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019-06-18 1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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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
分类: 税收政策解读 |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时,应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解缴税款。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扣缴义务人甚至是财务核算比较规范的扣缴义务人,由于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够透彻,并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导致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
一、什么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二、准确理解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要求
要准确理解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要求,应重点把握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全员”,一个是“全额”。所谓全员,是指全部人员,即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人员信息,既要包括单位员工,也要包括非员工。所谓全额,是指全部金额,即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支付的所有金额的人员信息,既要包括金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费用标准而有税款的人员,也要包括金额未超过税法规定扣除费用标准而无税款的人员。举个极端的例子,假如扣缴义务人向某一个人支付了1分钱所得,而且这个人不是该单位员工,也没有与该单位发生过其他经济往来,该扣缴义务人也应当于次月15日内将这个人以及向其支付1分钱所得的相关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但有很多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并没有严格执行税法上述规定。这些扣缴义务人申报的信息中,仅申报向员工支付的所得,向员工以外的非员工支付的所得不申报;向员工支付的所得中,仅申报向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向员工支付的其他所得(如员工同时是企业股东,企业还可向员工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所得)不申报;向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仅申报超过税法规定扣除费用标准有税款的所得,未超过税法规定扣除费用标准无税款的所得也不申报。可以说,这样的申报离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而且从实质上说,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一般意味着未按规定代扣税款,这将会面临税务机关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