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集团管控的管理冲突
(2024-01-16 14:55:44)一、集团管控与国有企业治理的冲突
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应当遵守《公司法》体系的法律规制、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制,以及党委、政府、监察法等法律规制。现实中,国有企业往往更加注重特殊的法律规制忽视《公司法》体系的法律规制,常见的问题包括:注重集团文件忽视本公司文件、注重组织程序忽视公司法程序、注重行政命令忽视公司决策等。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国有企业的集团管控存在《公司法》上的瑕疵,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存在人格混同、董事监事未能正确履职等,从而产生各种责任。
二、股权与非股权关系的冲突
基于行政级别、委托管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等各种原因,有时甚至是基于不得已的救助行为等,国有企业集团成员之间存在除了股权关系外,还存在非股权但有实际控制或者实质影响,甚至责任主体和经营主体相分离的情况,在国有企业集团成员之间形成了股权关系之外的租赁、合同、兼职、代管等各种复杂的合同。出于一个集团的考虑,国有企业在该类文件手续方面往往不够重视,未能及时理顺股权关系,从而产生问题。
三、管控合规中的权责冲突
国有企业有时会出现签字的人不在本公司的任职,甚至签字的人无决策权却要承担决策(签字)风险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本公司不进行决策,按照上级文件执行”这种情况,此外,类似于借通道(资质)项目,该业务往往不由被借的公司管理,但基于通道、资质考核的特殊要求,签字人员(特别是对外的各种文件)往往不是本公司人员,也不负责决策此等事项,但实际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况。因此,理顺权责关系是国有企业集团管控合规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集团管控与风险控制的冲突
国有企业通常对风险控制是有较高要求,特别是对本集团与外部的各种交易风控把握严格,但往往对于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各类交易把握不够严格,这导致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风险隔离往往存在问题,可能导致集团成员之间责任连带或混同,无法主张各种优先权、占有权等,最终不利于控制集团成员自身的风险,也不利于控制集团的整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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