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显两个职能发挥,当好“运动员”
(2024-02-23 14:05:56)
一是当好首席董事,实现科学有效决策。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占多数就是实现董事会规范独立运作,代表出资人意志和任职企业利益,降低“内部人”控制的风险,实践证明这种制度设计是行之有效的,但外部董事来源各异,有国企领导人员转任的专职外部董事,也有来自律师事务所、高校科研院所的兼职外部董事,人员分散带来集中度不高,加上日常工作交流不充分,虽然都是代表出资人履职,但缺乏“凝聚力”,对于企业日常业务可以通过“授权”决策各自独立发表意见,但对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充分代表出资人意志实现“授意”决策,首席董事就是德高望重的外部董事召集人,是出资人与分布零散的外部董事之间的桥梁纽带,也是董事会科学决策的关键核心。
二是设置财务监督专员,落实外部董事“一人双岗”制度,实施“专职董事+外派财务监督专员”由一人担任,新《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应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为外部董事,作为监事会的替代是对内部董事的制衡,监督更为具体且直接。是外部董事制衡“一把手”的策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