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识意见》制定了哪些新规?明确了处置方式范围和程序
(2023-02-02 17:15:58)
黑龙江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总体原则是: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改革。
可采取如下处置方式: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原有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在改制中,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保留划拨、作价出资(入股)以及出让、租赁方式予以处置。一是对原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二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制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等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予以处置;三是原有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均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处置。
处置的土地范围包括:拟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改制单位持有不动产登记证书。尚未登记的,改制单位应提供权属来源,并向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严格依照处置程序办理:一是拟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的,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并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二是拟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向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的改制方案中,应明确土地的处置方式,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方案前,需征求省自然资源厅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按程序办理处置手续。三是拟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到属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协议出让、租赁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