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也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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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当中的医疗费用,正常情况下不应该由医保报销,而是应该由侵权人赔偿。不过,现实情况比较复杂,什么情况都可能发生。比如通过骗保,有些人会获得医保报销。当然,也有少部分情况,符合报销条件。但无论哪种情况,法院都应该支持原告获得医疗费用赔偿,理由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请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实际发生”而非“实际支付”。所以,具体由谁支付医疗费用,并不影响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事实上,大部分交通事故案例,原告受伤后的医疗费用,被告都会垫付一部分,但被告已经垫付的费用一样会计入原告的损失,只是在确定被告赔偿责任之后,会对其进行加减,如果已垫付的费用超出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则原告应当返还超出的部分。
2、医疗保险是基于原告交纳社保费用才报销原告医疗费用,原告承担了支付社保费用的义务才享有报销医疗费用的权利,被告并未代原告支付保费,无权享有由此产生的报销利益。
3、被告即使赔偿医保不应报销的医疗费用,也不会面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追偿问题
追偿的前提是侵权的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被告赔偿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并不会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其启动追偿程序。
正如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6民再3号案件判决得那样,“关于医疗费问题,上诉人徐小清、太平洋财险襄阳公司主张医疗费应扣除医保已报销的金额,本院认为,侵权民事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原告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徐小清基于其侵权行为对一审原告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某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徐小清、太平洋财险襄阳公司主张从医疗费中扣减医保已报销金额,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