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侮辱诽谤也是家暴,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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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3条,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规则。
1.《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简单说,只要你符合申请条件,就可以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条件?
1)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规定》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相关部门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3)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2.《规定》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而,实践中,除了《反家庭暴力法》中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所以《规定》对此做了扩大解释,进一步保障了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3.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也可作为家暴证据。
《规定》第六条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1.只要提出申请,法院就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并不是。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请条件,证据较为充分的案件,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证据不足的案件,会依法驳回申请。
2. 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有什么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有什么要需要特别注意的?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因此英淇律所建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提出复议的当事人提前准备好充足的证据材料,在立案时一并提交,以免因为证据不足导致申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