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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去世,所留房产却被判给了民政局?

(2022-07-21 10:43:54)
标签:

英淇律所

遗产继承

代位继承

房产继承

分类: 遗嘱继承

最近,一则关于房产继承的消息登上了热搜。

这则新闻是这样的。

【案情】近日,北京一名38岁男子杨某某去世,留下了一套并未还完房贷的商品房。杨某某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已过世,更未留下遗嘱。杨某某的舅舅以为自己是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偿还了一部分房贷,但是就在428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却判决由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这则新闻让很多人感到震惊,即使是小编也沉思许久,在我国老百姓日常观念里,舅舅绝对是亲人当中最亲近的人之一了吧,为什么连舅舅都无权继承外甥的遗产呢?

在此,笔者要向大家普及下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及继承顺序。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该项规定,法定继承人仅仅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人,包括舅舅均无法依靠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根据新闻报道,男子的上述法定继承人均已去世,所以属于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形,这确实是很让人叹息的一件事情。

一男子去世,所留房产却被判给了民政局?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遗产又要如何处理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死者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话,该笔遗产就会交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管理,归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也是男子去世时明明有亲人在世,房产却被判给了民政局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男子的遗产之所以被判给民政局,是因为男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赠,导致其遗产只能通过法定方式确定继承人、份额、比例。如果男子生前曾订立过遗嘱或者遗赠的话,结果就大大不同了。

在此,英淇律师向大家简单普及下我国遗产继承的法律小知识。遗产继承方式除了法定继承外,还有遗嘱继承与遗赠,遗嘱继承和遗赠可以不遵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确定继承人和继承比例。而且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有遗嘱或者遗赠的,优先适用。

举个例子,王某因意外去世,去世之前,立遗嘱确定其财产全由其弟弟王二某继承,而王某去世时其配偶与父母都还在世,但是因为遗嘱优先适用于法定继承,王某的配偶与父母就无法继承王某的财产了。

一男子去世,所留房产却被判给了民政局?

有小伙伴要问了遗嘱继承与遗赠有啥区别呢?

区别主要在于:

1.接受主体不同,在遗赠继承中,接受遗赠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在遗嘱继承中,接受遗嘱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2.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本案中,如果外甥想在自己过世后将财产留给舅舅,就必须在生前订立遗赠。而且舅舅在得知后,必须在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否则会被默认为放弃。

 

反过来,外甥是否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舅舅的遗产呢?

有小伙伴说了,外甥也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啊,当然不能继承了。

实际上,外甥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舅舅的遗产的,这涉及到“代位继承”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这条规定是什么意思呢?

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话,其“后代”是可以代替他继承的。比如在本案中,如果先去世的是舅舅,外甥是无法直接法定继承舅舅的遗产的,外甥的妈妈是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的,由于她已经去世,无法亲自继承了,但是该继承的份额与权利并不直接消失,而是由她的子女代位行使。

因此,外甥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法定继承舅舅的遗产的。

在此,英淇律师也建议,如果自己确实存在过世后想把遗产留给某人的想法的话,最好付诸行动,及时立下遗嘱,这并不是在诅咒大家,小编先在这里祝大家都长命百岁,但是谁都不希望自己奋斗一辈子的财产,最后却不能留给自己的亲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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