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机关过错而发包土地应弥补信赖利益损失
(2022-05-18 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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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利益土地发包行政机关过错 |
分类: 最高法判例 |
最高法案例:党上龙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案
裁判要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案涉合同系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所签订,对此存在过错,由此引发的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行为损害了党上龙的信赖利益,给党上龙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予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党上龙,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路东街与殷段路杜林拜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关桂珍,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路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丁黎明,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绰霍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绰霍尔镇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文新,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再审申请人党上龙因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察县政府)、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原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察县国土局)土地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行终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党上龙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主要理由如下:1.案涉土地无论是国有农用地(草场)还是集体农用地(草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绰霍尔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绰霍尔镇政府)都是适格的发包主体;2.绰霍尔镇政府向其送达的《废除合同通知书》是察县政府、察县国土局委托绰霍尔镇政府按照察政办〔2012〕7号《关于印发〈伊犁河南岸干渠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灌区土地清理清查规范管理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7号通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3.7号通知、察政通告字〔2012〕1号《通告》(以下简称1号通告),具有明显行政强制性,两文件与上位法相冲突;4.二审法院虽作出了让绰霍尔镇政府给予再审申请人补偿的判决,但二审认定“综合考量承包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成本固化到农产品产出中的情况”实质是个逻辑陷阱。再审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行终2号行政判决;2.确认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7号通知、1号通告违法;3.确认绰霍尔镇政府向其送达的《废除合同通知书》是察县政府委托的行政行为并确认违法;4.确认《劣质草场改造经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并责令绰霍尔镇政府继续履行合同;5.确认赔偿党上龙收益损失1751947.91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党上龙不服《废除合同通知书》而引发。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案涉合同系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所签订,对此存在过错,由此引发的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行为损害了党上龙的信赖利益,给党上龙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予弥补;本案相关补偿金额确定仍需进一步核实,故不宜直接作出判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党上龙损失作出相应补偿。从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看,其所提再审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党上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党上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纬华
审判员 夏建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阳
书记员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