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梁惠王下》03/2022.11
齊宣王問曰:「文王之囿方七十裏,有諸?」
孟子對曰:「於傳有之。」 曰:「若是其大乎?」 曰:「民猶以為小也。」 曰:「寡人之囿方四十裏,民猶以為大,何也?」
曰:「文王之囿方七十裏,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與民同之。民以為小,不亦宜乎?臣始至於境,問國之大禁,然後敢入。臣聞郊關之內有囿方四十裏,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則是方四十裏,為阱於國中。民以為大,不亦宜乎?」
白話譯,見文末。
×××
「與他人」的關係,是儒學必須要去面對的「理論架構」。
許多古典文本,在其理論架構下,是採取「重」個人、「輕」他人的一種理論姿態。
生命的可能變化和調整,的確是「個人」之事。
所以,去思考和論述「個人如何調整」是談生命變化之如何可能的合理思路。
儒學當然也重視個人的修為,所以非禮物視,這是個人之事。
所以,論語:「我欲仁,斯仁至矣!」
但,儒家的「個人」從「仁心」下手,也可說是從「良心的感受」下手,用耿寧在《人生第一等事》中的術語,是從「本原知識」下手。
這「本原知識」是與「倫理的自身實踐」扣在一起談的(耿寧)。
倫理,只有在「與他人共在時」才有意義。
倫理,可以說是一種「與他人共在如何是最好可能」的「本原知識」。
就儒學而言,人對倫理性本原知識的理解的中介,是「良心感受」。
換言之,在儒學這裡「致良知」,是,個人性與普遍性處於一種同一性的共在之中。
他人,是「致良知」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即《孟子·公孫醜》:「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長也。」
必有事焉,是勿正勿忘勿助長這種實踐方式的「前題」。
有「他人」,才會有「必有事焉」。
那麼,從「與他人的必有事焉」的視角出發,就經驗界而言,如何去做才能接近倫理性的本原知識下的行為,如何做,才能是個人與他人最好的一種共在關係。
在前文,孟子有提出了:推己及人。
這,是,儒學個人與他人關係模式之呈現的原則性建構方案。
推己及人。
推己及人,一點都不妨礙個人「幸福面」的被實踐及被呈現。
相反的,你可以在個人面「獲得更多」。
對他人有利的「對自己有利」,「民以為小,不亦宜乎?」
×××
白話譯:
齊宣王〔問孟子〕道:“聽說周文王有一處狩獵場,縱橫各長七十裏,真有這回事嗎?”孟子答道:“在史籍上有這樣的記載。”宣王說:“真有這麽大嗎?”孟子說:“老百姓還覺得太小呢。”卷二
梁惠王章句下宣王說:“我的狩獵場,縱橫各只四十裏,老百姓還認為太大了,這又是為什麽呢?”孟子說:“文王的狩獵場縱橫各七十裏,割草打柴的去,打鳥捕獸的也去,同老百姓一同享用。老百姓認為太小,這不很自然嗎?〔而您的呢,與此相反。〕我剛到齊國邊界的時候,問明白了齊國最嚴重的禁令後,才敢入境。我聽說在齊國首都的郊外,有一個狩獵場,縱橫各四十裏,誰要殺害了裏面的麋鹿,就等於犯了殺人卷二
梁惠王章句下罪。那麽,這為方四十裏的地面,對百姓來說,是在國內布置一個陷阱。他們認為太大了,不也應該嗎?”
全文及完整譯文,請見下載版147頁:http://xsh.aqnu.edu.cn/__local/E/EB/4A/09456DE9BF4A4C013E7A23EC4D9_334FF7D8_2C8C2A.pdf?e=.pdf
《孟子.梁惠王下》03/2022.11
齐宣王问曰:「文王之囿方七十里,有诸?」
孟子对曰:「于传有之。」 曰:「若是其大乎?」 曰:「民犹以为小也。」 曰:「寡人之囿方四十里,民犹以为大,何也?」
曰:「文王之囿方七十里,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民以为小,不亦宜乎?臣始至于境,问国之大禁,然后敢入。臣闻郊关之内有囿方四十里,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则是方四十里,为阱于国中。民以为大,不亦宜乎?」
白话译,见文末。
×××
「与他人」的关係,是儒学必须要去面对的「理论架构」。
许多古典文本,在其理论架构下,是採取「重」个人、「轻」他人的一种理论姿态。
生命的可能变化和调整,的确是「个人」之事。
所以,去思考和论述「个人如何调整」是谈生命变化之如何可能的合理思路。
儒学当然也重视个人的修为,所以非礼物视,这是个人之事。
所以,论语:「我欲仁,斯仁至矣!」
但,儒家的「个人」从「仁心」下手,也可说是从「良心的感受」下手,用耿宁在《人生第一等事》中的术语,是从「本原知识」下手。
这「本原知识」是与「伦理的自身实践」扣在一起谈的(耿宁)。
伦理,只有在「与他人共在时」才有意义。
伦理,可以说是一种「与他人共在如何是最好可能」的「本原知识」。
就儒学而言,人对伦理性本原知识的理解的中介,是「良心感受」。
换言之,在儒学这裡「致良知」,是,个人性与普遍性处于一种同一性的共在之中。
他人,是「致良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即《孟子·公孙丑》:「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长也。」
必有事焉,是勿正勿忘勿助长这种实践方式的「前题」。
有「他人」,才会有「必有事焉」。
那麽,从「与他人的必有事焉」的视角出发,就经验界而言,如何去做才能接近伦理性的本原知识下的行为,如何做,才能是个人与他人最好的一种共在关係。
在前文,孟子有提出了:推己及人。
这,是,儒学个人与他人关係模式之呈现的原则性建构方案。
推己及人。
推己及人,一点都不妨碍个人「幸福面」的被实践及被呈现。
相反的,你可以在个人面「获得更多」。
对他人有利的「对自己有利」,「民以为小,不亦宜乎?」
×××
白话译:
齐宣王〔问孟子〕道:“听说周文王有一处狩猎场,纵横各长七十里,真有这回事吗?”孟子答道:“在史籍上有这样的记载。”宣王说:“真有这么大吗?”孟子说:“老百姓还觉得太小呢。”卷二
梁惠王章句下宣王说:“我的狩猎场,纵横各只四十里,老百姓还认为太大了,这又是为什么呢?”孟子说:“文王的狩猎场纵横各七十里,割草打柴的去,打鸟捕兽的也去,同老百姓一同享用。老百姓认为太小,这不很自然吗?〔而您的呢,与此相反。〕我刚到齐国边界的时候,问明白了齐国最严重的禁令后,才敢入境。我听说在齐国首都的郊外,有一个狩猎场,纵横各四十里,谁要杀害了里面的麋鹿,就等于犯了杀人卷二
梁惠王章句下罪。那么,这为方四十里的地面,对百姓来说,是在国内布置一个陷阱。他们认为太大了,不也应该吗?”
全文及完整译文,请见下载版147页:http://xsh.aqnu.edu.cn/__local/E/EB/4A/09456DE9BF4A4C013E7A23EC4D9_334FF7D8_2C8C2A.pdf?e=.pdf
《孟子.梁惠王下》03/2022.11民以為小,不亦宜乎?
《孟子.梁惠王下》03/2022.11
齊宣王問曰:「文王之囿方七十裏,有諸?」
孟子對曰:「於傳有之。」 曰:「若是其大乎?」 曰:「民猶以為小也。」 曰:「寡人之囿方四十裏,民猶以為大,何也?」
曰:「文王之囿方七十裏,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與民同之。民以為小,不亦宜乎?臣始至於境,問國之大禁,然後敢入。臣聞郊關之內有囿方四十裏,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則是方四十裏,為阱於國中。民以為大,不亦宜乎?」
白話譯,見文末。
×××
「與他人」的關係,是儒學必須要去面對的「理論架構」。
許多古典文本,在其理論架構下,是採取「重」個人、「輕」他人的一種理論姿態。
生命的可能變化和調整,的確是「個人」之事。
所以,去思考和論述「個人如何調整」是談生命變化之如何可能的合理思路。
儒學當然也重視個人的修為,所以非禮物視,這是個人之事。
所以,論語:「我欲仁,斯仁至矣!」
但,儒家的「個人」從「仁心」下手,也可說是從「良心的感受」下手,用耿寧在《人生第一等事》中的術語,是從「本原知識」下手。
這「本原知識」是與「倫理的自身實踐」扣在一起談的(耿寧)。
倫理,只有在「與他人共在時」才有意義。
倫理,可以說是一種「與他人共在如何是最好可能」的「本原知識」。
就儒學而言,人對倫理性本原知識的理解的中介,是「良心感受」。
換言之,在儒學這裡「致良知」,是,個人性與普遍性處於一種同一性的共在之中。
他人,是「致良知」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即《孟子·公孫醜》:「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長也。」
必有事焉,是勿正勿忘勿助長這種實踐方式的「前題」。
有「他人」,才會有「必有事焉」。
那麼,從「與他人的必有事焉」的視角出發,就經驗界而言,如何去做才能接近倫理性的本原知識下的行為,如何做,才能是個人與他人最好的一種共在關係。
在前文,孟子有提出了:推己及人。
這,是,儒學個人與他人關係模式之呈現的原則性建構方案。
推己及人。
推己及人,一點都不妨礙個人「幸福面」的被實踐及被呈現。
相反的,你可以在個人面「獲得更多」。
對他人有利的「對自己有利」,「民以為小,不亦宜乎?」
×××
白話譯:
齊宣王〔問孟子〕道:“聽說周文王有一處狩獵場,縱橫各長七十裏,真有這回事嗎?”孟子答道:“在史籍上有這樣的記載。”宣王說:“真有這麽大嗎?”孟子說:“老百姓還覺得太小呢。”卷二 梁惠王章句下宣王說:“我的狩獵場,縱橫各只四十裏,老百姓還認為太大了,這又是為什麽呢?”孟子說:“文王的狩獵場縱橫各七十裏,割草打柴的去,打鳥捕獸的也去,同老百姓一同享用。老百姓認為太小,這不很自然嗎?〔而您的呢,與此相反。〕我剛到齊國邊界的時候,問明白了齊國最嚴重的禁令後,才敢入境。我聽說在齊國首都的郊外,有一個狩獵場,縱橫各四十裏,誰要殺害了裏面的麋鹿,就等於犯了殺人卷二 梁惠王章句下罪。那麽,這為方四十裏的地面,對百姓來說,是在國內布置一個陷阱。他們認為太大了,不也應該嗎?”
全文及完整譯文,請見下載版147頁:http://xsh.aqnu.edu.cn/__local/E/EB/4A/09456DE9BF4A4C013E7A23EC4D9_334FF7D8_2C8C2A.pdf?e=.pdf
《孟子.梁惠王下》03/2022.11
齐宣王问曰:「文王之囿方七十里,有诸?」
孟子对曰:「于传有之。」 曰:「若是其大乎?」 曰:「民犹以为小也。」 曰:「寡人之囿方四十里,民犹以为大,何也?」
曰:「文王之囿方七十里,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民以为小,不亦宜乎?臣始至于境,问国之大禁,然后敢入。臣闻郊关之内有囿方四十里,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则是方四十里,为阱于国中。民以为大,不亦宜乎?」
白话译,见文末。
×××
「与他人」的关係,是儒学必须要去面对的「理论架构」。
许多古典文本,在其理论架构下,是採取「重」个人、「轻」他人的一种理论姿态。
生命的可能变化和调整,的确是「个人」之事。
所以,去思考和论述「个人如何调整」是谈生命变化之如何可能的合理思路。
儒学当然也重视个人的修为,所以非礼物视,这是个人之事。
所以,论语:「我欲仁,斯仁至矣!」
但,儒家的「个人」从「仁心」下手,也可说是从「良心的感受」下手,用耿宁在《人生第一等事》中的术语,是从「本原知识」下手。
这「本原知识」是与「伦理的自身实践」扣在一起谈的(耿宁)。
伦理,只有在「与他人共在时」才有意义。
伦理,可以说是一种「与他人共在如何是最好可能」的「本原知识」。
就儒学而言,人对伦理性本原知识的理解的中介,是「良心感受」。
换言之,在儒学这裡「致良知」,是,个人性与普遍性处于一种同一性的共在之中。
他人,是「致良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即《孟子·公孙丑》:「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长也。」
必有事焉,是勿正勿忘勿助长这种实践方式的「前题」。
有「他人」,才会有「必有事焉」。
那麽,从「与他人的必有事焉」的视角出发,就经验界而言,如何去做才能接近伦理性的本原知识下的行为,如何做,才能是个人与他人最好的一种共在关係。
在前文,孟子有提出了:推己及人。
这,是,儒学个人与他人关係模式之呈现的原则性建构方案。
推己及人。
推己及人,一点都不妨碍个人「幸福面」的被实践及被呈现。
相反的,你可以在个人面「获得更多」。
对他人有利的「对自己有利」,「民以为小,不亦宜乎?」
×××
白话译:
齐宣王〔问孟子〕道:“听说周文王有一处狩猎场,纵横各长七十里,真有这回事吗?”孟子答道:“在史籍上有这样的记载。”宣王说:“真有这么大吗?”孟子说:“老百姓还觉得太小呢。”卷二 梁惠王章句下宣王说:“我的狩猎场,纵横各只四十里,老百姓还认为太大了,这又是为什么呢?”孟子说:“文王的狩猎场纵横各七十里,割草打柴的去,打鸟捕兽的也去,同老百姓一同享用。老百姓认为太小,这不很自然吗?〔而您的呢,与此相反。〕我刚到齐国边界的时候,问明白了齐国最严重的禁令后,才敢入境。我听说在齐国首都的郊外,有一个狩猎场,纵横各四十里,谁要杀害了里面的麋鹿,就等于犯了杀人卷二 梁惠王章句下罪。那么,这为方四十里的地面,对百姓来说,是在国内布置一个陷阱。他们认为太大了,不也应该吗?”
全文及完整译文,请见下载版147页:http://xsh.aqnu.edu.cn/__local/E/EB/4A/09456DE9BF4A4C013E7A23EC4D9_334FF7D8_2C8C2A.pdf?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