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抵制法院立审不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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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审分立立案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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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审分立是我国早已建立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但现实当中,总有一些法院不愿认真执行。特别是行政诉讼,有的法院喜欢让行政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这样,有时,就会出现很滑稽一幕——法官先是决定立案,起诉人交纳了诉讼费后,同一法官自食其言,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经开庭,迳行驳回起诉。这种行为,把立案权和审判权贯通,为法官操纵案件提供了方便之门,极易损害司法权威。另外,也很容易造成立案难问题。更有甚者,有的法院立案庭几乎沦为摆设,不是让审判庭,就是让派出法庭行使立案职责。
最早确立该制度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4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在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该文件虽已被废止,但立审分立的原则一直坚持。替代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这实际仍是规定立审分立制度。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把立案、审判、执行、财产保全四个审判环节视作并列关系,各作单独规定,也是在坚持立审分立原则。1999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依然有效,该文件的主要任务就是确立立审分立原则。
建立立审分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立案权和审判权的相互制约,提高法院公正司法的能力,解决现实当中容易出现的立案难问题。但该制度实行了近30年,中国法院依然没有实现“坚决纠正立审不分的做法”这一目标,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前一篇:律师不能、不敢包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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