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帮丈夫还债,能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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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婚姻家庭 |
最近,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咨询比较多,之前发过文罩过,这次结合不同的案例再跟大家详细探讨一下。
案例一:
小红和小明离婚3个月后,小红收到了一个追债通知,要求她还钱,经查证,小红自己没有借钱,是小明在离婚前和离婚后分别多次借钱,偿还不上,债权人追讨到了小红这里。小红不愿承担小明的债务,债权人将小红告上了法庭。
小明在夫妻存续期间欠的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确认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最常见的形式是夫妻共同知情且共同签署的债务合同。或者事后追认,一方承认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中,小红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那么判定夫妻存续期间欠的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要考虑这部分债务是否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经营。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了夫妻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经营,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无法举证证明,则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小红无需偿还。
同样的道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进行赌博、炒股、投融资等行为欠下的债务,夫妻另一方不知情,事后未追认,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由欠债人一人承担。
案例二:
丈夫在夫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了50万,3年间,妻子向债权人分别多次偿还了总共30万元。剩余20万及利息丈夫一直未还,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了丈夫和妻子两人,主张双方偿还欠款。
丈夫个人借款,妻子多次帮忙偿还,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根据以往司法实践,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就认定该借款是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所以,在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涉案借款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说简单点就是,案例中妻子的还款行为和次数,并不能证明借款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经营。也就是说这个证据不充分。所以,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
陈某某与夏某某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于2015年2月至2017年12月向金某某借款共计800万元。其中,金某某应陈某某的请求向夏某某名下账户分别两次转款30万元、50万元,其余款项由金某某转款至陈某某及陈某某指定的第三人名下银行账户。2019年3月,金某某与陈某某对借款金额进行核算本息,陈某某向金某某出具294万元借据一份,并在该借款凭证上签名并按手印。此后,金某某向陈某某、夏某某索要本息无果,便向法院起诉了陈某某和夏某某。
剩余262万欠款全部算夫妻共同债务?还是部分算夫妻共同债务?
经法院审理,80万系通过夏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予以接收,可以推定其知道该借款的存在,对该借款夏某某已达成了合意或事后追认。夏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陈某某就涉案借款80万元与金某某明确约定为其个人债务,或者夏某某与陈某某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且金某某知道该约定。因此,80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夏某某需承担还款责任。
而182万元借款未经夏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借款明显超出一般家庭生活日常消费,且该借款未经夏某某签字确认或作出追认等意思表示。金某某亦未能提交证据充分证明该债务用于陈某某、夏某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182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三个案例的案情都不一样,但是,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遵循的原则都是一样的:
1. 夫妻是否共知共签?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事后夫妻另一方是否追认债务?
3.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另一方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债务是否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经营?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还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给英淇律所留言,我们有专业律师帮您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