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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向信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一概为信访

(2023-04-12 08:43:43)
标签:

政府信息公开

信访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分类: 各省中院判例

裁判要旨:

本案中,上诉人徐XX要求被上诉人山东省信访局公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信访“领导包案”的相关规定的信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信访“带案下访”的相关规定的信息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信访“公开接访”的相关规定的信息,被上诉人山东省信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重复处理告知书》,系信息公开答复

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山东省信访局是否属于重复告知,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被上诉人山东省信访局作出的答复行为系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该答复与上诉人徐XX具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徐XX起诉,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1行终313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XX,女,19706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信访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城,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干杰,代省长。

上诉人徐XX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信访局、山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行初3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9316日,原告徐XX向被告山东省信访局通过信函的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山东省信访局于2019319日收悉,并于20196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重复处理告知书》,告知原告徐XX已于2019222日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过相同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山东省信访局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部门管理机构,属同一行政机关,所以对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不予重复答复。徐XX不服该告知书,向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9823日作出《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重复处理告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徐XX要求被告公开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信访“领导包案”的相关规定的信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信访“带案下访”的相关规定的信息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信访“公开接访”的相关规定的信息,实质上是借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要求山东省信访局进行督促履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徐XX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重复处理告知书》、鲁政复决字[2019346-3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徐XX的起诉。

上诉人徐XX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将信息公开申请等同于信访事项,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剥夺了上诉人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撤销被上诉人山东省信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重复处理告知书》;3、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9346-3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本案中,上诉人徐XX要求被上诉人山东省信访局公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信访“领导包案”的相关规定的信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信访“带案下访”的相关规定的信息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信访“公开接访”的相关规定的信息,被上诉人山东省信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重复处理告知书》,系信息公开答复。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山东省信访局是否属于重复告知,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被上诉人山东省信访局作出的答复行为系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该答复与上诉人徐XX具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徐XX起诉,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行初32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长  张正升

审 判员  孙继发

审 判员  魏吉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婷婷

书 记员  李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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