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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欲独占婆婆名下房产,云法庭上咄咄逼人

(2022-04-29 11:21:25)
标签:

英淇律所

房产纠纷

云法庭

线上开庭

分类: 房产纠纷

丧偶儿媳照顾婆婆13年,为何想独占婆婆名下房产?侄子又为何将亲叔叔和亲姑姑的联系方式拉黑?本来亲如一家的六兄妹却因一处房产在云法庭上闹得不可开交。

 丧偶儿媳欲独占婆婆名下房产,云法庭上咄咄逼人


儿媳王红与张明结婚后分得一块宅基地,但无经济能力建房,张明父亲与两人商量愿意出资建房用于日后老两口养老。王红和张明对此没有异议,房屋建好后偶尔有人短暂居住,二哥在此居住期间,在院外又建了一间13平的小房。

2001年张明父母居住的原房屋要拆迁,一家子商量后,张明和父母一起搬到了宅基地所建房屋居住。2004年,张明父亲离世,一年后,张明也因意外去世。宅基地房屋中只剩丧偶儿媳王红、儿子张小明、婆婆三人居住。

2014年,宅基地迎来腾退,腾退方与王红、婆婆分别签署了安置购房协议,王红购得2套住房,婆婆购得一处住房。婆婆分给其他子女各8万元。

婆婆离世后,婆婆名下房产成为了几个子女争夺的遗产。

儿媳王红主张宅基地的使用权归自己,宅基地上房屋腾退人同样是自己,婆婆名下涉案房产实为借名买房,因此婆婆名下涉案房产应归属自己。

二姐张芳主张,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时,实际出资人是父母两人。而且宅基地房屋腾退签约购房产权明确,涉案房屋实际归属就是母亲,因此其他子女有权继承涉案房产。

儿媳王红在一审败诉后,跟儿子张小明又进行了上诉。

丧偶儿媳欲独占婆婆名下房产,云法庭上咄咄逼人

因为疫情的原因,法院决定该案件采用云开庭的方式审理。

委托人张芳向委托律师英淇律所宣继璇律师表达了对云开庭的不安。担心对方会利用网络不稳定等技术问题改变庭审方向。

宣律师表示,云法庭跟线下法庭没有区别,针对对方提出的上诉状和新证据,都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应对。如果真出现了网络问题导致审理拖延,英淇律所一定会代表委托人坚持将案件诉讼到底。

云法庭上王红和张小明更加咄咄逼人,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归自己,涉案房屋交付后,由王红全额出资购买、占用、使用,就是借名买房。同时,提交了一份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欲证明涉案房屋不是婆婆的遗产,而是王红的个人财产。

面对对方提出的新证据,宣律师沉着应对,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辩护反驳了对方。经审理,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产权归婆婆所有,属于婆婆遗产,子女均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宣律师为委托人张芳赢得了二审胜诉!

疫情期间,为了不耽误当事人的咨询,能够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英淇律所开放线上服务,利用视频会议,与客户深入探讨案情,根据具体案情定制办案思路与诉讼策略,给当事人提供多重法律解决方案。

接受客户委托后,英淇律所支持线上签约,支持线上办理备案、立案,减少委托人非必要的奔波和开销。

丧偶儿媳欲独占婆婆名下房产,云法庭上咄咄逼人

线上开庭与线下开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一条规定:【在线诉讼涵义及效力】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诉讼平台账号密码被盗用怎么办?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情形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人民法院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活动,应当再次验证诉讼主体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

线上提交的证据是否与证据原件有差异?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的;

(二)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

(三)电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

(四)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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