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卷宗信息一定情形下可以公开
(2022-06-28 10: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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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执法案卷信息知情权 |
分类: 各省高院判例 |
省高院案例: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无法查阅行政执法卷宗信息,行政机关应公开行政执法卷宗信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从复议、诉讼等程序中获取,当事人的知情权可以得到保障。但本案中,邓新生申请公开的信息是2015年6月3日北湖区政府对邓新生房屋实施强拆时的人员安排信息、拆除现场视频及物品清点登记造册信息。而北湖区政府明确表示不会让当事人查阅,相关诉讼也因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被裁定驳回而在诉讼中无法获悉,因此本案信息不予公开,则当事人的知情权无法获得保障,行政机关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裁量明显不当。二审期间,北湖区政府已经将其掌握的、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改变了原违法行政行为。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湘行终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新生,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灿,区长。委托代理人:何春梅,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余婧,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邓新生因与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湖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行初1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邓新生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应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北湖区政府将邓新生违法扩建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北湖区政府为客观反映在具体强制拆除过程中工作细节,进行了摄像、对物品清点造册并安排人员搬家均是为具体行政执法案件所附材料之需,同时,邓新生之所以要求北湖区政府公开上述信息,其目的是为“维权”收集证据材料。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部分事实已作了认定,并不影响邓新生的“维权”。故北湖区政府认为邓新生提出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邓新生申请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规定。邓新生提出其申请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北湖区政府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邓新生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邓新生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邓新生负担。
邓新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查明事实与实际事实不符:涉案征收是非法征收,以租代征;邓新生未经批准擅自扩建房屋的事实不存在;城管部门对邓新生的处罚于法无据;北湖区政府以拆“违章建筑”为由实施违法征地;北湖区政府未在诉讼中提交相关证据。2.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邓新生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公开。其申请公开信息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3.一审采信北湖区政府证据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邓新生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从复议、诉讼等程序中获取,当事人的知情权可以得到保障。但本案中,邓新生申请公开的信息是2015年6月3日北湖区政府对邓新生房屋实施强拆时的人员安排信息、拆除现场视频及物品清点登记造册信息。而北湖区政府明确表示不会让当事人查阅,相关诉讼也因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被裁定驳回而在诉讼中无法获悉,因此本案信息不予公开,则当事人的知情权无法获得保障,行政机关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裁量明显不当。二审期间,北湖区政府已经将其掌握的、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改变了原违法行政行为。此种情形下,本案不需要撤销后责令重作,但应确认违法。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行初116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24日所作的《关于对邓新生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100元,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坤世
审判员 林 芝
审判员 李俊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