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婚姻法
(2023-11-11 18: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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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 |
分类: 读书札记 |
婚姻
洪武二年、令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餘亲主婚。若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若巳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其定婚、夫作盗、及犯徒流移乡者、女家愿弃者听还聘财。其定婚女犯姦经断、夫家愿弃者、追还聘财。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
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為亲者。并行禁止。
五年、令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国。许与中国人家结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為奴婢。其色目钦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
二十六年定、凡民间男女嫁娶。不许同姓、及尊卑亲属、相為婚姻。违者、律有常宪
永乐四年詔、北京山东等处人民、流移各处趁食。有将女凭媒、礼嫁在处人民為妻、已生男女者。保勘明白。仍许完聚。不必发回原籍。
正统四年、令武职不得与所管旗军结婚。
十一年、令云南四川贵州、所属宣慰宣抚安抚长官司、并边夷府州县土官衙门、不分官吏军民、其男女婚姻、皆依朝廷礼法。违者罪之。
弘治二年、令有訐告服内成婚者。如亲病已危、从尊长主婚、招婿纳妇、罪止坐主婚。免离异。若亲死虽未成服、輒婚配、仍依律。断离异。《大明会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