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为何出台《意见》?是新时期国企改革的发展要求
(2023-02-02 17:14:43)
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前,原国有(国营)企事业单位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无偿取得一定土地并实际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将其统一确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国有(国营)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土地权属的变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应当在这一环节实行有偿使用,即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通过进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有利于推进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发挥土地的资产价值,有利于提高企业融资保障能力,满足新时期国企改革的发展要求。2022年11月24日,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快已改制国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企业,依法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的,可以依照原改制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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