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央企金融业务监管将进一步明晰
(2024-06-06 10:06:37)据了解,本次会议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此外,还要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做好风险防控,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努力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出台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就国资央企的金融服务发展就有明确定位,也做好了铺垫。该办法要求,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事实上,去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扩大会议还提出,将紧密结合国资央企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举措,立足推动主业发展、振兴实体经济的职责使命,积极探索具有出资人特色的中央企业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认为,从国家层面看已经明确提出了建设金融强国的要求,而国资央企作为国有经济的中流砥柱也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国资央企稳健发展是主基调,而其相关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更应该控制好风险,更要服务好实体经济。
“国务院国资委加大中央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力度和考核力度,要求国有企业围绕主责主业经营,对于非主业、非优势业务进行剥离,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推动企业进一步做强做优做精实业主业。”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主任周丽莎认为,国务院国资委在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中,要求国有企业完善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做强主业,坚决遏制部分国有企业盲目多元化、“铺摊子”倾向。同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压力,目的在于加强企业的资本运作和财务管理能力,进行资本运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