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
(2022-08-29 10:38:44)本文讲述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建立、完善并规范运作公司的治理结构制度体系,使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制衡,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职权
(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非常设性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作出决议,对公司的运营发展起着全局性、指导性的作用,但是股东会对内不能执行管理职能,对外不能代表公司。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前述规定了股东会法定10项职权,此外,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超过一定额度的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议权归股东会。
除上述法定职权之外,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股东会的其他职权。常见的股东会其他职权有:公司聘用、解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审议股东的提案,审议批准金额超过公司最近总资产一定比例的合同,检查和监督业务执行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派遣特别审计员等。
公司章程增加股东会其他职权的目的是划清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界限,对董事会的权利进行限制。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暂行股东会某些法定职权,即以授权委托书形式,以股东会的名义授权给董事会暂行某些应由股东会行使的法定职权,该项授权通常应当以具体执行股东会某项现有决议为限。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公司还应该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通常由董事会拟定草案,经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后生效。
股东会议事规则包括公司章程相关部分的内容,但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当比公司章程更详尽。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并对股东会负责,是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性机构,其起到了承上(股东会)启下(经营管理层)的作用,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太短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建议公司选择3年任期。
注意:1、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剥夺董事会的上述十项法定职权;
2、股东会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3、《公司法》第49条对经理职权的规定是任意性条款,公司可以通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授予董事会行使部分经理职权;
4、公司还可以规定权利行使不明时,董事会对公司事务享有排他性的管理权。
在议事规则中可以明确划分董事会决议种类,将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经半数董事同意通过,特别决议需2/3董事同意通过。议事规则可规定向股东会提交的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重大投资项目、收购兼并等重大问题方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职权
为履行职责,公司应保障董事享有:
1、表决权,这是董事的基本权利,也是董事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
2、知情权,包括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和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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