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责任内控化
(2024-03-27 15:55:30)
国务院国资委在转变监管职能过程中,坚持放管结合,归还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使国有企业作为监管主体可实现自我监管与内部控制。在第一阶段企业初步获得监管权,为更好发挥监管效能,国务院国资委对于企业内部监督执纪进行了一系列引导,落实企业监管责任,促进内控监管体系的初步形成。在第二阶段国务院国资委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了更高要求,要求企业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在第三阶段国务院国资委对企业内控监管体系提出更为细致更加优化的要求,从具体领域与事项的角度完善内控监管体系,提高企业监管内控水平。第一阶段为责任落实的内控化。2014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提出要求,强调落实以经济增加值为主要考核指标的考核责任,建立完善监测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此后国务院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从负责人作风待遇及内部资产流程监督管控等方面提出要求。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对工作人员严格监督执纪,对负责人履职待遇进行严格规定与监督,完善问责体系,强化问责力度,负责人与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规定。国有企业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各部门协同监督,强化流程管控与投资管理,通过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着力提升监督效率与风险防控能力。第二阶段为责任强化的内控化。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对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企业树立好责任意识与风险意识,通过完善各项流程及配套制度、细化明确责任清单来督促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发挥各部门的协同监督作用,建立完善问题报告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社会责任的顺利履行。此后,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强调,要求企业将社会责任与自身运营发展相融合,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对企业履责行为全面监督,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与工作报告机制,确保权力的规范运行。第三阶段为持续优化的内控化。2019年起国务院国资委陆续发布“有关完善国有企业内控体系的政策文件”,从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管控、责任意识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提出要求。在财务管理方面,要求国有企业做好资本预算支持的计划及监控,建立并完善全面的预算管理及合规风控体系。在内部审计方面,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机制,抓住重点,落实责任,完善检查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在监督管控方面,要求国有企业从管理、执行、评价等方面全面优化内控体系,完善风险防控与监督评价机制,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在责任意识方面,要求国有企业负责人提高责任意识,落实并强化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合规管理水平。
后一篇:监管工作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