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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提出和推进

(2023-12-05 16:04:20)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明确了国有企业可以发展混合所有制,并将其作为搞好国有经济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20158月,中央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随后上海、广东、重庆等21省市相继出台关于本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见。混合所有制改革渐入高潮。

有数据显示,截止20136月,全国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总数15.6万户,其中引入民资、外资等非国有资本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为67513户,占比43.25%。从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情况看,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为23225户,占51.55%,净资产占比46.7%;地方国有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为44240户,占比39.84%,净资产占比45.96%。到2012年底,由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378家,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比例已超过53%。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681户,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已经超过60%[1]

截止2019年末,中央企业所属“双百企业”中有41.55%的企业在本级层面开展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其中非国有资本持股比例超过1/3的占53.49%62.65%的“双百企业”在子企业层面开展了混合所有制改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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