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的要义是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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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公正司法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大讨论焦点。何为公正?公平正直是也。何为公?何为平?何为正?何为直?图片中可能看得清晰,但在具体案件中,往往很难说清,因为它们都是一种主观价值判断。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必然一方输,一方赢,输的一方鲜有“口服心服”,总会来上一句“法院真不公正”。但是,口上不服,并不代表心里不服。自己的案件,自己最清楚,是非曲直自在人心,当然也在输方内心,如果法院真是判决公正的话,输方内心未必不认可法院的公正性。
这就是说,虽然公正是主观价值判断,但并非找不到衡量标准。实际上,“公正”一词本身就内含标准,公民在做出是否公正的判断时,实际就是在承认社会有一种约定俗成的世界观、价值观,并有意或无意把它作为标尺。起初,这是一种朴素的道德观念,在国家形成后,统治阶级把符合自己利益的部分提升成法律。此后,法律就成为社会通用的衡量公正与否的判断标准。
所以,司法公正的衡量标准只能是严格执法的意愿和能力。一个国家司法体制严格执法的意愿程度高,严格执法的能力强,则这个国家必然司法公正。反之,则必然司法不公。
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按说证据审查标准最低,让法官确信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但现实中,法官往往把“明显大于”搞成“确信”,甚至搞成刑事案件标准的“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法官会让原被告双方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老想查清案件“全部事实”。这怎么可能?时间不可能倒流,真相不可能再现,法院只能依据证据形成的事实碎片尽量还原案件真相,依据“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作出判决。人为拔高证据审查标准,结果只能是加大原告举证难度,让原告胜诉变得困难,甚至不可能。
这就是现实当中原告官司难赢,百姓哀叹找不到说理地方的原因所在。
要强调,法官拔高证据审查标准决不是“严格执法”,法律没让他们这么“严格”。可是,法官为什么还乐此不疲呢?是怕司法责任制吗?公民举报法官枉法裁判,鲜有立案,更没几人是因为公民举报才被逮捕,说明司法责任制不是主要原因。
人情因素,案外因素,肯定是一大原因,但是不是主要原因,没有官方认证,谁也不能这样说。
但无论如何,当前法官整体严格执法的意愿不强,是现实。法官拿到自认为“棘手”的案件,左右为难,看到原告,就厌烦,甚至气不打一处来。就这样的意愿,严格执法的能力能强?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尚且如此,民告官案件可想而知。
法院的天平上称的应该是“理”,而不应该是“肉”,不能是谁的肉重,谁的块大,谁就有理。
经历的案件多了,不免感叹,公正司法的要义是严格执法。中国自古不缺法条,缺的是像包公那样的严格执法者,缺的是能够造就严格执法环境的司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