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警执法用语不规范导致言语冲突,不构成阻碍警察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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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用语言语冲突阻碍执行公务 |
分类: 各省中院判例 |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虽然上诉人李国章在民警处理交通事故时有不当语言,以及在民警手指其时用手弹开民警的手,但该言行不足以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也存在执法用语不规范。故被上诉人县公安局认定上诉人的上述言行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