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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赵伶俐、经刚:美育评价智能化平台与实验教室建构——基于美育教学与美感体验过程

(2023-06-24 16:16:02)
标签:

教育

分类: 学习情况
美育教学必须在审美活动与美感体验中进行,美育评价也理应是伴随审美活动而进行的“过程性、体验式”评价。在目前艺术素质测评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基础上,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本文探索构建了政府美育督导(Z)、教师美育教学(X)和学生审美素养发展(Y)等三大维度构成的美育评价指标体系,重点阐释在美育实验教室环境下实施美育教学,通过网络、GPS定位和数据收集与分析等智能技术,实时实地收集、发送和分析与教师教学相应的学生审美学习活动的身心反应数据,以支持对学生审美素养的“过程性、体验式”美育评价。近代实验美学、现当代神经美学、美育心理学等,从不同程度为这一美育评价平台建设提供了实验、理论和技术支持。据此,有望还能推广构建出一套适应于整个教育教学评价的智能化方案。
2014年在教育部主导下,全国各区县和学校有力推动了以音乐美术课程为抓手的“美育工作”,一些地区率先开展了面向全体普通中小学生的“艺术素质测评”或音乐、美术课程“学业考试”和“美育进中考”等试点,开启了面向普通中小学生的美育评价的历程,推动了学校美育的进步。与此同时,问题也随之而来:      其一,目标概念不周延。“改进美育教学”应该针对的是整个美育课程的教学,而非仅是音乐、美术以及舞蹈、戏剧、影视等学科艺术的教学(教育部,2022);“提高审美与人文素养”,是对美育目标概括而明确的表述,显然不局限于“艺术素质”。面向普通学生的审美教育,除了以艺术美为载体外,自然美、社会美、科技美等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据此,“审美和人文素养”也应当包括“艺术审美素养”“自然审美素养”“社会审美素养”“科学审美素养”等,所以“艺术素质测评”当然不能等同于“审美与人文素养测评”,更不能等同于整个“美育评价”(赵伶俐,2017)。目标概念的含混,必然导致美育评价指标体系的不周延,也使得将“艺术素质测评”直接等同于“美育评价”的做法倍受质疑。      其二,“美育进中考”提法欠妥。毫无疑问,美育评价必须体现在小学升中学、中学升大学,以及本科升硕士和博士的评价体系中,因此探索“将艺术类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中共中央 国务院,2020)的要求,具有合理性。但是这个关于“艺术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政策,却被转化成了“美育进中考”的说法。“美育进中考,是实施艺术教育规范化、普遍化的突破口,是引导实现2022年开足开齐美育课程目标的有效路径”,且“美育进中考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继江苏、湖南、云南等省份后,宁夏也加入美育进中考的改革行列”(安丛,2021)。目前全国已经有4个省开展了美育中考计分,同时还有6个省、12个地市正在开始中考美育的计分,分值在10分到40分之间。这里的“美育中考计分”或“中考美育的计分”,与用艺术学科考试的方式和成绩来实现“美育进中考”,显然有微妙的却是本质的差异。这里的逻辑是,既然设置了音乐、美术乃至新近增加的舞蹈、戏剧、影视(教育部,2022)“新三科”,那就应该如同语文、数学、外语、科学、化学、地理、生物等学科那样进行学业考试。但是直接以艺术学科考试作为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发展水平的评价,有违美育更为深广的本义。美育与智育、德育、体育、劳动教育等一样,它们都不是一个学科,而是全面发展教育中的一个领域。目前以艺术学科考试或升学考试来力推学校美育的实施与评价,看上去是重视了美育和美育评价,实际上却会严重伤及“美育”的根本,不仅无助于美育目标的达成,反而还会降低或打击学生追求美的天性与热情,阻碍“审美与人文素养”的发展,使好不容易才得到重视的学校美育,再次蒙上阴影。      其三,评价方法不恰当。教育评价方法通常有两大类。一类是借助心理学常用的教学、学习与发展的测评方法——基于常模的测量与评价;另一类是教育领域常用的学科考评方法——基于课程标准的考试评价。“考试”是现代学校教育对学生学习效果评价的通用手段。目前常见的评价是根据学科目标和知识内容(课程标准)为依据来编制试题试卷,以学生的回答来判定其掌握知识和应用知识的水平,属于认知性的评价。但这种认知性评价显然不适用于“美育评价”。换句话说,目前的艺术课程的学业考试或“艺术素质测评”,如果也采用语文、数学、外语等惯用的(但也未必完全合理的)试卷考评方式来进行的话,那将严重背离“美育评价”的主旨。(1)美育评价,是“面向人人”的普及性的“审美与人文素养”评价,与“面向专业”艺术人才的选拔、排序和淘汰性的“艺术测评”或“艺考”全然不同。目前正在进行的“艺术学科测评”试点或艺术学业成绩考试,则明显带有专业评价痕迹,违背了美育必须让学生充分体验审美愉悦感和自主选择与创造的内在规律。(2)即便是学业考试,教育部新颁发的课程标准(教育部,2022)规定的艺术学科已有五门,每门或多门都规定必须考试也是不合理和不可能的。增加艺术门类,目的应该是为学生的审美活动与发展提供更多的选择性和自由度,而哪些艺术门类或内容适合学科考试,哪些不适合,甚至采用哪种考试方式(笔试、表现、展演、集体审美活动)等,也应该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所长来作出选择。只有“明确美育考试目标,放宽美育考试科目,认同多样的考试方法”,这才合乎美、审美和美育应该具备的“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原则和本性(赵伶俐,2020b)。(3)美育评价除了有其规定性外,更应该允许个性和随机性的存在。不同个体面对相同审美对象或相同审美提问时,所产生的感知、联想、想象、判断和从中获得的美感体验,都不相同。这种不同是审美活动的本质特征,甚至会是个人审美素养和创造力较高的显现。“美感教育就在于训练我们去观赏最大限度的美”(尹少淳,2019)。而用相同试题、一张试卷和一个标准答案进行事后评价,往往会掩盖和抹杀这些宝贵品质,违背美育的目标。      因此“美育就是而且必须是在审美活动与美感体验过程中进行,审美素养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其最适合的评价方式就是过程性体验式评价”,“否则测评的已非艺术素质,更非审美素养,而是知识和情感的回忆结果”(赵伶俐,文琪,2021)。总之,“体验式、过程性评价”才是美育评价最适合的方法,它需要让被评者进入具体审美活动情境,调动各种感官,与对象互动,唤起深度情感,形成共情,获得审美享受并提升美感体验和审美素养的真实过程。      在不具备实时测评技术与条件的过去,进行结果性事后性评价是不得已的事。但在信息化、互联网和各种智能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如果再继续使用结果性事后测评或简单的学科学业类测试,那就是不明智的了。因此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改革学生评价,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2020);“补齐发展短板,强化实践体验,完善评价机制”,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客观公正评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20),“创新德智体美劳过程性评价办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2020)。那么,如何在一个较为系统的美育目标和美育实施体系框架下,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打造一个“过程性”“客观公平”或“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的,实时而便捷的智能化可移动的美育评价体系与平台呢?(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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