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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属行政协议,为民事法律行为

(2023-03-09 09:26:43)
标签: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

行政协议

矿业权

分类: 最高法判例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仅将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纳入行政协议范围,并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含在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进行规定。故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属于行政协议,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行政协议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中日秦皇岛办事处就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82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日青年交流中心秦皇岛办事处。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512号。

法定代表人:马兴民,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理,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城,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书,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中日青年交流中心秦皇岛办事处(以下简称中日秦皇岛办事处)因诉被申请人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行终4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日秦皇岛办事处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未向中日秦皇岛办事处释明其应变更被告,即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属于程序违法。中日秦皇岛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均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仅将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纳入行政协议范围,并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含在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进行规定。故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属于行政协议,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行政协议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中日秦皇岛办事处就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中日秦皇岛办事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日青年交流中心秦皇岛办事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武建华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静雯

书记员    刘琪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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