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信访案件也应是居中裁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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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规定信访办理程序是“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听取”,用耳朵听,说明必须当面聆听。如何调查核实?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很明显也要听取被信访人的陈述和理由。短短几句话,即可证明办理初次信访答复时必然存在三方主体,即信访人、被信访人、信访有权处理机关。
听证会是模拟司法审判,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的行政纠纷处理模式,当然也会存在三方主体。而信访程序中的听证三方主体只能是信访人、被信访人和信访有权处理机关。
这就说明,无论是普通信访办理模式,还是听证信访办理模式,都必须要有三方主体参加,区别只在是否要求信访人和被信访人当面辩驳而已。
《信访工作条例》第32条规定:“(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该条是在规定信访有权处理机关如何写作信访处理意见书,也是仿照司法审判模式。信访人有理的,支持信访请求;无理的,则不予支持。
《信访工作条例》这些规定无不都在说明,办理信访案件也应是居中裁判模式。
可问题在于,中国各级信访局普遍都让被信访人受理、答复初次信访。如此违规操作,办理信访案件的居中裁判模式何以能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