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乡落户人员申请宅基地是否合法的审查标准
(2022-10-12 1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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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乡落户申请宅基地 |
分类: 最高法判例 |
裁判要旨:回乡落户人员申请宅基地是否合法,应审查符合以下条件:1.是否为本村村民户籍;2.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是否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4.是否经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5.户内是否有其他宅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
本案中,林州市人民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为非农用地或已转为建设用地,亦没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申俊杰申请宅基用地已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且再审申请人申俊杰在申请办理涉案《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时,并非本村村民,不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故,原审法院认定林州市人民政府为申俊杰颁发涉案《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38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申俊杰,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宝玉,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俊林,男,汉族,1964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申俊杰因申俊林诉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14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俊杰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所涉土地早已不属于耕地,其土地性质以土地利用现状为基准进行认定和判断,并无不妥。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主体和条件符合法律要求,且再审申请人及家庭人员已迁回,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村委会的意见应视为该村集体讨论通过。宅基地具体位置由村委会根据村镇规划进行安排,不属于行政行为。宅基地位置安排与宅基地用地许可不属于同一范畴,并不影响该宅基地用地许可的合法性。二、涉案宅基地批准程序合法。因实施村镇规划,涉案宅基地由再审申请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研究通过,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林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再审申请人颁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批准程序合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林州市人民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为非农用地或已转为建设用地,亦没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申俊杰申请宅基用地已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且再审申请人申俊杰在申请办理涉案《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时,并非本村村民,不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故,原审法院认定林州市人民政府为申俊杰颁发涉案《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俊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申俊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审判员 梅
审判员 仝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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