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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相关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内容

(2022-10-23 08:28:49)
标签:

征收信息

主动公开

分类: 各省高院判例

裁判要旨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但具体公开的内容由政府机关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对被征收人的征收、安置补偿情况属于应公开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信息的组成部分,此类信息虽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具体安置补偿利益,但安置补偿的依据、标准、方式等方面的信息涉及到与其他被征收人的情况是否一致,也是其他被征收人监督、衡量征收机关是否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的参考信息资料,因此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在此情况下,负有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信息用途以及被征收人是否愿意公开的意见和理由,应当作出调查处理。

被上诉人瀍河区政府针对上诉人旭升耐火材料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作了必要查找工作,并征询了被要求公开信息的第三方当事人的意见,但从瀍河区政府一审提供的证据看,被征询的第三方当事人只表达了不同意公开的意见,并未说明合理理由

瀍河区政府在答复中亦未阐明不公开的合理理由,也未衡量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等因素。故瀍河区政府不予公开的答复理由不当,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依法应予撤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豫行终19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市旭升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下园路变电站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何成炎,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九都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买允建,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宛康,市长。

上诉人洛阳市旭升耐火材料厂因诉被上诉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瀍河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洛阳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行初4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洛阳市旭升耐火材料厂系诉求公开瀍河区政府在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获取的第三方信息,瀍河区政府经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洛阳市旭升耐火材料厂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瀍河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洛阳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洛阳市旭升耐火材料厂诉求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洛阳市旭升耐火材料厂诉讼请求。

洛阳市旭升耐火材料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以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为由,认定瀍河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违背法律规定错误。上诉人申请的信息主要是被征收房屋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这些都是拆迁职能部门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不是从第三方(被征收人)获取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瀍河区政府有公开涉案信息之法定职责,且该信息不涉及他人隐私,瀍河区政府因对征拆户的意见征求后,不予公开的答复是错误的。二、上诉人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被上诉人区政府不主动公开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依据自身需要申请公开。三、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项进中、徐小会两人的补偿信息不存在,那么则应当告知上诉人涉及此两人补偿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而不是不予公开。四、被上诉人洛阳市政府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错误,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根据上述行政法规条文的规定,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但具体公开的内容由政府机关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对被征收人的征收、安置补偿情况属于应公开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信息的组成部分,此类信息虽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具体安置补偿利益,但安置补偿的依据、标准、方式等方面的信息涉及到与其他被征收人的情况是否一致,也是其他被征收人监督、衡量征收机关是否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的参考信息资料,因此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在此情况下,负有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信息用途以及被征收人是否愿意公开的意见和理由,应当作出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上述法规条文对行政机关遇到“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何公开亦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瀍河区政府针对上诉人旭升耐火材料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作了必要查找工作,并征询了被要求公开信息的第三方当事人的意见,但从瀍河区政府一审提供的证据看,被征询的第三方当事人只表达了不同意公开的意见,并未说明合理理由。瀍河区政府在答复中亦未阐明不公开的合理理由,也未衡量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等因素。故瀍河区政府不予公开的答复理由不当,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依法应予撤销,并同时撤销洛阳市政府的案涉复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鉴于瀍河区政府针对洛阳市旭升耐火材料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公开,以及如果公开应当公开哪些信息内容调查的并不充分,故责令瀍河区政府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向旭升耐火材料厂重新作出答复。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行初41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三、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洛政复决字(2019)第12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责令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规定向洛阳市旭升耐火材料厂重新作出答复。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磊

审判员 马传贤

审判员 万宗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月华

书记员王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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