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两高”司法解释权与合宪性审查

(2023-12-16 16:07:36)
标签:

合宪性审查

司法解释

分类: 法律规定学习与探讨
“两高”司法解释权与合宪性审查

众所周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司法解释权。这种权力很大,应用很广,影响很深,以至于法律能否实施、如何实施,都要仰仗各种司法解释。所以,司法解释权力来源为何,是否合宪,都有必要追本溯源,仔细研究。

首先,我国《宪法》从未规定司法机关具有法律解释权,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其次,我国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立法法》,在最初的版本也未有司法解释权的规定,从2015年修正的版本才开始规定有司法解释权条款。这说明,“两高”的司法解释权已有宪法授权地位。

那么,我国最早规定司法解释权的文件是哪个,是在什么时间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在2006121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并在200741日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开创了新中国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先河。根据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司法解释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这几部法律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早公布于19797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早公布于1981610日。看来,我国最早规定司法解释权的法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其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从上述时间可以看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早就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只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的时间很晚,27年后才正式开始。不过,一开始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大动作,其文件第三条规定“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为什么说这是大动作?因为授权的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只可“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而跑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这里,“根据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就可制定司法解释,而且对此类司法解释还专门规定了名称,称之为“规定”;与之对应,真正法律授权的“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这就是说,何为立法精神,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什么,完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说了算,这样的说辞几乎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任凭自己意志就能制定“规定”。这哪是制定“司法解释”当中的“规定”?这分明就是制定“法律规定”嘛!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权发展历程,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大致相同。

发展到今天,“两高一部”经常被指责“架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搞“自我授权、相互授权”。原来,这一切的“原罪”就是20074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和200651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成于斯,败于斯,果然如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切实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建设,正当其时。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