金。非惟并金亦弃。将必惑于石。而真金终不可见矣。岂不大可惜哉。
午二许示无还之旨
汝应谛听。今当示汝无所还地。
即见精明元无还也。
午三备彰八相皆还。旧将八还辨见。对前七处征心。予前已辩七征固是潦草之言。而又独以此八还为辨见。仍以对前七征。尤为孟浪之语。前后十番皆示见性。而独指八还。余皆辨于何法乎。且前七处乃七大科。岂与此一科为对耶。今总改之云。七处破心。十番显见。则非惟法数相称。而心妄见真之旨亦攸分矣。又复分为三科。未一具列八相
阿难。此大讲堂。洞开东方。日轮升天。则有明耀。中夜黑月。云雾晦暝。则复昏暗。户牖之隙。则复见通。墙宇之间。则复观壅。分别之处。则复见缘。顽虚之中。是空性。郁之象。则纡昏尘。澄霁敛氛。又观清净。
此八种。俱是色尘。俱是眼家所对之境。俱各有体有相。如日轮是体。明耀是相。夜晦是体。昏暗是相。乃至户牖。墙宇。分别。空性。昏尘。澄霁。俱是体。通。壅。缘。虚。郁。净。俱是相。此八尘。作四对。意各取其相之相反为对也。谓明暗乃至郁净相反。惟空虚。尘郁。体相颠倒。下文还处自见。分别。即前尘分别。指种种诸物而言。如松。棘。鹄。乌。杂在之处也。缘。指种种异相而言。如直。曲。白。玄。差异之相也。下顽虚。则是全无诸物之处。是空性者。迥然惟见一空相而已。盖缘是异色。空是同色。同异相反。生成对偶。且经后文虚空为同。世界为异。即其证矣。旧注乃以分别作分别之心。则下缘字与上何别。而又如何见之。且下虚空与何为对。盖八种俱取尘相有还。对显见性不与尘而俱还。离尘别有全性。所以异前大科中缘心与尘俱还。离尘无性也。何必此中又加分别之心乎。字同意别。善须辨之。
未二各还本因。又二。申一许还本因
阿难。汝咸看此诸变化相。吾今各还。本所因处。
诸变化相。即上八种相。本所因处。即上八种体。
申二征起详释。又分为二。酉一释成一相。
云何本因。阿难。此诸变化。明还日轮。何以故。无日不明。明因属日。是故还日。
是故还日者。如云。随日轮而俱来者。亦与日轮而俱去也。
酉二以类俱成
暗还黑月。通还户牖。壅还墙宇。缘还分别。顽虚还空。郁还尘。清明还霁。
此中观虚之还空。郁之还尘。足验前之体相颠倒。其余例日可知。各还本因已竟。
未三更明该尽
则诸世间一切所有。不出斯类。
亦惟取于眼家所对色相而已。备彰八相皆还已竟。
午四独显见性无还
汝见八种见精明性当欲谁还。何以故。若还于明。则不明时。无复见暗。虽明暗等种种差别。见无差别。
见亦言八种者。由前列八相时。一一相中。皆须对于见性。若无见性。凭谁取相乎。故见亦随相而言八种矣。当欲谁还者。言见性于此八相之中。毕竟与何相而俱还乎。此方难问。下乃征释。明其实无还也。盖与一相俱还者。诸相复将何见。今诸相任迁。一一皆见。足知八尘于见性之中自相往来自相陵夺。而此见体朗然常住不动不迁。岂同前来缘尘之心与尘俱还乎。如来破显二心已竟。
卯三承前判决取舍
诸可还者。自然非汝。不汝还者。非汝而谁。
诸可还者。总述前声色等六种缘心皆与尘而俱还者也。自然非汝者。言其既皆属尘。自不属汝。决定汝当弃舍而不须执?矣。不汝还者。总述后八种见精。不与尘而俱还者也。非汝而谁者。言既不属尘。自属汝之本心。决定汝当认取而不可犹豫矣。
卯四结叹自迷沦溺
则知汝心本妙明净。汝自迷闷。丧本受轮。于生死中。常被漂溺。是故如来名可怜愍。
心即见性。本字。总贯妙净明之三字。是本有现具。不从修得之意。不为诸尘所迁。而缘心不能超胜。曰本妙。不为诸尘所蔽。而缘心不能障碍。曰本明。不为诸尘所染。而缘心不能疑混。曰本净。迷闷者。执?缘心也。丧本者。反疑弃于本妙明净也。受轮漂溺。皆其自取。所以可愍也。显见无还已竟。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一》
明京都西湖沙门交光真鉴述
蒲州万固沙门妙峰福登校
【经文,卷二】
之二
寅六显见不杂。此一大科旧注。似全不知问处何疑。答处何释。总成错解。故不胜其辩正。但请详究今解。当自觉是非显然。不难辩矣。又分为二科。卯一阿难以物见混杂疑自性
阿难言。我虽识此见性无还。云何得知是我真性。
此疑盖谓承佛上示。虽知此见不与诸相俱还。而实常与水陆空行等物混杂无分。今于诸物之中。将辨何者是我见性。何者是物相乎。言其不可分析也。由此问意。详下答意。自然应合分明。只重我字。不重真字。故吴兴之解非是。
卯二如来以物见分明显自性。分四。辰一先列能所。欲与拣择分析。先须列下能见之性。与所见之物。然后乃可于中择而分之也。就分为二。巳一列能见之性。又分为二。午一圣众见。又曲分三。未一声闻见
佛告阿难。吾今问汝。今汝未得无漏清净。承佛神力。见于初禅。得无障碍。而阿那律。见阎浮提。如观掌中庵摩罗果。
阿难方证初果。故云未得无漏。天眼亦未远见。故仗佛神力。方见初禅。按初禅但能见一四天下耳。阿那律。此云无灭。昔因其施供。受福不灭。是佛从弟。昼眠被诃。精进失目。遂证四果。得天眼。见大千如观掌果。今云阎浮提。岂反劣于初果。恐是娑婆界三字。而笔受者误也。且四见从狭向宽。其序可详。庵摩罗。此云难分别。桃柰相疑。生熟难分。此方所无也。
未二菩萨见
诸菩萨等。见百千界。
一大千为界。菩萨所见。累至百千。其实地上更多。虽亦至广。总皆有限。
未三如来见
十方如来。穷尽微尘清净国土。无所不瞩。
穷尽。则无限量。数如微尘。则不可数。佛眼所观。净秽皆同清净。圣众见已竟。
午二凡品见
众生洞视。不过分寸。
不过分寸有二意。一者。对胜说劣意。自诸圣极于如来。较至众生。纵穷其量。亦不过分寸而已。二。收尽含生意。上既齐于如来。下必齐于蜎蠕。故广至穷尽国土。狭至不过分寸也。盖言见量虽殊。均为能见之性而已。列能见之性已竟。
巳二列所见之物
阿难。且吾与汝观四王天所住宫殿。中间?览水陆空行。虽有昏明种种形像。无非前尘分别留碍。
此则独约阿难所亲见者。欲其自审择也。四天王。即居须弥四面。(东持国。南增长。西广目。北多闻。)住山腰而齐日月。四万二千由旬之高。曰水。曰陆。曰空行。举此三处。即上自四天。下至大地。一切物相所在之处。前尘者。目前诸尘。遇住不过曰留。障隔不通曰碍。谓留碍于视耳。先列能所已竟。
辰二就中拣择。又二。巳一先令自择
汝应于此分别自他。
于此者。即于能见所见之中也。自。即见性。他。即诸物。先令自择者。欲其随教自审。庶得真知耳。
巳二次与代择
今吾将汝择于见中。谁是我体。谁为物象。
代择者。知其自不能分。令其假佛智辩。转得分明耳。将汝者。将阿难之见也。择于见中者。择于佛之见中也。体。即见体也。就中拣择竟。
辰三物见分明。又四。巳一正言物不是见
阿难。极汝见源。从日月宫。是物非汝。至七金山。周?谛观。虽种种光。亦物非汝。渐渐更观。云腾鸟飞。风动尘起。树木山川。草芥人畜。咸物非汝。
极。尽也。见源。即眼根也。如云尽汝眼力也。日月宫。最上物相也。七金山等。居中物相也。须弥外七重围之。(一持双。二持轴。三担木。四善见。五马耳。六象鼻。七鱼觜。)皆以纯金为体。此中光明最多。故言种种也。渐渐下。最下物相也。云腾鸟飞。自金山视之亦居最下。汝字对物。即见性也。三番言物非汝。故此科是正言物不是见也。
巳二正言见不是物
阿难。是诸近远诸有物性。虽复差殊。同汝见精清净所瞩。则诸物类自有差别。见性无殊。此精妙明。诚汝见性。
上科言物皆非见。此科仍于诸物之中择出见性。显然非物。故此科是正言见不是物也。然分择之法。亦惟约于有无差殊而拣别耳。盖诸物罗列于见性之中者。千态万状。是有差殊。见性见于诸物之上者。朗然一照。是无差殊。然此无差殊之体。何尝混杂于有差殊之物相乎。故结言诚汝见性而不是物也。
巳三反辩见不是物。上二科已将物象见性分析明白。自此科。与下科。乃反其辞而辨之。以翻显前二科。令其增明而已。此科翻显前见不是物之科。承上意云。物有殊而见无殊。足知见不是物矣。由是即翻转云。若见是物。则汝云云。其语意自见矣。旧因此意不明。以致管见疑其不接。别有阙文。真以讹传讹也。又二。午一辨定非物。分二。未一先用转难破其可见。又三。申一是物必成可见
若见是物。则汝亦可见吾之见。
此科翻上科云。若我无殊之见性见于差别物时。此见即是彼物。则见性当成可见。故汝亦可见吾之见。何以故。见既是物。当成差别之相。岂不历然可见乎。理实不然。亦暂纵以显其谬耳。
申二可见必依同见
若同见者。名为见吾。
文因难省。故此二句另为一科。意云。见吾之见。实无之可凭。若取于彼我同见物时。即彼同见之物。遂谓见吾之见耶。
申三难其当见不见
吾不见时。何不见吾不见之处。
言吾观物实无一定。有时纵目取相则见物。有时收视离相则不见。汝若当吾见物之时。依彼同见之物。谬言见吾之见。若当吾收视离相不见物时。何不并吾不见之体亦见之。而指其所在耶。意明不见之时既不能见。同见之时亦岂真能见哉。不过谬执而已。先用转难破其可见已竟。
未二蹑开两途。俱证非物。蹑上不见之处。而开或见或不见之两途。俱反证于见性之非物耳。此科本旨。极为简妙。而文稍隐略。从古注家。展转支离释之。本意越晦。如五重结归。存三隐二。枉费工巧。悉皆非是。请详今解。当或失笑。就此分为二科。申一以可见证成
若见不见。自然非彼不见之相。
若见不见者。言汝若执言我已见汝不见之处矣。自然者。不待费力也。彼不见之相。即差别诸物也。盖正当不见之时。见性是我不见之体。诸物是彼不见之相。自然非彼不见之相者。言我见既已离物。汝又见我自体。此则不消费力辨之。我见自然非彼不见之物相矣。何以故。已离物而又另见。岂尚混为物乎。此处经文人成错解者。正因此科非彼不见之相一句所误。今双约见物时。与不见物时。而更重申之。盖正当见物之时。见性为我能见之体。诸物是彼所见之相。及至不见物时。则见性为我能不见之体。诸物是彼所不见之相。故今言非彼不见之相者。非彼所不见之相也。盖指诸物而言。即是非物二字。连上自然二字。即同下文自然非物之句。故我科言可见与不可见二途。俱证成非物而已。
申二以不见证成
若不见吾不见之地。自然非物。
此比上科更容易。言当我不见之时。汝若不能见我之见体。此更不消费力辨之。自然我见非物矣。何以故。可见尚然非物。而况不可得见。岂犹同于物相乎。是知二科本来简捷如此。智者详之。辨定非物已竟。
午二结成自性
云何非汝。
承上言。既不可见。而又展转皆非是物。云何非汝之自性乎。反辨见不是物已竟。
巳四反辩物不是见。翻前正言物不是见科也。分二。午一物混例成人混
又则汝今见物之时。汝既见物。物亦见汝。体性纷杂。则汝与我。并诸世间。不成安立。
此处稍为隐略。故旧亦无所归属。当于见物之时下补一句云。若物是见。则明白矣。科言物混者。有情无情不可分也。人混者。汝见我见不可辨也。物虽可以总该。今与人相例。且属无情。意云。汝今见差别物时。若彼诸物即皆是见。汝见物时。物亦即当见汝。有情无情之体性纷乱混杂。无复情器之分。是物混也。末三句遂例云。有情无情尚不可分。有情与有情益不可辨。是故汝见我时。反成我见于汝。世间诸人无不皆然。坏世间彼我之相。莫能安立矣。亦是暂纵。理所必无。正义全在下科翻显。
午二人分例成物分
阿难。若汝见时。是汝非我。见性周?。非汝而谁。
此科是转显正义。言汝见我时。若一定只是汝见而非我见。彼我分明。曾无坏乱。是人分也。末二句遂例云。有情与有情尚不混滥。则汝见性虽周一切诸物。有情无情判然迥别。何至混成诸物。而非汝之自性耶。
辰四责疑自性
云何自疑汝之真性。性汝不真。取我求实。
自疑真性者。本是自性。而疑混于物也。性汝不真取我求实者。言真性在汝。自不信其为真。而取吾言以求其实。迷之甚也。显见不杂已竟。
寅七显见无碍。无还不杂二科。已示其必为自性。而不杂科中兼明体之周。遂复疑之。以为真性当有定体。何无一定周。真我应得自在。何乃动被物碍。佛释斯疑。故有此科无碍之示也。分二。卯一阿难疑见不定而有碍。又三。辰一蹑上疑端
阿难白佛言。世尊。若此见性必我非余。
此处文亦阙略。若此见性下补一句云。本来周。则真性真我二种疑端方全。且与下文相叫应矣。
辰二双举两见
我与如来观四天王胜藏宝殿。居日月宫。此见周圆?娑婆国。退归精舍。只见伽蓝。清心户堂。但瞻檐庑。
胜藏宝殿者。天王殿中众宝俱在。故称胜藏。日月宫皆摩尼宝成。宫殿台池。天人充满。日宫虽火摩尼成。而亦清凉同月。但光胜下注成热耳。请试火镜。光注成烧。体实不热。则可知矣。阿难随佛。或时居之。孤山谓初天惟见一四天下。言娑婆国。即指一小刹而言。非大千也。伽蓝。此云园。此且举其与不两种见量。下方怪问而拟度也。
辰三陈疑以请。分三。巳一怪问不定
世尊。此见如是。其体本来周?一界。今在室中。唯满一室。
意疑既云周。即当常。今在天本一界。在室何唯一室。而若此大小之不定乎。
巳二拟度由碍
为复此见缩大为小。为当墙宇夹令断绝。
承上不定。而随情妄拟。两楹不决。言我一界之见。忽迁而但满一室者。为是此见因室所局。缩大为小耶。为是因墙所隔。夹之令断耶。是必为室墙所碍而致然耳。缩虽见体自缩。亦须因局乃尔。如过卑门。身则鞠脊。是亦由碍也。此固常情计度必不越此两楹。然亦安之而不知疑。阿难代为问辩。凡我究心之人。由此问端而研佛答处。将必大有启悟者矣。切须珍重。
巳三总结疑请
我今不知斯义所在。愿垂弘慈。为我敷演。
斯义。即大小缩断。所在。犹言定在也。言于四义定在何义。求佛与决也。
卯二如来各出其由而教之。分二。辰一总示大略
佛告阿难。一切世间大小内外诸所事业。各属前尘。不应说言见有舒缩。
诸所事业。该余方圆上下等类。前尘。即天宫精舍诸物等类也。明不定但由于物耳。舒缩。意该断续。若言缩断。则意完矣。意明见本不因碍而有缩有断。则见体毕竟非物之能碍。而众生妄见其有大小之迁者。别有元由而实不自知也。元由在下诸科。
辰二详与释教。释。谓出其元由。教。谓授以解脱方法。分二。巳一喻尘教忘。此科以喻明尘。即所以出其不定由尘。而教其忘尘即解脱矣。又二。午一明不定由尘。又二。未一示二皆无定。二。谓定与不定。又三。申一略举一喻
譬如方器。中见方空。
喻一界见大也。方圆本以互显。今举一可以类知矣。
申二开途两问
吾复问汝。此方器中所见方空。为复定方。为不定方。
喻法中一界之见。为复定大。为不定大。
申三两义俱非
若定方者。别安圆器。空应不圆。若不定者。在方器中。应无方空。
法中若定大者。入室见应不小。若不定者。在界应不周。意明界室等尘若存。则定与不定二义皆不可定。谓其有定有不定皆非是矣。
未二示义性无在
汝言不知斯义所在。义性如是。云何为在。
言诸尘不除。则义性本无定与不定。何得必欲求其定在乎。示不定由尘已竟。
午二教忘尘自
阿难。若复欲令入无方圆。但除器方。空体无方。不应说言更除虚空方相所在。
双标方圆。而下惟论方者。语略而意必兼也。法中云。欲令入无大小。但忘界室。不应说言更除见性大小之相。何以故。见性本无大小。大小但由于尘。尘忘而大小泯矣。见性更何所除乎。亦犹虚空本无方圆。方圆但由于器。器除而方圆泯矣。虚空更何所除乎。然忘尘功夫。在起行因中。但是观想。亦惟达界室本空。顿息执持。非更想空。纵观纯熟。心地豁然。泯身空廓。不见界室。始是似无碍。非真也。然此处最难透过。若取著之以为极致。堕一色边。不复更开矣。直待观行功极。色阴消尽。十方洞开。无复幽暗。身界内外。影相分明。如见掌果。方是真无碍也。此即入位果中。至此即大小等惑永不起矣。然亦但是体无碍。非用无碍。大用无碍更在下科。又当知此之忘尘。与后耳根圆通中入流忘所。尘异功齐。喻尘教忘已竟。
巳二斥谬教转。分二。午一显谬出由。又二。未一以反难显谬
若如汝问。入室之时。缩见令小。仰观日时。汝岂挽见齐于日面。若筑墙宇。能夹见断。穿为小窦。宁无续。是义不然。
令觉观日之时。岂是用力挽见舒于日边。若觉观日非舒。自知入室非缩矣。又令察穿窦时。岂是续见宛有续。若觉穿无续。自知夹无断痕矣。
未二出成碍之由
一切众生从无始来迷己为物。失于本心。为物所转。故于是中观大观小。
此迷四重。一迷物。二失心。三被转。四成碍。意明见本不可碍。而物本不能碍。然众生毕竟成碍者。非由物碍而有缩有断。但由无始不达万物皆己。而迷己为物。遂失万物一体之本心。物既不属于自心。则非惟不随心转。而反以转心。是故动为物碍。而观大观小皆无自由分也。四重可别。是知物本是心。迷之为物则碍心。亦如冰本是水。结之为冰则碍水。可见成碍之由。正在自迷而为物转耳。岂由缩断而然乎。问。观小是为物转。观大何亦尔耶。答。如见一界则局一界。正为界转。岂能通于界外。及转界于室中乎。同是物转无疑矣。显谬出由竟。
午二教以转物。又二。未一标转物同佛
若能转物。则同如来。
此且略翻第四成碍。以作下科总标之辞。转物者。即以小摄大。以大入小。小中现大。大中现小等。诸玄门妙用也。盖十玄门惟佛究竟。故能此即同如来矣。此惟直显无障碍之大用。下二科方乃四重详翻。
未二明自在无碍。又分为二。申一体自在
身心圆明。不动道场。
迷时。身则蕞尔。弥封滞壳。心则闇然。逐境偏局。所以被转成碍。今则万物一体。圆而不偏。达物皆己。明而不昧。身若虚空。心安如海。万物皆在身心之中。何物能迁动于身心。故曰不动道场。盖身心即法界之道场矣。此即翻前三重。明字。翻第一迷物。圆字。翻第二失心。不动。翻第三被转。
申二用自在
于一毛端。?能含受十方国土。
毛端。即身毛孔中。正报之最小者也。十方国土。依报之最大者也。毛端含十方。即小摄大。十方在毛端。即大入小。毛中看国。而国不小。即小中现大。国外观毛。而毛不大。即大中现小。此即事事无碍法界。十玄门中广狭自在无碍门也。旧注不达毛端国土二皆属事。而以事理体用对释。复不许用。其亦草率不察。理事法界中安有斯门乎。此科方翻前第四成碍。即观大观小句也。彼乃正为依碍。大被小迁。此则非惟不能碍不能迁。且更能以正报之极小。而容依报之极大。以成无障碍之妙用矣。何如其自在乎。又此较前忘尘境界更是甚深。彼方圆照。此则圆用。盖照用具足圆融。亦性能之极致矣乎。又若未得斯义。岂惟见局一界。不成周。虽见百千界。亦非周。何以故。以有分限故。以不能于诸法通融互见故。若得斯义。则非惟一室之小不碍周。虽一毛端亦不碍于周。何以故。以无分限故。以即于一毛端见彻十方国土故。一一毛端。一一尘中。无不皆然。呜呼。深哉。见性之妙无以加矣。又此科与上科合论。上科见性于诸尘中照体独立分明不混。可当阿难所求四义中明字之义。此科见性于诸尘中圆融照了无障无碍。可当四义中妙字之义。显见无碍已竟。
寅八显见不分。夫见性量括十方。体含万法。其与万法非即非离。惟其非即也。故能灵光独耀。迥脱根尘。身界无干。生死不系。众生不达斯义。则混淆真妄。沉溺轮回。既无智以自分。终何由而得脱乎。惟其非离也。故能尘刹混融。万物一体。用弥法界。存泯自由。众生未达斯义。则沉冥滞寂。灰断缠空。既自昧其家珍。亦何由而能用乎。故前自指见以来。不动。不灭。不还。不杂。及无碍之前半。皆约不即之义。分真析妄以决择乎离尘独立之体。今此不分之科。乃约不离义。泯妄合真。以显泄乎与物混融之妙。虽不失科。与无碍之后半辞义亦融。非今不分之正义矣。将使众生明乎不即之义。则不沦生死。明乎不离之义。则不滞涅槃。若相背而实相成也。难云。既与物不分。即成万物是见。何得文中又言无是见乎。答。文殊喻中。明言有是则成二体。不得成一体矣。要须无是无非。方成一体之妙。盖一体即是不分。当知不分者。是非双绝之旨也。分二。卯一阿难执身见各体而疑见在前。究此疑之所自来。盖由上文诸科。多与明此见性离尘独立。乃至身境亦无相干。遂以自己平日所认身心。对今新领见性。细推度之。觉此见体湛然满前。似与身心判而为二。遂起两重能所之解。一者约分别以起。谓身心为能分别。见性为所分别。二者约见以起。谓见性为能见。身心为所见。是执见性身心各自有体遂起斯疑。至于山河万相与见各体更不待言。分四。辰一领上义而定前相
阿难白佛言。世尊。若此见精必我妙性。今此妙性现在我前。
此科即疑之总意。下二科疑惧。皆依此前相而成。
辰二标认见必遗身心
见必我真。我今身心复是何物。
言若依佛今旨。将此湛然现前之见性必认为真我。则我平日所认之身心谓之何物乎。意恐外认见性。必至内遗身心矣。
辰三惧堕于过失。分三。巳一约分别以定亲疏
而今身心分别有实。彼见无别分辨我身。
此科正从第一重能所而来。盖约分别而成者也。言我身心实能分别彼之见性。而彼见性曾不能分别我之身心。我诚觉其能分别者为甚亲。而彼不能分别者为甚疏也。亲疏意。约彼我二字见之。
巳二明向疏背亲之过
若实我心。令我今见。见性实我。而身非我。
此科从二重能所而来。盖约见而成者也。言彼见性若果实是我心。主宰于我。令其外见万物。内见自身。则无别分辨之疏者既是于我。而分别有实之亲者反非是我。亲疏倒换。不免背亲向疏之过矣。
巳三引佛言反证其失
何殊如来先所难言物能见我。
言见性既在身心之前。又能内见自身。即同物能见我。然物能见我。佛前已斥其谬。今何不为谬乎。不依孤山将见性转成万物以释物能见我。彼盖惑于下文佛约万物以辨见性而云然也。不知下有别意。请详下解自知。
辰四求如来开示
惟垂大慈。开发未悟。
欲佛发明认见何得不遗身心。见身何得不同物见耶。总会上文。佛则谆谆责之。警其认妄为真。阿难则种种疑之。反恐认真遗妄。此固凡夫我执浓厚者必然之情。良由不达认妄者必至遗真。而识真者必能融妄。何至有所遗哉。详佛答处。自见真妄遍融之旨趣矣。
卯二如来约万法一体而破前相。问。阿难既惟约身心而疑见性在前。佛何不即约身心见性无有二体以释其疑。而必约万法一体以破之者何也。答。此有四意。一者易破前相。盖阿难执见性在前。佛言须同万物。分明指出。既是非竟无定指。则了无前相可见。既不在前。岂与身心为二乎。二者以疏例亲。就众生之情见。身心至亲。万物至疏。今会疏远之万物尚与此见一体。况亲执之身心独有二体乎。三者兼除二执。盖身心者。我执之亲依。万物者。法执之显境。据前问辞。我执已自炽然。而法执尚犹微隐。今若顺其语。而但说见性身心一体。则非惟法执不能兼破。彼将又执见性身心合为我体。而以万法为他体。其为二执益增上矣。故佛总与普对万法。悉显其无自无他。则二执荡然无遗矣。四者双销二疑。盖身心是其所亲。定闻非一而起疑。属现行疑。万物是其所疏。定闻非一而不怪。属种子疑。若更待其疑万物与见性非一。必且疑不及矣。故就此问。并与决了。所以双销种现也。夫惟破一前相而四义具存。所以必约万法而不约身心也。可谓至妙矣。又分为三。辰一直斥妄拟前相
佛告阿难。今汝所言。见在汝前。是义非实。
问意虽多。惟此在前是其谬本。故佛下但破一前相。而诸疑尽释矣。
辰二辩定本无是非。分二。巳一以无是非发其疑。又四。午一辩无是非。此中大段虽似易明。而其句意参差。须申明之。夫据能辩义边。有即物。有离物。据所辩法边。有是见。有非见。然经文用义以辩法。或单或双。至文指之。又分为二。未一无是见。此双用即离而单遣是见也。又三。申一如来问。又曲分为二。酉一纵成决其可指。
若实汝前。汝实见者。则此见精既有方所。非无指示。
在前则必可指。此意易明。斯惟决其可指。下方令其对物指之。
酉二教其对物指陈。又三。戌一在前皆可指陈
且今与汝坐祇陀林。?观林渠。及与殿堂。上至日月。前对恒河。汝今于我师子座前举手指陈。是种种相。阴者是林。明者是日。碍者是壁。通者是空。如是乃至草树纤毫。大小虽殊。但可有形。无不指著。
师子自无所畏。威慑禽兽。佛坐此座。表其具四无畏。威慑魔外也。
戌二蹑之教其指见
若必其见现在汝前。汝应以手确实指陈。何者是见。
戌三立格防其混滥。立格防滥者。先将阿难答处立成格式。便丝毫不能混滥。故下阿难两处答辞。皆顺佛格式而不违矣。所谓双用即离而单遣是见者。在此科中。又分二。亥一即物须不坏相
阿难当知。若空是见。既已成见。何者是空。若物是见。既已是见。何者为物。
言即物有见。须当不坏物之本相。如即壁成画。不妨壁画两存。故举例云。若空是见。何者是空等。问。是见无空。是见无物。则是义已成。何必又要空物仍存。答。此顺阿难迷执成难。阿难元执身心。见性。物相。皆各自有体相。方起前疑。何曾悟得总为一体。今若有见即无空无物。便成一体。无有二相。与前自语相违。况既成乎一体。又不容更说是见。如一文殊。无是文殊也。
亥二离物须显自体
汝可微细披剥万象。析出精明净妙见元。指陈示我。同彼诸物。分明无惑。
披剥析出。即是离物意。精明净妙。即是见元义相。物不能杂曰精。物不能障曰明。物不能染曰净。物不能缚曰妙。
申二阿难答。又二。酉一即物无是见
阿难言。我今于此重阁讲堂。远洎恒河。上观日月。举手所指。纵目所观。指皆是物。无是见者。
不能即物而不坏本相也。
酉二离物无是见
世尊。如佛所说。况我有漏初学声闻。乃至菩萨。亦不能于万物象前。剖出精见。离一切物别有自性。
不能离物而自体分明也。
申三佛印许
佛言。如是如是。
双许即离皆无是见。无是见已竟。
未二无非见。分三。申一如来问。又二。酉一述言牒定其意
佛复告阿难。如汝所言。无有见精离一切物别有自性。则汝所指是物之中无是见者。
如汝所言下。述阿难之言。则汝下。牒定其意。如云。据汝所言。则诸物之中决定无是见矣。
酉二对物教明非见。又三。戌一撮略诸物
今复告汝。汝与如来坐祇陀林。更观林苑。乃至日月。种种象殊。
同前可指诸物。但撮略其辞。
戌二重蹑前文
必无见精受汝所指。
蹑前牒定之文。
戌三正教明见
汝又发明此诸物中何者非见。
申二阿难答。三。酉一无非
阿难言。我实?见此祇陀林。不知是中何者非见。
此方直以标定无有非见。下出所以。
酉二征释
何以故。若树非见。云何见树。若树即见。复云何树。如是乃至若空非见。云何见空。若空即见。复云何空。
此中单用即物。而兼带双明非是也。以离物无凭说于非见。故单用即意。又即见者。是见也。复云何树者。即何者是树也。然此本明无非。复兼无是者。有二义。一者。领前格式。覆审致详也。二者。遮止矫乱。恐闻无非翻又堕是。示此双绝。令息反覆。盖权人之妙旨存焉。
酉三总结
我又思惟。是万象中微细发明。无非见者。
言既朗见一物不遗。便不能于一物上发明非见也。
申三佛印许
佛言。如是如是。
许其无一物而非见也。问。前言此一大科惟明一体不离之义。今许无非见。似合一体不离之义。何乃首许无是见耶。若万物皆无是见。何成一体之义乎。答。说是说非。皆不成乎一体。此义待下文佛以文殊为喻中当自明矣。姑少俟之。辨无是非已竟。
午二大众惶悚
于是大众非无学者。闻佛此言。茫然不知是义终始。一时惶悚。失其所守。
非无学者。会通其意。应指小乘深位。或权渐初心。良以满慈尚如聋闻远蚋。岂小乘无学遽能不疑乎。是义者。即无是见无非见之二义也。不知终始者。后度不测其终。前推莫寻其始也。盖凡义之浅者。即始可以见终。由终必不昧始。今则后以度佛未说之旨。竟不能测此义之归趣。是不知其终也。前以推佛已说之言。初不能寻此义之由来。是不知其始也。旧注意指无是见为始。无非见为终。此已无甚意味。然不云终则物无非见。而云终则见性非物。不云始则物无是见。而云始则见性是物。此固违反经文。失之千里。而后更以现在我前为始。此阿难所迷执者。愈无谓矣。失其所守者。意谓或是或非决于一定。则可为守。今则双许俱无。曾无一定。故惊疑而失所守也。
午三佛慈安慰
如来知其魂虑变慑。心生怜愍。安慰阿难。及诸大众。诸善男子。无上法王是真实语。如所如说。不诳不妄。非末伽黎四种不死矫乱论议。汝谛思惟。无忝哀慕。
慑。亦惶悚之意。无上者。证极之号。法王者。于法自在之称。真实。只作一决定意。如说苦决定苦。说乐决定乐。通真俗谛。如所如。方是称理之谈。上如字即称。下所如二字即真如理。不诳者。无赚误之过。不妄者。无虚伪之愆。惟具四相。不必强同五语矣。不死者。终不决于一定也。又教中言此外道妄谓有不死天。一生不乱答人者。当生彼天。矫乱论议。在十卷行阴魔中。四种。谓亦变亦恒。亦生亦灭。亦有亦无。亦增亦减。皆持两可。终无决定。今无是见无非见。决定双遣。二俱不立。岂同彼矫乱不定哉。忝者。孤负之意。哀是佛哀。慕是众慕。盖当机者。佛哀愍之。望其领悟。众期慕之。望其启发。此乃嘱令研审。不可孤负上下之望也。
午四文殊代问。复分三。未一代问之意
是时文殊师利法王子。愍诸四众。
未二代问之仪
在大众中。即从座起。顶礼佛足。合掌恭敬而白佛言。
未三代问之辞。又分为四。申一标众疑
世尊。此诸大众。不悟如来发明二种精见色空是非是义。
二种。即是与非是二种义也。色空。总该诸物。末句。盖以一义字双贯上是与非是。成二义也。是义者。即无是见之义也。非是义者。即无非见之义也。一往读之。缺二无字。语之略耳。
申二述众意
世尊。若此前缘色空等象。若是见者。应有所指。若非见者。应无所瞩。而今不知是义所归。故有惊怖。
应有所指者。怪其不能指出也。应无所瞩者。怪其不能无瞩也。义即无是无非二义所归。即彼二义因由。
申三检众过
非是畴昔善根轻。
言其非同浅善根人。执有一定是非。轻疑佛言矫乱者也。
申四求佛示
惟愿如来大慈发明。此诸物象。与此见精。元是何物。于其中间无是非是。
求佛说出元是何物。则无是非之因缘自彰显矣。末句。以一无字双贯下是与非是也。如云。此见与物元是何物。而乃无是又无非是乎。合前是非是义。乃是上贯。此是下贯。似此二种句法最多。后皆仿此。以无是非发其疑竟。
巳二晓以无是非之故。上科文殊述众但疑何故无是而又无非是。故佛此科晓其故也。分三。午初。一真无是非。当知此科全是诸圣圆观大定。行人切宜究心。若常住此境界。念念不昧。成佛何疑。分四。未一举诸圣正定
佛告文殊。及诸大众。十方如来。及大菩萨。于其自住三摩地中。
大菩萨。独取圆顿教中深心之众。自。有二义。一。自。独也。不共凡外权小之意。二。自。从也。从发心位直至成佛位中。住者。常在之意。所谓那伽常在定。无有不定时。通于四仪。非独取坐。非有入出也。三摩地。即前三摩提。首楞圆定之总名也。然此定非制心强作。乃是性本如是。无始迷之。今不昧而已。
未二了妄无实体
见。与见缘。并所想相。如虚空华。本无所有。
上科文殊双举诸物与见精为问。今亦双举以答。故知此科见之一字。即举见精。见缘想相四字。即举诸物。然见缘。即六尘色空等物。想。即六处识心。相。即六根身相。前文云想相为身。盖合根识以成身相。今此想相。并指心身也。盖此中并将见性与外之万物内之身心总成合会。明其万殊则妄。而一体元真也。本科明妄。皆如目病见空中华。非作故无。本性无故。
未三达妄即一真
此见及缘。元是菩提妙净明体。
想相摄入缘中。故知缘之一字。并摄根尘识三。乃与见精为对耳。元是二字。正答文殊之问。彼问见精物相元是何物。今答云。元是菩提妙净明体也。此于三种中。真性菩提耳。盖指本觉真心从本以来不可缚不可染不可蔽之本体。此是摄妄归真。亦是摄用归体矣。
未四结无是无非
云何于中有是非是。
意明诸物若与见精有二体者。可说是见及与非是见也。今惟一菩提妙净明体。凭何说是及说非是哉。此所以无是见亦无非见也。问。佛初惟以见为性。而曲明其不与身心万物为侣。似谓见独真而余皆妄。令人独依见性也。今乃论妄则降见性同是空华。论真则升诸法同为真体。固是理极之论。其奈人之用心将何所适从乎。答。下文虽有本喻。不释斯难。今仍更助一喻。庶有发明。一真。如大海中水。见精。如水之光。诸所物相。如水中之影。特因愚者认影为实。反忘其水。今欲令其舍影认水。其奈水体莹彻。不见其形。故且令其认彼水面之光。故一一斥影为妄。赞光为真。欲其即光以识水也。而彼愚者复执光影各自有体。横起是非。故复明其光影二皆无有自体。全惟一水是其实体。故知光影虽曰皆虚。然以光较影。则影有生灭。光无去来。影各偏局。光通周。又光影虽皆即水。然取影则有沦溺之危。识光则有得水之益。且影自是外境所映。而光实自体无余耳。然则由斯喻而详彼见精之与万法虽同妄同真。而得失差别仍判然矣。一真无是非竟。
午二于一真总喻。又二。未一佛喻一真索是非
文殊。吾今问汝。如汝文殊。更有文殊。是文殊者。为无文殊。
如汝文殊者。举文殊一身喻一真之体也。更有下二句索是。以喻万物是见也。末句索非。以喻万物非见也。无字即非字。当时只合著一非字为妙。译人略伤巧耳。意云。如汝文殊。但惟一身。今就此身之中。更有是文殊之处乎。为有非文殊之处乎。
未二文殊直答无二相。此科吴兴三配俱是。然因其隐略难明。分三。申一领惟一相
如是世尊。我真文殊。
如是世尊者。领诺佛旨而直答也。我真文殊者。言惟我一身而已。答前一真之喻也。
申二答无二相。又二。酉一无是相
无是文殊。何以故。若有是者。则二文殊。
答前色空无是见之喻也。无是文殊者。言我既惟一身。不可更说于是。此一句断定。何以故。乃征起释成也。言其但说于是。须二文殊。一是一非。方可对非说是。今乃惟一。故无是也。反言以显之也。
酉二无非相
然我今日非无文殊。
答前色空无非见之喻也。承上言尚不容于说是。而况更可说于非乎。盖非无二字意既相同。即可换过云。无非文殊。即明快矣。又顺无字别作一说。于佛问处当云。副本体而更有。方可说是。并本体而全无。方可说非。今汝文殊。为副本体而更有是文殊耶。为并本体而全无文殊耶。至于答处。亦顺此为对。不必改非而对是也。斯则是非在有无下落一层耳。于文颇顺。而意稍难省。姑存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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