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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国企非主业投资

(2023-09-20 11:31:04)

具体来看,《办法》的出台,对参股企业的管理要求明显提升,明确要“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要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且不得与企业特定关系人员合资合作。


参股投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应当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丁伯康认为,41号文中明确提出国有企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意味着国有企业在投资参股时,要重视聚焦主责主业,可以利用参股投资更好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通过与有技术、有经验、有市场的合作伙伴共同发展,降低风险、提升成功概率。同时,可以通过利用参股投资共建主业产业链,打造产业生态,有效控制主业的成本,提升市场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另外,其不允许以参股投资的方式打‘擦边球’。这也是本次加强参股管理的重点,包括以明股实债等投资方式,避免国有企业投资游离在国资监管的体系之外。因此,41号文明确提出严格控制以参股方式出借国有资金,是对国资监管深入参股管理的重要体现,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举措,对国有企业合规开展参股投资有重要意义。这些举措一方面除了可以规范国有企业参股民营企业的投资决策行为外,还将为民营企业的长期发展,带来资源、资金和管理方面的支持,使得双方参股企业真正从体制上、业务上、管理上做强做大。”丁伯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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