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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的履职范围及依据

(2023-04-12 09:30:33)

一是外部董事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是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应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部分地方政府对外部董事的职权作出了明确界定。2016年3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意见》(川办发〔2016〕19号文),对充分认识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重要意义、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基本原则(身份“专职”、能力“专业”、履职“专管”、职责“专用”)、专职外部董事的主要职责、基本任职条件、遴选方式、管理方式、薪酬待遇等作了较为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对外部董事的履职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参考性。川办发〔2016〕19号文规定了专职外部董事应承担的职责:专职外部董事要按照出资人要求认真履职,忠实维护出资人权益,正确行权,勤勉敬业。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

依法参加任职企业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督促和支持经理层执行落实董事会决策。

主动研究和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和企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履职企业要为专职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重要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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