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离婚,能主张婚内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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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与丈夫结婚7年,有一个女儿,后来,发现丈夫出轨,在外包养情人,考虑到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打算离婚,但丈夫的行为给我造成了精神伤害。可以主张婚内赔偿吗?可以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
在司法实践中,确有争取婚内赔偿的案例,并且有成功争取到婚内赔偿的案例。
案例一:
1996年,李先生与妻子姚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先生将姚女士的左眼打伤,造成左眼球穿透伤并前房积血,色素膜脱出,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之后,李先生撇下重伤的妻子离家出走。
2002年,李先生回到家乡后被逮捕,姚女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1万余元。当地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但对姚女士提出的民事诉求没有支持。姚女士不服,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研究后决定抗诉。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后,以“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判处不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案件重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姚女士的民事诉求,判处李先生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姚女士的医疗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补助费8408元。
案例二:
2002年,广东省梅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婆因被老公打伤,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老公赔偿医药费的案件。张女士因家庭琐事与丈夫白某发生争吵,白某一时暴怒,打了张女士一顿,并将张女士赶回娘家,不久,张女士就出现了头晕、心乱、四肢无力和抽搐等症状。为此,她先后到多家医院检查治疗,一共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此后,张女士多次要求丈夫筹钱让她继续治疗,可白某置之不理,根本就不履行丈夫应尽的义务。愤怒的张女士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医疗费5300元。
法院受理后认为,张女士和白某是合法夫妻关系,按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张女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予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本案的特点,主审法官决定以调解为主。日前,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白某同意支付2000元,作为给妻子的医疗费补偿。
法院对婚内赔偿进行判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2)《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院对婚内赔偿的判决倾向和赔偿标准是什么?
由上面两个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不离婚的前提下,法院对婚内赔偿以调解为主,根据伤害程度、家庭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判决。
如果施暴方不予赔付,根据案情,受害方可以主张婚内分割财产。关于婚内分割财产,之前的文章有专门讲过。《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我国《民法典》中,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很多时候,夫妻也会考虑到孩子,所以选择不离婚,但是,遇到家暴应该坚决说“NO”,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最终受到伤害的不仅是自己,更可能会给孩子带来巨大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妥协永远不是好办法,站起来拿着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孩子才是正确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