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要严防精神病诊断程序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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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是对精神障碍等严重精神类疾病的一种通俗称呼,即使科学发展到今天,人类社会客观上仍然缺乏对于该类疾病进行司法鉴定的明确医学及法律依据,但现代司法又不可能绕过它,精神病诊断是否必要、正当和合法经常成为热点案件争议焦点。于是乎,“假精神病”、“被精神病”、“精神病人正常化”等词语就被发明出来。
犯罪嫌疑人可能假冒精神病用以逃脱法律制裁,普通人也可能被“被精神病”用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以便某些官员或机关打击报复某个公民。与正常人可能被人为“变成”精神病人相反,也有一些精神病人被人为“正常化”,以便强行追究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应该说,我国历时27年酝酿才于2012年10月26日公布《精神卫生法》是一项划时代的贡献,对遏制人类,包括我国历史一直存在的“被精神病”等现象树立起了现代文明、法治标杆。
不过,法律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良法的实施更需要久久为功。法治被人类设计出来的初衷是限制权力,但法治实施的最大阻力其实也是来自权力。“精神病检查不得强制进行”已经成为现在社会的共识,唯一例外就是“法律另有规定”。那么,都有哪些“另有规定呢”?
我国《精神卫生法》在规定只有个人自行或近亲属送往医疗机构可以启动精神障碍诊断程序之外,同时也规定“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针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两种情形时就“应当”、而不是“可以”将人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这就让人不寒而栗了!什么叫“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呢?因为受到同事的故意挑拨才发怒,激奋之下喊出“我要揍死你”,是不是“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起码可以当作“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吧?你看看,只要所在单位,只要当地公安机关“想”,他们就能“有”办法强制启动精神病检查程序。你说可怕不可怕?
不要以为笔者在危言耸听!苏联时代的“被精神病”恐怖距离现在并不遥远,赫鲁晓夫鉴定异见分子是精神病的理由极其简单,“只有精神病人才怀疑苏联光明美好的前途”。我国现在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并非法治方式,依靠申诉方式制约人事权力的制度安排本质仍为人治。在这种情形之下,不能排除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存在专横跋扈的领导干部利用“精神病”手段消除下属的异见和不满。
内部行政行为领域尚且如此,外部行政行为领域只能必然如此。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利用“精神病”手段打击信访人员,也不鲜见。
总之,我们国家需要继续完善精神卫生立法,起码要取消所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军队、国企等)对所属人员可以强制进行精神病检查的权力。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对普通公民有权进行的强制医疗程序,也要进一步完善制衡机制和运行机制,以让法律得到切实执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