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自信:主体在道德上的自我积极评价
自信是主体的自我肯定与相信,但这只是一种内涵界定。如果我们从分类学上深入考察就会发现,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自信进行分类。按照自信的主体即谁的自信来看,自信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个体自信,这种自信就是前文我们分析过的;二是群体自信,这种自信是作为主体的群体如组织、民族、国家、阶级、团队等对本群体的存在和发展所具有的自信,如果把群体当作一个个体来看待,那么这种自信在结构、内涵上与个体自信类似。群体自信一般包括组织自信、民族自信、国家自信、政党自信、阶级自信等。
按照自信的内容即自信是什么来看,自信一般又有如下种类:经济自信、政治自信、文化自信,其中文化自信就包括理论自信、思想自信、艺术自信、道德自信等。当前社会上正在热烈讨论的四种自信中的道路自信,其实是理论和思想自信的实践化表现。经济自信一般表现为器物自信,政治自信一般表现为制度自信,而文化自信则一般以道德自信为集中表现。那么,道德自信又是指什么呢?
在伦理学中,所谓道德,简单地说,就是人与人相处的行为规范、标准、准则,包括风俗习惯、舆论和品性,其中习俗和舆论是调整某一共同体内成员与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相对于共同体成员个体来说,它是外在规范;品性是个体调整自身行为的规范,它是个体把外在规范内化于自身而形成的,也是个体所尊奉的,表现为个体的良心、内心信念和道德素养,相对个体自身来说,它是内在规范。中国传统典籍对道德的解释极其精辟,认为“道”是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是识道、悟道、践道而后有所得。东汉许慎言: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外得于人,即以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内得于己,即以善念存诸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前者即表明道德既是一种调整主体与他人、众人之间关系从而获得“益”之结果的外在规范,后者表明道德又是一种调整主体自身身心关系从而获得“益”之结果的内在规范。当然,道德之内外规范的区分只是为了考察和认识的方便,只是表明道德作为规范而存在的两个维度,其区分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统一于主体及其道德自身。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把道德自信界定如下,所谓道德自信,就是主体关于道德方面的自我积极评价,是其发自内心的对于道德的自我肯定与相信。由于道德具有外在规范和内在规范两个向度,因此道德自信也有两个向度:一是外在向度,即主体对于外在道德规范即习俗和舆论的自信,这主要表现为主体对于自身所处社会或共同体的成员关系、秩序、风尚等的积极评价、肯定和相信;二是内在向度,即主体对于内在道德规范即品性的自信,这主要表现为主体对于自身的心性修养、良心、道德境界、人格等的积极评价、肯定和相信。
按照道德的结构来看,我们一般可以以道德活动为基础,把道德分为意识、关系、规则三种类型。因此,道德自信也就相应地包括道德意识自信、道德关系自信、道德规范自信。道德意识自信是指主体在长期的道德活动中形成的关于道德心理即道德观念(知)、道德情感(情)、道德意志(意)、道德信念(信)的自信和道德理论的自信;道德关系自信是指主体对长期的道德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关系的自信;道德规范自信是指主体对长期的道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调整人际行为的规则、评价善恶和判断道德上的对错的标准的自信。如果我们把道德当作价值观来看待,那么道德自信的核心就是道德规范自信,因为道德规范不过是窄化、纯化、升华了的价值观,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言说道德自信往往是指道德价值观自信,进而直指道德规范自信;道德意识自信是道德自信的精神基础,没有道德意识自信,道德自信就缺乏精神促动力量;道德关系自信则是道德自信的实践基础,因为道德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而任何社会关系都是现实的、实践的,没有道德关系自信,道德自信就缺乏出场的平台。
道德价值就是指道德上的值得人们孜孜以求的好或优秀,比如仁爱同情、公平正义、光荣等,这一切我们都可以用“善”“正当”来表示,道德自尊自信是其中之一。当然,从性质上说,价值有正价值和负价值之分,道德价值也有正负之分,负的道德价值就是道德上的值得人们力求抑制、阻止的坏或差错,比如怨恨、偏私、耻辱等,这一切我们都可以用“恶”“失当”来表示。但是,道德自信一般是正向的道德价值。虽然一般意义上的自信都具有道德意义,但这种道德意义可能是正向即善的,也可能是负向即恶的,如盲目、虚幻的自信,当然也可能是正负即善恶相混的;而健康的独立人格则只具有正向的道德意义即善的意义。作为一种正向的道德价值,道德自信是主体的道德意识自信,是主体对自己身处其中的道德关系的自信,是主体对约束和调整自己行为的道德规范的自信。总之,道德自信是指主体“在对现成的社会道德规范有了充分的了解以后,根据自己的理解,确立起自己内心自觉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并按照这种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来选择和确定自己的行为”之自信。《道德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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