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时一方未到场,这样的婚姻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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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婚姻家庭 |
事实:A、B结婚登记时A未到场,双方是通过熟人关系领取的结婚证,后在当地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后A因意外事件死亡,其母亲到法院申请宣告A、B婚姻无效。
那么,究竟A、B双方的婚姻是否有效?
如无效,其母亲能作为适格主体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我国法律对相关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虽然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是否属于自愿的审查,但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结婚的实质条件,仅是一方未到场,后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不能认定一方系非自愿结婚。因此处理此类纠纷,应当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在一起生活,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故,A、B双方婚姻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对于符合上述无效婚姻情形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
如若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婚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且在A死亡时该情形存在,那么A的母亲能作为适格主体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吗?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A的母亲作为其近亲属,如若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均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
所以,当婚姻问题遇到疑惑,欲考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我们不仅要考虑该段婚姻是否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而且还要考虑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是否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