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最为发达的朝代。在军事上,长期处于北方强邻的压制。为了维持庞大的军事开销和每年巨额岁贡。两宋中央政府把目光朝向海外,积极对外通商。
为了创造优越的对外通商条件。朝廷对各国蕃商采取诸如封赏、补官奖励办法和税收优惠政策。在居住、婚姻、子女就学等政策上予以政策倾斜。
因此,大批蕃商云集中国广州、泉州、明州等沿海城市。当时展现出“涨海声中万国商”的盛况。
“商舶之利,颇助国用”。外贸利润因此成为朝廷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朝廷为此在沿海各城市成立“市舶司”,类似于现代的海关。专司藩税事宜。
这当中不少蕃商因通商成效大,被朝廷授予官衔。例如宋神宗时的大食商人辛押陁罗,这位阿拉伯阿曼外商定居广州行商数十年,因为能招来大批舶货。曾被宋廷封为“归德将军”,官衔三品。
由于他长年在广州居住,经营时间很长,积攒的财富很多。史载:“辛押陁罗,大食勿巡(今阿曼)人。居广州数十年矣,家资数百万缗”云云。
当时,宋王朝一年的财政收入最多也才几千万缗。他一家就占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真可谓富可敌国。
辛押陁罗后來回国,却被国王诛杀。引起辛押陁罗在华遗产的纠纷。官司打到了当时任职户部侍郎的苏辙那里。这才引出了一个“苏辙判蕃商遗产”的案例。
宋代对蕃商遗产上处置也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宋刑统·户婚律》卷十二中有“户绝资产”和“死商财物诸蕃人及波斯附录”的条款。
可见宋朝廷对于蕃商各方面的权益都予以了充分的考虑。律条中规定:凡来华的波斯及诸蕃人身死,其资财货物等,依诸商客例处理。
此外,宋代的继承法在沿袭唐朝旧制的基础上。也相应提高妇人、赘婿在继承中的地位。允许收养异姓子弟为养子。养子同样有继承权。
据苏撤在其著作《龙川略志》第五卷《辨人告户绝事》一文中,就记载着这件事:辛押陁罗回国被害后,其在广州的巨额家产数百万。仅有一个养子主持家务大事。
有个商人妒忌其资财,便到汴京户部举报这个养子不应继承这笔巨额遗产。应作为“户绝财产”充公处理。
养子闻迅,也派了两人到京城户部申诉。双方就此打起了“蕃财遗产继承”的官司。
案子到了户部郎官手里,大家认为如果作为绝户处置,朝廷自然会得到一大笔的财富。但是如果草率将“蕃财充公”会凉了蕃商的心,对外影响不好。
户部侍郎苏辙得知这个案子后,立即现场办公。根据《大宋律》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养子有继承权。可以继承这笔巨额遗产。
即便从现在的法律来看,远在一千多年前苏辙所判的案子也是有理有据。对外的示范作用很大:
其一,维护了蕃商的合法权益。辛押陁罗在中国没有任何大食血统的亲人。唯有这一养子,奉养他并帮助他理财持家。更何况《大宋律》也规定养子同样具有继承权。所以此判决符合宋律条文规定。
其二,对于无理的越级上告,果断予以驳回,具有“以警效尤”的示范作用。
其三,当时宋朝奉行招商引资政策,维护蕃商的利益。就有利于进一步搞好招商,有利于朝廷财政持续增收。
苏辙的这一做法,正是维护了国家的长远利益与大局。
备注:苏辙(1039-1112),北宋文学家。嘉佑进士,累官至尚书右丞、门下侍郎。与父洵、兄轼,合称“三苏”。列“唐宋八大家”之一。
政治态度与兄轼相同。文学成就上不如其兄。但户部侍郎任内,处理大食藩商遗产案颇足称道。有《栾城集》存世。
此案例也说明了中国古代王朝在处理对外关系上的手法娴熟和智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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